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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認定標準觀點展示暨
2025年度最佳rush判決評選
此前,針對含有亞硝酸異丁酯的混合物(如rush),應當如何判斷其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進而能否被認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危險物質”,在實踐中始終存在較大爭議。
尤其是近幾年,圍繞含有亞硝酸異丁酯物品的行政執法,在全國范圍內迅速鋪開,呈現出高頻、集中推進的態勢。隨之而來的,是大量被處罰人因不服處罰決定,陸續向各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而在這些案件中,爭議的核心始終指向同一問題:被告所提供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案涉物品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危險物質(2012 年修訂前為第三十條)。
在目前鄭律師正在代理的多起相關行政訴訟中,可以看到一個高度重復的執法與審理模式:多數案件中,被告僅憑一紙鑒定報告,即認定查獲物品屬于危險化學品,進而直接認定其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危險物質要件。
但問題恰恰在于,這些鑒定報告的結論,往往止步于一句話——“檢測出含有亞硝酸異丁酯”。檢測出含有《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成分,是否就當然等同于危險化學品?這一前提,在執法與審判中被默認成立,卻從未得到真正論證。
在代理上述案件過程中,鄭律師明確援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實施指南(試行)》第五條的規定:主要成分均列入《目錄》,且主要成分的質量比或體積比之和不小于70% 的混合物,方可視為危險化學品并據此進行管理。
據此,要判斷案涉物品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顯然不能止于“檢出成分”,而應當對其中危險化學品成分的質量比或體積比進行鑒定,且僅在其合計達到70% 及以上時,方可作出危險化學品的認定。
那么,面對這一明確的規范指引,法院究竟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危險化學品認定標準的?不妨來看一看目前部分地方法院在相關案件中的裁判立場。
1.甘肅酒泉某基層法院
首先進入視野的,是甘肅省酒泉市某基層人民法院。
在該起行政訴訟中,法院直接作出結論:“含有《危險化學品目錄》成分,即屬于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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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裁判觀點,鄭律師曾專門撰文予以批評。遺憾的是,該文隨后遭相關單位投訴舉報,最終被迫刪除。這一插曲本身,亦從側面反映出作出該裁判的主體,似乎也知道自己的理由有多么幽默,為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先下手投訴為強。
2. 廣東廣州某基層法院
再看被稱為“全國法治先鋒”的廣東省。
在廣州市某基層法院作出的類案判決中,法院先是明確指出:案涉物品中亞硝酸異丁酯的濃度是否達到70%,是否適用《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不屬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的職能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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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緊接著在判決的下一段中,法院又轉而認定:“亞硝酸異丁酯屬于已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這一結論,實質上仍然是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作出的認定,但明明前文剛剛否定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實施指南》關于濃度鑒定的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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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鄭律師看來,這種裁判思路本質上是一種選擇性的“失明”:對不利于直接認定的規范,以“不屬于職權范圍”為由予以回避;而對有利于得出既定結論的條文,則直接采納,卻忽視了一個基本前提——《危險化學品目錄》與《實施指南》本就系配套規范,無法割裂、亦不能獨立適用。
3.北京某區法院
當然,談到全國的法治水平,無法回避首都法院。
在目前鄭律師代理的數起、已經作出判決的北京行政訴訟案件中,案件均屬于未查獲實物、無法進行鑒定的類型。令人遺憾的是,這些判決并未就案涉物品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展開任何實質性說理,而是徑直將其認定為危險物質,完成了結論的跳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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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首都該區法院的判決書,是這些基層法院中水平最高的。只要不說為什么,律師也就無法針對性回應。
4.西南某省高院
最后,再來看西南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這一案件。
該案先后經歷行政復議維持、一審敗訴,直至二審才依法改判勝訴,隨后,被告提出的再審申請亦被該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應通過這起案件各位可以更加直觀的感受到,行政訴訟本就不易,而與公安對簿公堂,更非輕而易舉之事。這位原告以長達三年的時間成本,完整走完了救濟路徑,其結果本身,一審判敗,不等于法院說得對。
更為重要的是,在該案中,省高級人民法院事實上采納并認可了全國律師們此前提出的核心觀點:在判斷含有危險化學品成分的混合物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時,應當以危險成分是否達到70%的濃度標準作為判斷依據。
這一裁判結論,從司法層面回應了前述爭議,也為相關案件的規范處理提供了明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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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部分??
