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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賈特律師
本文共計1674字,閱讀需耗費6分鐘
文 前
乘客隨手打開車門,與后方駛來的電動車、自行車等發生碰撞,俗稱“開門殺”。一旦發生“開門殺”事故,責任究竟由誰來承擔?是開門的乘客,還是駕車的司機?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本期,我們結合最高法典型案例進行簡要解析。
一、基本案情
大聰明駕駛機動車載客,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乘客小王在下車打開車門時,未充分觀察后方情況,其開啟的車門與后方正常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大漂亮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大漂亮受傷及車輛受損。
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駕駛人大聰明負事故主要責任,乘客小王負事故次要責任,受害人大漂亮無責任。
大聰明的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大漂亮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王、大聰明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損失。
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大漂亮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超出保險賠付范圍的部分,由侵權人按過錯比例承擔,大聰明賠償4200元,小王賠償1800元。
二、法律分析
司機與乘客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駕駛人負有規范停車、提醒安全的義務;乘客負有觀察確認安全后開門的義務。本案中,大聰明與小王分別違反各自義務,均存在明確過錯。
法院將駕駛人大聰明與乘客小王視為一個共同的侵權主體——“機動車一方”。他們的過錯行為相互結合,共同導致了單一的損害后果。因此,依據《民法典》第1168條,二人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對受害人大漂亮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大漂亮有權要求大聰明或小王中的任何一人賠償其全部損失。
保險公司應在承保范圍內先行賠付。根據《民法典》第1213條,機動車事故賠償遵循法定順序,先由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賠付,仍有不足或不屬于保險范圍的,才由侵權人賠償。
本案判決的關鍵突破在于明確了“乘客的侵權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不得以“乘客不是被保險人”為由拒賠。這最大限度地發揮了保險的保障功能,確保了受害人能夠及時、充分地獲得救濟。
根據過錯大小按份分擔。在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駕駛人大聰明與乘客小王之間,需要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來確定最終的責任分擔比例。本案中,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劃分內部比例的主要依據。法院據此判決大聰明承擔70%、小王承擔30%的最終責任。若一方已全額賠償,可依據此比例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三、律師建議
路人若遭遇“開門殺”,可第一時間撥打122報警和120急救。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車輛位置、碰撞點、傷情、車牌號等進行拍照、錄像,并尋找目擊證人。明確事故涉及的全部責任方,妥善保管所有醫療費、交通費、維修費票據,以及誤工證明、鑒定報告等,為索賠提供依據。
對司機與乘客來說,即使有保險公司賠付,若存在嚴重過錯,或事故損失超出保險限額,個人仍需承擔巨額賠償。因此,司機應務必將車輛停靠至安全區域并提醒乘客注意后方,確認安全再下車。營運車輛可以給后座貼上提示標語。乘客開門前,務必通過車窗和后視鏡觀察,確認安全后方可開門。交通安全關乎每一個細節。一個小疏忽便可能給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傷害,也使自己陷入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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