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車后你的車門鎖好了嗎?
你是否將貴重物品及現金放在車內?
車輛之內是否真的安全?
近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結了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在停車場、街邊等場所隨機拉拽車門,通過“碰運氣”的方式尋找未上鎖的車輛并竊取車內財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被告人辛某啟通過拉拽車門實施三起盜竊,共竊得現金226.1元與價值1000元的手表一只。其在作案過程中被群眾當場抓獲并報警,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由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辛某啟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且其曾因盜竊罪受過刑事處罰,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但鑒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規定,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官提醒
為避免財物損失,法官提醒廣大群眾,無論離車時間長短,務必鎖好車門,不要將現金、筆記本電腦、名牌包等貴重物品長時間放置在車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來源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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