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為是奔赴婚姻的良緣,沒成想是一場掏空積蓄的騙局!”37歲的詠卿(化名)懊悔不已。
詠卿說,2021年,她花費2.95萬元通過婚介結識號稱“北大碩士”的馬某某,四年間被對方以結婚承諾、虛假項目等理由,讓自己辦理12筆貸款并借出個人資金,累計達200萬余元。直到遠赴馬某某老家核實,她才發現對方早已成婚。
詠卿想知道,對方這樣的行為算不算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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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卿說,這是她和馬某某戀愛期間拍的合影
女子花2.95萬婚介服務費
盼來“優質伴侶”
詠卿來自黑龍江,目前在北京上班。
詠卿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21年,她32歲,為解決終身大事,當年年初,她找到一家婚介公司簽訂服務協議,“支付了2.95萬元會員費,婚介公司先后給我推了幾名男士,有些沒見面,有些見了,后來推的一個叫馬某某的男子,比較合心意,婚介公司給的資料宣稱該男子‘無婚史、人大工商管理本科、北大EMBA碩士學歷、年收入6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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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公司介紹信息
當年4月,她和馬某某在婚介所第一次線下見面,“之后我們接觸了有一段時間,他嘴特別甜,還總跟我規劃未來——說要帶我見父母、一起買房結婚,甚至提到他父母已經準備好婚房。”詠卿說她當時滿心都是組建家庭的期待,徹底放下了防備,當年5月,便跟馬某某確定了戀愛關系,因為是奔著結婚去的,沒過多久便同居,“確切地說是他來我住的地方,因為我工作很忙,他一周能來個一兩次。”
讓詠卿沒想到的是,相處沒多久,馬某某就開始找各種理由“借錢”,“他主動對接銀行、甚至叫銀行放貸員上門服務,一步步把我往債務坑里帶。”詠卿說,每一筆貸款都有據可查,包括當初他發來的聊天都有記錄。“2021年6月7日,馬某某首次帶杭州銀行工作人員到我公司樓下,要進行測試貸款額度,我剛開始是不同意的,他就說,他已經和銀行說好了,不要得罪人,盡管我不情愿,還是配合他跟銀行做了額度測試,當時沒測出來,也就沒貸成,但他并沒有就此作罷。”
男友多次叫放貸員上門,
先后在12家銀行辦貸款
“2021年6月30日,他說公司資金周轉不開,跟我說‘只有最親密的人才有最好的金錢關系’、‘不會讓你有損失’,讓我幫他貸款,后來在他的帶領下,前往江蘇銀行北京安定門支行辦了29.9萬的貸款,取現22萬轉到了他的建行賬戶,剩下的也以‘借款’名義轉給他;同年12月17日,他聲稱要投‘海南休博會’項目,又讓我貸款,說他‘第一次求人’,愿意把房子抵押給我,又讓我在民生銀行北京金融街支行貸了30萬,我分兩筆轉了24.9998萬給他,但也沒見有啥項目落地。”到2022年底,詠卿說此時已經貸款5筆,金額達139.60萬元。
“我很反感這個事情,一直貸款,還不上錢,壓力很大,生活充斥著焦慮不安。”詠卿說,一直以為他在做公司,創業不易,才選擇信任并幫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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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卿提供的聊天記錄,她說馬某某一直在游說幫貸款
“之后幾年,馬某某更是變本加厲,一會兒用‘為幸福家庭值得辛苦’‘一起奮斗成家’的甜言蜜語畫餅,一會兒用‘不貸款就分手’、‘除非你不想結婚’的狠話威脅,后來他全程幫我對接銀行,還多次叫放貸員上門辦理業務。”詠卿梳理貸款信息,從2021年6月到2024年9月,她先后在南京銀行、華夏銀行等12家金融機構辦理了12筆信用貸款,涉及金額超過200萬元。
詠卿回憶道,“貸款的過程中,其實有銀行的工作人員問我,這個錢是不是實際使用人是他(指馬某某),我還沒回答,他就搶著說不是,是我用。他還從我這里借走不少錢,連貸款超過200萬元,這個金額還不算所有貸款產生的利息。”
遠赴男友老家得知其早已結婚
為保障還款簽6組關聯協議
到2025年2月,馬某某突然以“屬相不合”為由提了分手,詠卿說她其實已有預感,從2024年9月最后一次貸款后,以她的資質再難以貸出錢來,她就感受到了馬某某的冷漠和疏離。“我父母早就覺得他不對勁,清明節假期,我們一家人按著他之前給的地址,專程去了他河南駐馬店老家核實,找了好久才打聽到他家,他不在家,聽當地村民說,他2019年就結婚了。”
詠卿回到北京后,便找馬某某討說法,“他當時答應每月給我還款,可從來沒兌現過。”詠卿說,“2025年4月著手報警,馬某某知道后就威脅恐嚇我,還多次跑到我公司堵我,想逼我簽虛假合同賴賬。到了10月,銀行起訴我,我再找他,他就把我所有聯系方式都刪了,徹底失聯了。”
