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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鴻股份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報告分別虛增營業收入6.94 億元、24.52 億元、24.20 億元、22.86 億元、56.34 億元、24.83 億元、18.05 億元、7.35 億元、3.94 億元,占各期披露營業收入的 9.34%、28.27%、26.97%、24.67%49.38%、35.38%、21.11%、10.7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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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日期:2026 年 1 月 23 日
生效日期:2026 年 1 月 23 日
作出主體:中國證監會
措施類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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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鴻股份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一)高鴻股份通過參與筆記本電腦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
2015 年至 2021 年,高鴻股份通過北京大唐高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鴻科技)參與南京慶亞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慶亞)實際控制人江慶組織開展的筆記本電腦虛假貿易業務。該業務供應商和客戶均由江慶聯系撮合,業務資金、合同、物流單據流轉形成閉環,無實際貨物流轉,相關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上述虛假業務導致高鴻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年度報告分別虛增營業收入6.94 億元、24.52 億元、24.20 億元、20.90 億元、56.34 億元、24.80 億元、18.05億元;分別虛增營業成本 6.93 億元、24.49 億元、24.18 億元、20.87 億元、56.12億元、24.68 億元、17.96 億元;分別虛增利潤 67.36 萬元、243.88 萬元、242.24萬元、305.11 萬元、2,190.52 萬元、1,234.19 萬元、894.46 萬元。
(二) 高鴻股份通過組織開展 IT 系統等產品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
2018 年和 2020 年,高鴻股份通過北京大唐高鴻數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鴻數據)和高鴻恒昌科技有限公司組織開展 IT 系統等產品虛假貿易業務,導致高鴻股份 2018 年和 2020 年年度報告分別虛增營業收入1.96 億元、308.19 萬元;分別虛增營業成本 1.86 億元、0 元;分別虛增利潤977.69 萬元、308.19 萬元。
2022 年和 2023 年,高鴻股份、高鴻數據、江蘇高鴻鼎恒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鴻鼎恒)、江蘇高鴻鼎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鴻鼎遠)等組織開展服務器、筆記本電腦虛假貿易業務,導致高鴻股份2022 年和2023 年年度報告分別虛增營業收入 7.35 億元、3.94 億元;分別虛增營業成本7.32 億元、3.86 億元;分別虛增利潤 370.74 萬元、788.21 萬元。
綜上,高鴻股份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報告分別虛增營業收入6.94 億元、24.52 億元、24.20 億元、22.86 億元、56.34 億元、24.83 億元、18.05 億元、7.35 億元、3.94 億元,占各期披露營業收入的 9.34%、28.27%、26.97%、24.67%49.38%、35.38%、21.11%、10.72%、6.65%;分別虛增營業成本6.93 億元、24.49億元、24.18 億元、22.73 億元、56.12 億元、24.68 億元、17.96 億元、7.32億元、3.86 億元;分別虛增利潤 67.36 萬元、243.88 萬元、242.24 萬元、1,282.80萬元、2,190.52 萬元、1,542.38 萬元、894.46 萬元、370.74 萬元、788.21萬元,占各期披露利潤絕對值的 0.42%、1.44%、0.99%、13.56%、64.88%、11.35%、22.11%、6.44%、0.50%。
我會認為,高鴻股份披露的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2005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2005 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
在涉案期間,付景林任高鴻股份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丁明鋒任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等職務,二人未勤勉盡責,是高鴻股份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曹秉蛟任高鴻股份董事、高鴻鼎恒董事、南京慶亞法定代表人,段茂忠任高鴻股份監事會主席,張新中任高鴻股份副總經理,劉紅云任高鴻股份董事、監事,侯玉成任高鴻股份監事,姚印杰任高鴻股份董事、高鴻鼎恒財務負責人等職務,上述人員未勤勉盡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高嶺作為高鴻科技執行董事、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負責高鴻科技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其主導高鴻科技參與筆記本電腦虛假貿易業務,其違法行為與高鴻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江慶為曹秉蛟配偶,南京慶亞實際控制人和管理者,明知涉案筆記本電腦虛假貿易業務對于高鴻股份而言屬于“空轉”“走單”貿易業務,將導致高鴻股份業績虛高,仍主動聯系高鴻科技開展合作,將其納入該貿易業務鏈條,其行為與高鴻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構成共同違法。
二、高鴻股份存在欺詐發行
高鴻股份 2020 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文件,引用了上述2018 年至2020年虛假業務收入和利潤的數據,高鴻股份募集資金總額為12.50 億元。高鴻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文件存在重大虛假內容,構成欺詐發行。我會認為,高鴻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文件存在重大虛假內容,違反《證券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所述情形。付景林、丁明鋒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曹秉蛟、段茂忠、劉紅云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高鴻股份的發行文件、相關公告、合同文件、財務資料、工商資料、銀行流水、詢問筆錄、公司提供的文件資料、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會擬決定:
一、對高鴻股份相關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1、對大唐高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 萬元罰款。
(1)對付景林給予警告,并處以 500 萬元罰款。
(2)對丁明鋒給予警告,并處以 400 萬元罰款。
(3)對曹秉蛟給予警告,并處以 350 萬元罰款。
(4)對高嶺給予警告,并處以 200 萬元罰款。
(5)對段茂忠、張新中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100 萬元罰款。(6)對劉紅云、侯玉成、姚印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75 萬元罰款。
2.對江慶給予警告,并處以 700 萬元罰款。
二、對高鴻股份 2020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構成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1、對大唐高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的罰款,即處以 1.25 億元罰款。
2、對付景林處以 250 萬元罰款。
3、對丁明鋒處以 200 萬元罰款。
4、對曹秉蛟處以 150 萬元罰款。
5、對段茂忠、劉紅云分別處以 100 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
一、對大唐高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35 億元罰款。
二、對付景林給予警告,并處以 750 萬元罰款。
三、對丁明鋒給予警告,并處以 600 萬元罰款。
四、對曹秉蛟給予警告,并處以 500 萬元罰款。
五、對高嶺、段茂忠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200 萬元罰款。
六、對劉紅云給予警告,并處以 175 萬元罰款。
七、對張新中給予警告,并處以 100 萬元罰款。
八、對侯玉成、姚印杰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75 萬元罰款。
九、對江慶給予警告,并處以 700 萬元罰款。
付景林、江慶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丁明鋒違法情節嚴重。依據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 185 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我會擬決定:對付景林、江慶各采取 10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丁明鋒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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