關于該案的具體裁判理由,鄭律師此前已另文作出詳細分析,本文不再展開,。
歡迎各位讀者參與投票,選出自己心中這類案件的年度最佳判決,或許我們哪一天還會為它頒個獎。
以上,正是當前行政訴訟中,關于混合物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認定標準的真觀點展示。
在相當數量的案件中,部分基層法院要么否認濃度鑒定的必要性,要么以各種理由回避、消解這一法定要求,甚至通過概念替換完成結論先行的論證。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中級人民法院及高級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中的裁判立場:其能夠回到規范本身,尊重證據規則與技術標準,堅持客觀、公正與法治原則,最終作出不以犧牲公民權利為代價的裁判。
5.其他政府機關觀點
暫且離開司法裁判的討論,再將目光轉向司法體系之外的行政管理部門,看看政府其他職能機關,究竟如何理解這一問題。
此前,廣州市應急管理局就一名讀者的相關提問,曾作出過明確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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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應急管理局回復??
很遺憾的是,在廣州開庭時,鄭律師曾依據該回復進行辯護,但法院未予采納。
隨后,在北京開庭時,鄭律師同樣援引了該回復,但被告以“這并非北京的意見,不應采納”為由回應。
為此,鄭律師在本月向北京市應急管理局提出了相同的問題,并最終在2026年1月26日,收到了正式的書面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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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回復??
很意外,兩地相隔2000 公里,卻在同一問題上給出了一模一樣的回答。這究竟是兩地政府事先溝通的結果,還是單純依據白紙黑字的規定,本就應當得出相同結論呢?
當然,各位讀者可能會說:“那些基層法院也是一樣,都判原告敗訴。”
沒錯,結果確實相同,但理由卻百家爭鳴——針對同一問題,各家基層法院各出奇招、五花八門地反駁。由此是否可以側面印證,律師與應急管理部門的觀點,才是唯一正確的呢?
寫到這里,我突然想到一個例子:2是否大于5?
答案顯而易見,2小于5。
但如果非要證明2大于5,也可以編出各種理由——斗地主的時候,2確實可以大過10;石頭剪刀布時,2也大過5。
這其實道出了一個道理。正確的結論只有一個,但錯誤的解釋可以千奇百怪。大家也都做過數學題,同樣的題干,正確答案永遠只有一個,但錯誤答案卻可以五花八門——一個班級50 人,可能就出現48 種不同的“創意解法”。
目前,執法機關仍主要依據“檢測出含有《危險化學品目錄》成分,即認定為危險化學品”,進而認定為危險物質。
我們可以通過橫向對比公安執法機關與應急管理局對同一問題的答案,至于哪一方的觀點更具法律與技術依據,那就交由各位讀者自行判斷了。
6.律師觀察
綜上可見,相關行政訴訟案件中,各級法院和行政機關在認定標準上的差異,反映出法律適用和執法實踐中仍存在不統一的現象。
作為公民,我們必須認識到:同一類物品或行為的違法性,應當依據全國統一的法律規范和客觀標準,而非因地域、執法部門或考核壓力而產生不同裁量結果。
以賣淫嫖娼案件為例,全國法律都明確認定賣淫嫖娼屬于違法行為,其中手淫有償提供服務也被視為賣淫嫖娼行為,全國執法機關亦對此保持一致認識。因此,賣淫嫖娼的行政違法案件中,就不會出現山東、河北等地認定手淫賣淫違法,而陜西、云南等地卻認定同類行為合法的情況。
然而,本文所述的這類案件,目前在基層法院與高級法院之間,甚至跨省市的認定標準上,仍存在明顯差異,部分案件的裁判觀點甚至截然相反,這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是不應出現的。
因此,無論是司法判決還是行政執法,都應嚴格遵循法律和客觀規范,確保類似案件在全國范圍內得到統一、公正、可預期的處理。
這不僅是政府的職責,更是維護社會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的基本要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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