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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中央決定對長期關押的國民黨戰爭罪犯進行特赦。在這批被釋放的人當中,有一個名字引起特別關注——周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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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養浩早年畢業于上海法學院法律系。1930年代加入國民黨情報部門后,他憑借自己的口才與關系,一步步進入軍統系統核心。
他所做的工作主要涉及情報收集、對抗對立力量,以及在戰時環境中執行命令等。
因為他參與過對包括愛國將領在內人物的抓捕甚至傷害行動,周養浩在當時就有“書生殺手”的聲譽。
隨著1949年國民黨在內戰中失敗,周養浩與其他許多軍統人員一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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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押送到戰犯管理機構,開始了長達二十多年的監禁生活。
在那段時間,他并不是一開始就對過往行為表示認同或悔過。
多年來,他堅持自己是“執行命令”、只是“忠于組織”,在獄中對自己的罪責態度一直顯得頑固。
看守管理人員曾在多份工作記錄中反映,他初期對改造活動不配合,不主動參與集體學習,不接受思想調整,常常以沉默或回避的態度回應看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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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第一次特赦戰犯的時候,周養浩并不在名單上,因為當時評估認為他的表現并不符合特赦條件。
這次特赦中,一些表現較好或者年事已高的戰犯得以提前出獄,而周養浩則繼續留在監獄。那時他在外界看來依舊很難改變對過去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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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1970年代后,中國的政策環境發生了一些變化。
在更大范圍的戰犯審查和調整中,1975年中央決定特赦剩余所有在押戰爭罪犯,并明確這些人在出獄后享有一定的權利選擇,可以留在大陸生活,也可以選擇前往其他地方發展,包括他們原來所屬的陣營所在地。
這個決定公布后,全國范圍內共有數百名戰犯獲得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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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時政策,這些被釋放的人如果愿意,可以申請返回臺灣地區等地區尋親或安置。
周養浩在獲知特赦名單中有自己名字之后,他選擇了迅速離開監獄,并前往香港。
這個選擇在很多觀察者看來,意味深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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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不是選擇留在大陸繼續生活,也不是選擇在國內某地重新安排工作,而是直接計劃去臺灣地區尋求所謂的“歸屬”。
當時周養浩在監獄里所謂的“積極改造”從一開始就被一些獄方工作人員視為表面現象,主要是為了能夠獲得特赦資格。
出獄后他立即提出去臺灣地區的意愿,這對于一些同行者或管理人員而言,證明了他在獄中的表現并非真實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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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養浩剛出獄后希望前往臺灣地區,但現實并沒有像他預想的那樣順利。
臺灣當局對接收包括周養浩在內的部分戰犯表現出謹慎甚至拒絕態度。官方給出的理由是對這些人的背景和身份安全無法保證。
最終周養浩在香港等了140天,也沒有等到臺灣方面的回應,最終只得去了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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