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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還在,別殺我。”
來女士懇求前夫彭某。
但前夫彭某還是當著11歲兒子的面,連捅來女士28刀,將來女士殘忍殺害。
這就是引發社會強烈關注的“山東女子被賭徒前夫殺害案”。
近日,本案已開庭,但還未宣判。
彭某有自首情節,自首,能救他一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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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首,可以從輕,絕非應當從輕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這里有兩點必須澄清:
1、可以,而非應當
自首,是可以從輕,而非應當從輕。是否從輕、從輕多少,需綜合全案情節判定。
2、自首的其中一個立法目的,是鼓勵悔罪伏法,不是讓人逃脫應負的懲罰。
本案中,彭某是在來女士身中28刀,流血近20分鐘,瀕臨死亡之后,才報警。這時自首,犯罪既遂,后果已無可挽回。
彭某的行為,雖構成自首,但悔罪誠意已大打折扣。彭某此時自首,更多是為了免死,而不是真誠地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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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極端惡性犯罪中,自首并不能免死
對于犯罪動機卑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的暴力犯罪,對自首,法院一般不予從輕。
本案中,自首不能成為彭某的免死金牌,因為彭某有太多從重處罰情節,簡直buff疊滿。
1、有預謀的故意殺人
彭某事先在來女士家門口安裝隱蔽攝像頭監控行蹤,案發當天,其誘騙孩子開門,詢問復合遭拒后立即行兇,并拒不救治,具有明確的殺人故意。
2、手段特別殘忍
連續捅刺28刀,其中5刀致命,并在來女士苦苦哀求,“小孩還在,別殺我”,11歲兒子哭喊阻止的情況下,彭某仍持續行兇,毫無人性。
3、后果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
“是不是我不開門,媽媽就不會死?”
彭某誘騙兒子開了門,并當著兒子的面,不顧兒子的哭求阻止,捅了來女士28刀。兒子至今內疚自責不已,這給對兒子造成終身心理創傷。彭某的行為,嚴重踐踏人倫,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4、根本沒救治
彭某捅了來某某28刀后,來女士從客廳爬到衛生間門口,掙扎了將近20分鐘,彭某就是不采取急救措施,也不打120,眼睜睜看著來某某快流血死亡后,才報警。他就是要來女士死,壓根沒想救她。
5、其他惡劣情節
彭某有賭博惡習,欠下百萬賭債,曾捆綁來女士,并持續騷擾威脅,其人身危險性與主觀惡性極大。
至于彭某出具的“2009年狂躁癥”證明,在無證據證明其作案時處于發病期,且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情況下,難以成為有效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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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首,無法救贖深重罪孽
回到開篇的問題,彭某有自首情節,能否判死刑?
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非常大。
自首,是給真誠認罪悔罪,還有挽救可能的人一個機會,但不是為了讓罪大惡極的人逃避法律制裁的。
對于彭某這樣精心預謀、手段極度兇殘、后果無法挽回、嚴重挑戰人倫與社會底線的罪行,其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已至頂點,自首已無力也不應抵消其罪行的極端嚴重性。
彭某的28刀,捅死了來女士,毀了兒子的一生,也毀了兩個家庭。法律不會,也不應讓一個毫無誠意的自首,成為洗刷這28刀血腥的漂白劑。
對于彭某這種突破人性底線的嚴重暴力犯罪,法律必將給予最沉重的懲罰,這是死刑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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