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間通知家屬退贓,要不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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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贓退的是贓款,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可見積極退贓對于量刑的積極有利影響。所以,如果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積極退贓有利于被告人。
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退的時間,退的數額以及退的意愿。
首先說積極退贓的意愿。退贓意愿肯定是被留置人的意愿,在留置期間通常是由其通過辦案人員轉達,轉送自書材料,或者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告訴家屬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被留置人退贓意愿、確定的退贓數額都是關鍵。
如果能夠確定被留置人積極主動退贓的意愿,根據規定,在提起公訴之前能夠積極退贓的,肯定是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其次說退贓的數額。犯罪數額與退贓數額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犯罪數額決定著定罪,也決定著量刑。因此,如果退贓數額最終被認定為犯罪數額,家屬也能從中預估刑期范圍。
其三說說被留置人的狀態。被留置人被移交檢察機關后,會先行拘留,并在10—14日內決定是否逮捕。在此期間,被留置人在看守所,其換了新環境,整個狀態可能會有轉變。或者有疑問需要解答,或者有些信息需要了解。因此,建議第一時間委托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答疑解惑并對案件的進展作信息互通。
這是基礎工作,必須做。
在這些工作中,對犯罪嫌疑人來講,最重要的就是退贓數額及其退贓意愿。此時的意見與其在被留置期間的意見沒有變化的,一般都是真實的。原因就在于環境變化帶來的思想和認識上的變化,信息同步也會帶來新的想法。
最起碼在看守所的環境相對寬松,精神也會更放松,犯罪嫌疑人的很多顧慮都能跟律師溝通后思考和決定。所謂自愿本質上是對事實、犯罪行為以及罪名和相關情節的后果了解清楚后的意志表現。因為被留置人在留置期間很多疑惑沒有得到解答,信息可能有些不對稱,所以,其所謂的意志自由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在看守所,獲得了法律幫助,他的思考和行為都是在意志更自由的情況下的活動。
其四說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為退贓數額大于其犯罪數額的,就要通過證據開展辯護,排除非犯罪數額,實現罰當其罪的目的。
難點在于很多的證據可能已經形成,在沒有特殊情況出現時,變更數額的難度確實很大。
最后要說一點,依據法律規定,退贓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的期限是提起公訴之前。當然實踐中也存在在庭審甚至庭審結束后退贓的情況,這些都會成為裁判要考慮的情節,不會因為退贓超過期限而一概不予考慮。
(完)
——劉高鋒律師
本文為作者基于實務經驗,法律規定和司法案例等所作的些許思考,僅代表個人觀點。基于刑事案件的特點,就個案而言仍需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和證據才能得出適用于個案的具體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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