“但報警也未能如愿。”詠卿說,2025年4月22日,她去豐臺區南苑派出所報案,民警做了筆錄,但后來說這屬于民事糾紛,不予受理。之后她又補充證據,2025年9月5日,警方受理了。在詠卿提供的一份受案回執顯示,詠卿報被詐騙案已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南苑鎮派出所受理。但僅過了4天,她就收到豐臺警方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理由是“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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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求助無果
詠卿推測警方不立案的原因:“戀愛期間,馬某某給我所謂的保障,我也想著為了讓他按時還貸款,便按照馬某某的要求,跟他簽了相關合同和協議。”
詠卿提供給記者的相關證據材料顯示,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詠卿與馬某某及某聚(北京)科技發展公司、浙江某適科技公司(兩公司法定人均為馬某某),先后6次同期簽訂勞務合同、股權轉讓及代持協議、合伙投資擔保協議書。
勞務合同中,詠卿初期任財務顧問,后均為市場外聯,每日工作0.5-2小時不等,月薪從1000元至10000元,支付日期與合同期限各有不同;股權轉讓及代持協議約定,馬某某將所持兩公司相應的股權,以不同的價格轉讓給詠卿并代為持有,收益歸詠卿所有。記者注意到,在所有的合伙投資擔保協議中,僅約定詠卿向馬某某的公司投資錢,但沒有明確具體的投資項目(如具體業務、項目名稱、投資方向等)。詠卿說,上述所有的所謂的法律承認的合同和協議,馬某某都沒兌現過,“每筆勞務合同中約定的月薪,是根據每個月需要償還銀行貸款本息金額而定,基本與月償還金額一致。其實就是他拿我貸款給他的錢,然后每月轉給我要給銀行還的部分,后來他不轉了,我也沒能力還了,現在銀行起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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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卿整理出相關證據材料
流水顯示錢轉三手
末端收款人自稱也被騙了
詠卿給記者出示了她給馬某某貸款轉賬的所有憑證,包括每次貸款及借錢時微信上的給她留下的“甜言蜜語”。
記者從二人的聊天記錄上看到,馬某某和詠卿的聊天中,有對詠卿的日常問候,有對二人未來生活的向往,有二人各種約會的記錄,還有一部分是游說詠卿,讓她幫忙貸款,并給詠卿發各種投資文檔,稱公司上市,年目標幾千萬上億等。聊天中,詠卿也多次表示債務已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圍,不再提供貸款幫助,馬某某會發更多的信息,來說服詠卿幫他繼續辦信用卡和貸款。而聊天中馬某某的名字有多個,有叫某達的、有叫某凱的,銀行轉賬上顯示是某柱,對此,詠卿說,她問過馬某某怎么有那么多名字,他說大師給他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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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卿提供與馬某某聊天記錄
詠卿后悔不已,“現在看來,我當時是徹底被甜言蜜語繞暈了。”
在詠卿梳理出來的貸款記錄中,她總共給馬某某轉賬50余筆。記者從中發現,有些流向了一個叫張先生的賬上。詠卿說,據她了解,張是馬某某的員工。
1月21日中午,記者聯系到張先生,詢問馬某某給他轉賬的用途,張先生直言,“那些錢就是臨時過個手,我一分錢沒留,很快就轉回去了。”張先生說,他也是受害人,被馬某某騙了好多年。
張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他與馬某某既非同事也非合作伙伴,兩人2014年通過一場活動相識,“馬某某說他自己不方便轉賬,讓我幫個忙走個賬,朋友一場我就沒多想。”他解釋,當時缺乏防范意識,完全沒意識到自己成了馬某某轉賬的“工具人”。
談及與馬某某交往的經歷,張先生無奈表示,馬某某的騙術花樣翻新,總能用“大餅”蠱惑人。“第一次他說要和央視策劃活動,周轉3萬塊,成功后送我輛車,我就借了;后來又說要幫我介紹對象,還能幫我在天津買房;再之后又虛構了一個項目,說不用干活每月能分幾萬塊,后來發現他的承諾一個都沒兌現。”
張先生說,自己被馬某某騙了十幾萬,馬某某也蠱惑過他貸款,但他沒同意。“每次都能被騙走點兒,2025年10月我把他微信和手機號全刪了,徹底不打交道了,遠離他最好。”
男方否認戀愛,
稱二人自始至終都是合伙關系
張先生還提到,詠卿之前找過他,希望聯合起訴馬某某,覺得“人多力量大”,但他覺得報警沒希望,若是去法院,就算告贏了,對方如果沒錢也是白折騰。
同時,張先生證實,馬某某已婚。他說,2019年5月,馬某某在北京結婚,當時婚禮是在北京四環的一個酒店辦的,他也去了。他認為馬某某欺騙詠卿的手段屬于“高端婚騙”。
針對詠卿反映的種種,1月23日,記者聯系到涉事人馬某某。
對于是否和詠卿戀愛并同居的問題,馬某某全盤否認,稱他和詠卿自始至終都是合作關系,“她曾邀請我去她那里,但我從沒去過”。當被反復追問其婚姻狀況時,他沒有正面回應,只說他是否結婚和這件事無關。
關于“是否讓詠卿辦貸款、并將貸來的錢給他用”的問題,馬某某直言“沒有這回事”,他表示,自己與詠卿實為某聚(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合伙人,雙方簽有股權協議,且股權為代持形式,“如果她不想持股,我們每月都在回購她的股份”。
律師說法——
那么,詠卿是否遭遇了婚騙?婚騙是否屬于刑法的范疇?男方讓女方貸款,女方貸出的錢馬上轉給男方,這種操作是否違法?女方與男方簽的6組關聯協議,是合作還是詐騙?記者咨詢了法律人士。
