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案例:快遞業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對被特許人未盡到管理監督風險防控義務的,應對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饒某清訴上海某達貨運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2020)贛民再24號
裁判要旨
某達公司將快遞業務授權給輝輝公司特許經營,并通過《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將經營風險予以規避,某達公司在合同訂立、履行、結算等過程中均處于強勢地位,且根據合同某達公司對輝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有管理監督的義務。實踐中,快遞車輛須長期在路上行駛,快遞行業是交通事故風險隱患較大的一個行業,應特別注意風險控制及建立應對風險的賠償機制。輝輝公司僅為涉案車輛投保了3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投保金額明顯不足,對受害人的保障不力。某達公司作為特許人,系全國性的較大型專門從事快遞貨運企業,應明知快遞經營中的風險點,其未盡到管理監督風險防控義務,應當對饒某清的損害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本案饒某清的侵權損害應由輝輝公司承擔賠償,某達公司在輝輝公司不能履行部分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3日,田某無證駕駛D77XX號兩輪摩托車(后載其妻饒某清)沿316國道從金溪縣縣城往撫州市方向行駛,在左轉彎駛入楓山小學過程中,與對向一輛行駛至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由黃某磷駕駛贛FR2XXX號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相撞,造成田某、饒某清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磷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田某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饒某清不負本次事故責任。
饒某清受傷后,先后被送至多家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8月23日,經江西神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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