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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錦龍股份披露了一則關于中山證券的涉訴糾紛。這場緣起于10年前的通道業務案件,因牽扯到招商無錫分行、中山證券、平安深圳分行、國民基金等諸多金融機構,在市場上引起廣泛關注。
據悉,光大銀行長春分行以原告身份發起訴訟,要求包括中山證券在內的共計五家被告連帶賠償3.5億元本金合1.394億元資金占用費,涉案總金額合計4.89億元。
事實上,早在十年前,光大銀行長春分行就曾起訴要求招商無錫分行給付3.5億元本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但被二審駁回。十年后,光大銀行長春分行擴大被告范圍,以侵權責任糾紛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年前的“蘿卜章”舊案
這一場由光大銀行發起的對多家金融機構的案件,最早要追溯到十年前,彼時法院已有判決,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亦有查明事實。
據悉,2013年下半年,劉孝義在他人介紹下,認識了時任光大銀行汽車廠支行行長助理的張磊劉孝義虛構了聚鑫源公司需要資金購買糧食等用途,隱瞞了該公司背負巨額債務及自己炒作期貨的事實,請求張磊為聚鑫源公司從光大長春分行貸款3.5億元,并承諾幫助張磊攬儲提升工作業績作為回報。
起初,二人為聚鑫源公司在光大長春分行獲取貸款進行了一系列操作,但均未成功。為達到銀行放款條件,張磊還擅自修改了聚鑫源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數據及房地產評估報告、調高企業信用評級標準,并偽造了光大長春分行對聚鑫源公司發放貸款的《盡職調查報告》和《授信批復》。
2014年5月,張磊通過劉孝義的人脈資源結識了招商無錫分行侯某某,張磊遂與侯某某初步確定了通過銀行間委托定向投資模式為聚鑫源公司融資,即先由光大長春分行以同業存款方式將3.5億元存入招商無錫分行,招商無錫分行再根據與光大長春分行簽訂的《委托定向投資協議》及《投資指令》,通過中山證券轉至平安銀行深圳分行向聚鑫源公司發放貸款。
同年5月23日,侯某某持《委托定向投資協議》、《投資指令》赴光大長春分行簽約,其間張磊謊稱將上述書面材料拿去蓋章,實則私自加蓋了由劉孝義事先偽造并提供的光大長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后交給侯某某。
同月29日,侯某某告知張磊光大長春分行開戶的預留印鑒是該行財務章和法人章其從張磊處拿到的《委托定向投資協議》及《投資指令》上加蓋的公章和法人章不一致,不能辦理此項業務。張磊遂偽造了內容為“光大長春分行財務章已磨損,由公章代替”的《情況說明》1份,并在上述材料上加蓋了偽造的印章。據此,招商無錫分行按照協議將上述3.5億元通過中山證券轉至平安銀行深圳分行。
次日,劉孝義攜帶4份偽造的《糧食購銷合同》及公司資料與平安銀行深圳分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該行于當日將3.5億元匯入聚鑫源公司賬戶。資金到賬后,劉孝義支付給張磊好處費2000萬元,同時支付了貸款利息、歸還其他銀行貸款,其余錢款則被其用于歸還個人高息民間借貸及炒作期貨致虧空。
2014年8月13日,招商無錫分行向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報案稱,光大長春分行的張某等人偽造公章,以光大長春分行名義與其簽訂《委托定向投資協議》,為聚鑫源公司劉孝義從“資管通道”平安銀行深圳分行詐騙3.5億元貸款。
二審駁回光大銀行請求
2015年11月,無錫中院就劉孝義、張磊涉嫌犯罪案作出刑事判決書:劉孝義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磊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兩名主要犯罪人的判決落定,但案件中的3.5億元卻并未有找回。光大銀行長春分行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招商銀行無錫分行,一審法院判令招商銀行無錫分行返還存款本金3.5億元及相應利息、違約金。
招商銀行無錫分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審中,最高法駁回光大銀行長春分行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認定,盡管光大長春分行和招商無錫分行主觀上不存在以該協議進行違法犯罪的目的,但客觀上該協議是被張磊、劉孝義利用進行犯罪所簽訂,并因此構成張磊、劉孝義犯罪鏈條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據此,應認定《同業存款協議》的簽訂目的不具備合法性,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同業存款協議》應屬無效。
因此,光大長春分行依據《同業存款協議》提起訴訟,要求招商無錫分行根據《同業存款協議》約定給付3.5億元本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被最高法駁回。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的判決書強調,“由于本案并非是基于案涉3.5億元資金損失提起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故對招商無錫分行上訴主張的本案是否應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光大長春分行及招商無錫分行是否對資金損失存在過錯并應如何承擔責任,本院不予審理認定。”
就3.5億元舊案再起訴一事,南都灣財社分別向招商銀行、光大銀行發函了解相關情況,截至發稿并未收到回復。
擴大被告范圍有何影響?
最高法的說法為光大長春分行的這次起訴留下了伏筆。在本次的重新起訴中,光大長春分行除了將招商無錫分行列為被告外,還將中山證券、平安深圳分行、國民基金等諸多金融機構一同列為被告。
相較于此前訴訟,光大長春分行此次訴訟有何變化?對于追責又會帶來哪些影響?
京都律師事務所林斐然律師表示,光大長春分行此舉根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林斐然強調,該案原先是合同糾紛,這次轉為共同侵權責任糾紛,意味著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向所有參與資金流轉的主體主張連帶賠償,要求追責被告在業務流程中未盡到審慎核查義務造成的損失。這意味著法院需要審查各被告的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
林斐然同時指出,這案件涉及當事人較多,中間需要舉證、質證,可能啟動多次庭審,審理時間可能會被進一步延長
對于此次擴大被告范圍,林斐然解釋道,如被告數量增加,資產總量擴大,即使部分被告無償還能力,仍可向其他有能力的被告主張,提高判決執行到位率;甚至被告為避免敗訴風險,可能主動與原告和解,從而降低維權成本。當然具體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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