觀點一:
如男方虛構公司經營狀況和運作的項目,則構成詐騙
北京市萬商天勤(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羅震東認為,就本案涉及的感情欺詐及“騙婚”問題,戀愛本身并非民事法律行為,因此“騙婚”行為雖違背道德準則、應受道德譴責,卻無對應的法律制裁依據。即便男方存在隱瞞婚姻狀況的行為,該行為也不符合《刑法》中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無法對其追究法律責任。針對男方讓女方為自己貸款的行為,需結合主觀目的與客觀情形區分定性:若男方無非法占有目的,且女方系自愿幫忙貸款、未受欺騙,則雙方糾紛屬普通經濟糾紛;若男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隱瞞婚姻狀況、假意戀愛騙取女方信任進而誘導貸款,且獲取資金后立即轉移或揮霍(數額較大),則涉嫌構成詐騙罪。
此外,對于雙方簽訂的6組協議,需結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項目真實性及資金流向綜合評判:若公司真實存在,且女方對合作事宜有明確認知,雙方爭議仍屬經濟糾紛,可能存在“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情形;若男方虛構公司經營狀況與合作項目,以此騙取女方資金,則涉嫌詐騙罪。
最后,羅震東律師建議,女方若不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可申請復議或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若認為男方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也可直接提起刑事自訴;即便選擇提起民事訴訟,若法院審理中發現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也會駁回起訴并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觀點二:
“騙婚”屬詐騙,雙方簽訂協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無效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則從另一角度分析,他認為“騙婚”在法律上并無獨立罪名,其本質屬于婚戀型詐騙,最終需納入《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的規制范疇。區分普通婚戀糾紛與婚戀型詐騙,核心在于三點:其一,主觀目的,關鍵看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財物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非真心建立婚姻關系,本案中馬某某隱瞞已婚事實與詠卿交往,全程未提及婚姻登記,反而持續誘導女方貸款,符合詐騙的主觀構成要件;
其二,行為手段,需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系統性虛構事實的行為,馬某某的欺騙具有復合性,既隱瞞已婚身份實施身份欺詐,若編造資金用途則構成項目欺詐,同時通過簽訂協議實施合同欺詐,其行為形成完整欺騙鏈條,遠超普通婚戀中的夸大陳述,且無實際履約意愿;
其三,財產流向,重點核查資金是否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或約定用途,本案中詠卿貸款所得資金大部分通過第三方賬戶轉移,自身既未使用也未獲得任何收益,資金全程由馬某某控制處置,符合詐騙罪“非法占有”的結果特征。
趙良善律師補充,欲證實馬某某涉嫌詐騙罪,還需補充兩類關鍵證據:主觀層面,可收集馬某某明確表示“無需還款”“資金可隨意處置”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直接證據,或資金揮霍、轉移、隱匿及無還款行為、逃匿失聯等間接證據;客觀層面,可通過張先生證言、婚姻登記信息證實身份欺詐,通過核查公司業務、項目備案情況證實項目欺詐,通過協議虛假性證據證實合同欺詐,若有銀行面簽時的錄音錄像或工作人員證言,也可印證馬某某的誤導行為。
此外,此案中涉及的貸款模式,其實都是“名義與實際用款人分離”的借貸模式,馬某某利用詠卿征信套取資金,違反金融監管規定,詠卿作為簽約人仍需向銀行還款。若詠卿能舉證銀行“明知實際用款人”(如銀行與馬某某串通、未核實資金用途),可依據《民法典》第925條主張借款合同直接約束馬某某,但本案中銀行面簽時馬某某刻意隱瞞,詠卿舉證難度極大。
對于雙方簽訂的合同及協議,趙良善律師認為均因“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無效,這些協議的真實意圖并非履行合同義務,而是誘導詠卿貸款、讓其產生資金安全有保障的錯誤認知,本質是馬某某實施詐騙的工具。協議無效后,詠卿可主張返還已支付的“投資款”,但需通過刑事追贓或民事訴訟實現,且該主張不能免除其對銀行的還款責任,馬某某基于無效協議取得的資金屬違法所得,依法應予以追繳并返還給詠卿。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苗巧穎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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