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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鐘某系某公司員工,其主要工作內容為機修和鏟車。另經公司安排從事清理攪拌機工作,并每月補貼1000元(注:需要清理攪拌機時,公司一般都會專門通知鐘某)。根據公司制度規定,上午上班時間為:8:30—12:00;午休時間為12:00—13:00。
2024年10月25日12時30分,鐘某在未接到公司通知的情況下,主動清理攪拌機,結果被攪拌機夾傷。
2025年5月20日,鐘某向當地人社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
公司認為,鐘某是在午休期間受傷的,不屬于“在工作時間”,且鐘某中午清理攪拌機是個人自愿行為,不屬于“因工作原因”,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處理結果
人社局認定鐘某受傷為工傷。
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于“工作時間”的界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人社部發〔2025〕62號)第一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3)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4)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5)加班時間。”
關于“工作原因”的界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人社部發〔2025〕6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履行工作職責與其所受傷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包括但不限于:(1)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傷害;(2)因完成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受到傷害;(3)因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受到傷害;(4)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內因解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傷害,不包括完全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傷害。”
本案中,鐘某在午休時間清理攪拌機時,被攪拌機夾傷。從考勤規定看,午休時間雖不是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時間,但對鐘某來說,系“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因此屬于在“工作時間”內;鐘某清理攪拌機雖然是主動行為,但究其目的看,屬于“因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受到傷害”,且清理攪拌機本來就屬于鐘某的工作職責之一,因此,鐘某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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