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消息,2026年1月28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張效廉受賄案,對被告人張效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張效廉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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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張效廉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副書記、市長,黑龍江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十三屆全國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副主任、經濟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企業經營、工作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68萬余元。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效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效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效廉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總臺記者 奚丹霓 馬姍)
編輯 陳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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