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繁華都市的肌理更新中,兩種畫面常常同步上演:一邊是聲勢浩大、推陳出新的城市更新項目,塔吊林立,政策明晰;另一邊,則是為了一條管網鋪設、一個變電站建設或一所社區服務中心落地而進行的“微型征收”——范圍可能僅涉及幾戶企業或一小片土地,如“螺絲殼里做道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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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后者的被征收企業,一個尖銳而現實的困惑隨之產生:我們這“一小塊”被征收,所適用的補償標準、獎勵政策,是否會與同區域內那些動輒數十億投資的城市更新項目“看齊”?還是說,因為項目“小”、影響“微”,就只能接受一套簡化的、可能較低的補償方案?
這個問題,表面關乎個別企業的經濟利益,深層卻觸及了法律平等原則在行政征收領域的貫徹、區域營商環境的公平性以及政府公信力的微觀體驗。它拷問著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執行政策時,是“看菜下飯”、“因項目而異”,還是堅守“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法治精神?
1、法律原則:平等對待與禁止“同區不同策”
我國雖無一部法律明確規定“所有征收項目補償標準必須完全一致”,但更高的法律原則為此劃定了清晰的框架。
平等原則的憲法根基:《憲法》確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行政法領域具體化為“行政合理性原則”與“禁止不當差別對待”的要求。這意味著,行政機關在情況相同或相似時,應作出相同或相似的處理。同在長寧區,同為企業非住宅房屋征收,若僅僅因為A項目是標志性城市更新、B項目是普通市政配套,就對資產價值相近的企業適用截然不同的補償計算方式或獎勵幅度,其差別待遇缺乏合理依據,涉嫌違反平等原則。
“公平補償”的法定內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公平補償”,其內涵不僅指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公平評估,也隱含著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對類似被征收對象給予公平補償政策對待的意蘊。補償的“公平”,既包括縱向的(與市場價格比),也應包括橫向的(與區域內其他被征收人比)。
政策統一的實踐要求:從優化營商環境、減少行政爭議的角度看,保持區域征收補償政策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至關重要。如果企業發現補償多少取決于項目“重要程度”而非自身資產價值,將嚴重損害其對法治環境的信心,也可能引發攀比和群體性矛盾。
2、“協同”的實踐模式:并非“一刀切”,而是“基準統一、靈活補充”
要求“完全一致”不切實際,但“政策協同”有清晰的實現路徑。關鍵在于區分 “補償標準核心框架”與“項目特定獎勵措施”。
核心框架的強制統一:
評估標準: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所依據的技術規范、時點、修正系數等,必須全區統一。不能因項目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評估細則。
主要補償項目:房屋價值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計算方法(如按房屋價值比例、按面積、按納稅情況等)、搬遷費、設備重置等費用的計算標準,應由區級政府制定統一的基礎性規定,適用于全區所有征收項目。
最低保障:對于政策性補助、困難救助等保障性措施,應設立全區統一的最低標準。
靈活空間的合理設置:
獎勵政策的幅度:為促進簽約搬遷而設置的按期簽約獎、提前搬遷獎等,其具體金額或比例,可以根據項目預算、工期緊迫程度在一定幅度內浮動。但浮動應有公開、合理的依據,且最好有區級指導幅度,避免懸殊過大。
特殊情況的補充:對于市政配套項目獨有的、確實因施工工藝(如地下盾構對地面企業影響周期長)或特殊地理位置造成的額外損失,可以設計專門的、有針對性的補充補償方案。但這種“補充”必須是公開論證、理由充分的,是對統一框架的“添加”而非“減損”。
長寧區的可能路徑:作為上海中心城區,長寧區很可能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區級征收補償政策體系。對于“住宅市政配套”這類小規模征收,最規范的做法是明確其適用本區既有的、統一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項目實施方案只是在統一細則下,對獎勵幅度等作出具體明確,并向社會公示,確保企業可以清晰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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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的應對與政府的責任
對于被征收企業:
主動獲取并比對政策:不應只聽信項目方的口頭說明,應主動要求獲取由長寧區政府或區房屋征收部門發布的、適用于本項目的正式《征收補償方案》,并與區內其他已知項目(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獲取)的方案進行核心條款比對。
聚焦“資產價值評估”:無論項目大小,補償的核心都是資產價值的公允體現。確保評估機構選定程序合法、評估報告客觀公正是維權根本。
質疑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如發現明顯低于區內通行標準的條款,應依據平等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在征求意見階段或法律程序中提出質疑。
對于地方政府(通州灣示范區):
建立區級統籌機制:應牽頭制定全區統一的征收補償基準規則,各鎮(街道)具體項目必須在此框架下實施,并報區級備案審查。
強化信息公開與解釋:主動說明小規模項目政策與重大工程政策的協同性與差異性,消除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誤解。
保持政策連續性:避免“一個項目一個政策”的碎片化做法,以穩定的政策預期贏得企業和公眾的信任。
結語:在“項目規模”與“權利平等”之間,恪守法治的標尺
市政配套的“小征收”與城市更新的“大工程”,如同城市血脈的“微循環”與“主動脈”,二者對城市健康運行同等重要。法律的天平,不應因工程投資額的巨微而傾斜。“政策協同”的真諦,在于恪守“相同情況、相同對待”的法治底線,確保補償的核心公平不因項目標簽而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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