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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陳國棟系智力殘疾人,終身未婚無子女,自幼由父親陳老先生擔任監護人。2001年,陳國棟作為承租人,通過房改政策購買了位于朝陽區的一號房屋,并登記在其個人名下。
2002年,陳老先生年事已高,遂在社區工作人員見證下,簽署一份《委托書》,主要內容為:
“因年邁無力繼續監護,現委托二兒媳林秀英擔任大兒子陳國棟的監護人,負責其全部生活照料。一號房屋系陳建國、林秀英夫婦出資為其購買,故陳國棟百年之后,該房屋歸陳建國夫婦所有。”
此后近二十年,陳建國夫婦與陳國棟共同居住于一號房屋,承擔其日常生活、醫療陪護及身后喪葬事宜。陳國棟于2020年去世。
陳建國依據《委托書》起訴,請求判令一號房屋由其繼承。
陳國華、陳國芳(兄妹)則辯稱:
“房屋登記在陳國棟名下,屬其遺產,應法定繼承;《委托書》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無效;原告未盡監護義務。”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由原告陳建國繼承;
這是一起將監護安排、長期照料與遺產歸屬有機結合的典型勝訴案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委托書》效力及繼承權作出如下認定:
《委托書》真實有效,形式符合代書遺囑要件
文件由社區干部代書,三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簽字,委托人親筆簽名并捺印。被告雖質疑真實性,但未申請鑒定亦未提供反證,法院確認其效力。
監護人有權基于“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作出安排
《民法典》規定,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其財產。但本案中,陳老先生指定林秀英為監護人,并附條件承諾“房屋歸照料人所有”,實質是以財產安排激勵長期照護,符合“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立法本意。
實際履行情況印證安排合理性
近二十年間,陳建國夫婦與陳國棟共同生活,代理其參與多起訴訟,承擔醫療、喪葬等事務。而其他繼承人未提出異議,亦未證明其履行主要扶養義務。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處理無行為能力人房產繼承提供了關鍵啟示:
監護人可通過合法文件安排身后事
雖然監護人不能隨意處分被監護人財產,但若安排旨在保障其獲得持續照料(如“誰照顧,誰繼承”),且經長期履行驗證,法院可能認可其效力。
“出資為其購買”不等于“借名買房”,但可成為繼承依據
在家庭內部,父母或兄弟姐妹為無行為能力親屬購房,常表述為“為其購買”。雖不能據此主張所有權,但可作為履行扶養義務的佐證,在繼承中爭取傾斜分配。
長期共同生活+全面照料是核心證據
本案勝訴的關鍵,不是一紙文書,而是近二十年的實際履行:共同居住、代理訴訟、支付醫療、辦理喪葬。這些行為共同構建了“主要扶養人”的法律地位。
? 對客戶的建議:
若為無行為能力親屬擔任監護人,可考慮通過附義務贈與協議或遺囑+監護指定組合方式明確財產安排;
保留照料過程的完整記錄(醫療單據、繳費憑證、社區證明等);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房產繼承案件,擅長通過“法律文件+事實履行”雙軌策略,為客戶實現情理法的統一。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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