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試用”陷阱
請務必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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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用人單位超過法定上限約定長時間試用期,或者重復約定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
還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試用期約定較低的工資,等試用期結束后,便以各種理由解聘,“假試用,真使用”。
高校畢業生覺得自己
在試用期“沒有話語權”
不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但其實,試用期時長、工資等
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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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時長,不能隨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
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轉正后將其調入其他部門,再以此為由要求新增試用期,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哦。
試用期工資有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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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簽合同不繳社保,違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因此,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社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約定試用期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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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值班編校:張鵬晨、徐貴保
值班二審:劉星
值班編委:黃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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