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司法慎重說明什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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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簡稱《解釋》),此后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呈現慎重和減少趨勢。而且已經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案、審查起訴以及審判的案件,往往不是補充偵查就是變更罪名。
截至目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審查起訴及審判更加謹慎,可見該解釋的出臺對于厘清該罪犯罪構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最高法、最高檢就司法解釋發布相關理解與適用的文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此后又發布涉稅案件的典型案例,又進一步界定了應納稅義務范圍這一認識。
法諺有云,“法律非經解釋不得適用”,“抽象的條文并不能對具體案件進行裁判。”可見,法律必須經過解釋才能與具體案件相互聯結,完成法律應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功能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從設立之初的暴力虛開,騙稅目的發生了巨大變化。司法解釋的出臺以及發布的典型案例能夠解決法律適用不統一問題。
本罪設立之初就是為了解決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功能而騙取國家稅款的問題。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市場需求從抵扣功能延伸出虛增業績、滿足貸款需求等作用,但相距騙取國家稅款甚遠。
《解釋》雖然沒有明確將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和造成稅款損失明確為犯罪構成要件,但以反向規定的方式明確了該要件。這也是目前司法不輕易將此罪名作為立案、審查起訴和審判的原因。
目的和結果難以證明,而且即便存在開票費、票貨分離、虛增交易環節等,還有應納稅義務范圍兜底。依法申報、抵扣的,如果沒有超過應納稅義務范圍,就不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在貴州省檢察院發布“服務保障法治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典型案例之一,即向某某、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因為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砂石、人工、機械等實際開銷卻無票報賬,讓其他公司如實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安偵查后,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查明案涉發票均向稅務機關進行了增值稅稅額申報和抵扣,認為其沒有騙稅目的,也未造成稅款損失,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開票方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必然發生以進項稅額抵扣或者繳稅的結果,受票方抵扣自然不會造成稅款損失。
這就要求司法機關不僅要查明受票方申報和抵扣行為,還需要進一步查明是否超出應納稅義務范圍申報抵扣。對于開票方而言,也需要審查申報時用于抵扣進項的發票。這就必然增加舉證責任,提高舉證難度,這也是司法現實倒逼著不再輕易動用此罪名的原因。
但是,如果想定罪,總能在刑法中找到依據。實踐中常見的就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井噴。尤其是在《解釋》出臺后,有些正在審理的案件變更罪名重新開庭,審查起訴后變更罪名起訴。原因就在于舉證責任的現實需要以及《解釋》所發揮的作用。
但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原本針對的是稅務人員與相關人員勾結販賣空白發票的活動。隨著金稅系統開發使用,以及數電票的普及,空白發票已成為歷史。因此,該罪的適用依然沒有空間。
但是,最高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將以往的空白發票的認識進行了擴張。因此,司法中就存在以此罪定罪并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但是,筆者要提出的是,雖然典型案例在發票類型上進行了擴張,但是該罪的目的并沒有改變,依然是指向“販賣發票”的行徑。通俗講就是以販賣發票為業的非法牟利活動。實踐中呈現的就是利用網絡大肆開票,對于受票方沒有任何認識,這種現象確實嚴重危害了稅收征管秩序和發票管理秩序,極易造成稅款損失及損失風險,應予打擊。
但是,適用該罪名應當限制類型,對于存在實際生產經營,以余票或者虛增數額的情況應當區分對待。不能輕易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案、審查起訴和審判,不僅需要查明騙稅目的和稅款損失,還需要查明開票方與受票方的意思聯絡、應納稅義務范圍等,以能準確應用法律,罰當其罪。
準確司法形成良性循環,任意司法會倒逼犯罪,致使惡性循環。相信《解釋》及典型案例出臺帶來的良好的社會治理效果,營造風清氣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推動企業依法經營、誠信經營,讓經營主體既感受到法律的溫度又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形成良性循環。
(完)
——劉高鋒律師
本文為作者基于實務經驗,法律規定和司法案例等所作的些許思考,僅代表個人觀點。基于刑事案件的特點,就個案而言仍需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和證據才能得出適用于個案的具體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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