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家中小型貿易公司的負責人,甲最近正面臨一場突如其來的訴訟:其經營的B公司因在電商平臺銷售A公司的“XX”品牌正品涂料時,在店鋪頁面使用了“XX”商標進行宣傳,被A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訴至某法院,索賠巨額經濟損失,并申請凍結了B公司的部分賬戶。生產線雖未停工,但資金鏈的驟然緊張與商業信譽可能受損的陰影,讓甲倍感壓力。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銷售正品時使用權利人的商標進行指示性說明,是否必然構成商標侵權?這不僅是B公司的生存之戰,也是眾多類似處境的中小經營者共同的困惑。
1. 案件介紹
本案發生于當前的電商經濟背景下。被告B公司是一家主營建材銷售的貿易公司,在主流電商平臺開設店鋪,合法銷售包括原告A公司“XX”品牌在內的多個品牌涂料。A公司系“XX”圖形與文字組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經營過程中,B公司為向消費者清晰展示其所售商品信息,在店鋪首頁的“代理品牌”專區、商品詳情頁等位置,使用了A公司的“XX”商標,用以指示其所銷售的商品即為A公司的正品。此外,B公司在部分宣傳圖片中引用了A公司官方廣告素材。
原告A公司認為,B公司未經許可,在商業宣傳中大量使用其注冊商標,超出了單純銷售所必需的范圍,構成商標侵權,遂向某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對于被告B公司而言,其核心困境在于:自己銷售的是正品,使用商標只是為了告訴消費者“我賣的是什么”,為何反而成了侵權方?賬戶被凍結后,正常的經營活動已受到實質性影響。
2. 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院】裁判結果: 某院判決駁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認定被告B公司的被控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圍繞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特別是“商標性使用”與“混淆可能性”兩個核心,進行了如下認定:
被控行為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法院指出,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首先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即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本案中,B公司在店鋪中使用“XX”商標,是為了指示其所銷售商品的品牌信息,方便消費者尋找和識別其欲購買的正品“XX”涂料。其使用方式(如在“代理品牌”欄目中列示)旨在說明商品來源,而非將“XX”商標用作標識自身服務或店鋪來源的商標。這種使用是銷售正品商品過程中的附帶行為,主觀上并非意圖攀附原告商譽或造成市場混淆。
被控行為未導致“混淆可能性”:商標法保護的核心是防止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法院認為,B公司店鋪頁面清晰標注了自身商號,未突出使用“XX”商標作為店鋪標識,相關公眾在瀏覽時,能夠清晰認知到其是在銷售“XX”品牌商品,而非該商標權人(A公司)開設的官方店鋪或與之存在特定關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相關公眾會對服務的提供者產生誤認。
行為屬于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法院參考了商標法理論與司法實踐,認為經營者為客觀說明自己經營的商品種類、提供的信息服務,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屬于指示性合理使用。只要該使用是必要的、未暗示與商標權人存在贊助或授權關系,且未損害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未造成商標貶損或顯著性降低),則不構成侵權。B公司的行為符合商業慣例,未對A公司的商標權益造成實質損害。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本案的裁判要旨為同類案件的被告提供了明確的抗辯思路。商標權的保護并非絕對,其邊界需與公共利益、正常的商業活動相平衡。對于被控侵權的銷售商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深度抗辯與風險防范。
法條解讀與適用場景:
本案核心涉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商標的使用”及第五十七條侵權條款的理解。商標的使用,本質在于“識別來源”。單純為指示所售商品信息而使用他人商標,因其目的不在于建立自身商品與商標的直接聯系,故可能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同時,商標侵權以“混淆可能性”為關鍵判斷標準。即使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相同商標,但若能證明該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提供者產生誤認,則侵權主張難以成立。上海知識產權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重點審查被控使用行為的背景、方式和目的。
具體抗辯策略構建:
主張“非商標性使用”:這是最直接的抗辯路徑。被告應系統梳理證據,證明其對涉案商標的使用,完全服務于描述所售正品商品這一目的。例如,證據可包括:店鋪頁面整體布局(顯示多個品牌,自身商號突出)、商品鏈接描述(明確商品型號、規格為正品)、與消費者的溝通記錄(表明僅作為銷售方)等,以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使用行為不具有區分自身服務來源的功能。
主張“指示性合理使用”:積極引入“指示性合理使用”這一法律原則進行抗辯。被告需論證其使用具有“必要性”(不用該商標則無法清晰指示商品品牌),且使用方式“合理”(未突出、未篡改、未進行商標性裝飾),同時“未暗示關聯關系”(未聲稱是旗艦店、總代理等特殊授權身份)。可以引用類似生效判決(如前述立邦案)作為支持。
切斷“混淆可能性”的因果關系:針對原告可能提出的混淆主張,被告可舉證證明相關公眾具備基本的區分能力。例如,電商平臺的店鋪認證信息、交易流程、物流發貨方均明確指向被告自身,與商標權人無關。此外,被告自身是否擁有一定商譽、是否同時銷售多種品牌商品等事實,也可用于證明消費者是基于對銷售商(被告)的信任而非對商標權人的誤認進行交易。
證據不足與法律適用錯誤抗辯:若原告指控被告超出必要范圍使用(如將商標用于店鋪招牌或企業名稱),被告需舉證反駁,或主張該使用即便存在,也因未造成實際混淆而不構成侵權。同時,可審查原告是否錯誤理解了商標權的禁用權范圍,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與被告的實際經營類別是否存在根本不同。
風險提示與行動建議:
盡管本案被告勝訴,但敗訴風險依然存在。若被告的使用行為越界,例如:將他人商標直接用作自己的店鋪名(使人誤認為是官方店);在宣傳中虛假宣稱獲得授權;對商標進行貶損性使用或導致其顯著性淡化,則很可能被認定為侵權。上海律師建議,經營者在銷售正品時,應遵循“必要、合理、清晰”的原則使用他人商標:限于指示商品信息;使用原樣商標,不進行修改;在顯著位置標明自身的經營者身份,與商標權人進行明確區分。
在面臨訴訟時,被告應第一時間固定所有相關網頁截圖、交易記錄、溝通記錄等電子證據,并評估自身使用行為的性質和邊界。鑒于商標侵權案件專業性強,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異,尋求專業知識產權律師的早期介入,對案件進行精準研判并制定周詳的訴訟策略至關重要。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在處理公司股權、合同及知識產權等復雜商事糾紛方面擁有豐富經驗,尤其擅長為被告設計系統性抗辯方案。
4. 律師團隊與專業領域展示
我們深信,通過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能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商業權益。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專注于公司股權、合同糾紛、金融資管、知識產權、商事犯罪等領域的訴訟與非訴事務,并在執行異議、再審、抗訴等程序中提供深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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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分析僅為參考,不構成執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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