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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 HR 心里都有一條「默認規則」:沒勞動關系,就談不上工傷。
這條規則,在《工傷保險條例》里確實有依據,申請工傷認定,原則上要提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但我要先把結論拍在你桌上:在司法實踐中,勞動關系,早就不是工傷認定的唯一門檻了。
為了兜底弱勢勞動者、堵住用工灰區,最高院和人社部,已經明確了多種「不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的工傷認定情形。
下面這 6 種,HR 必須熟。
一、違法發包、轉包、分包
沒勞動關系,也要你兜底。
比如:公司把業務發包給個人、空殼公司、沒資質的組織。
干活的人受傷了。
HR 第一反應:「人不是我招的。」
但法院的態度是:活是你給的,鍋你得背。
只要用工單位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實際用工中發生工傷,哪怕沒有勞動關系,也照樣認定工傷,由用工單位承擔責任。
二、掛靠經營
你讓別人用你的殼,就要扛風險。
比如:個人或小團隊掛靠某公司資質對外經營,人員出事。公司常見心態:「他不是我員工,只是掛靠。」
法院:你允許別人用你的名義賺錢,還收管理費,那風險也要你一起承擔。
掛靠經營中,勞動者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直接承擔工傷責任,不要求存在勞動關系。
誰受益,誰擔責。
三、延遲退休背景下的「超齡勞動者」
工傷保障,已經不看年齡了。這是 2025 年之后,HR 最容易誤判的一類。
過去很多 HR 認為:超過退休年齡 = 工傷自動失效。
現在,這條線被徹底打斷了。
全國人大已經明確: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
必須保障工傷權益。
超齡勞動者發生工傷,不再因為年齡或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被一票否決。
這是工傷保障的「去年齡化」。
四、超過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
這是最早被司法兜住的一類。
這一類,其實是老規則,但很多 HR 不敢用。
最高院早就明確過:超過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可以認定工傷。
為什么?
法院給出的答案很直白:這是生存權兜底。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在這里,不重要。
在 2025 年延遲退休新政下,這一類實際上正在和「超齡勞動者」規則合并。
五、按項目參保的超齡人員
保險關系,直接蓋過勞動關系。
比如:公司給超齡人員,不是按人頭,而是按項目繳了工傷保險費。
很多 HR 會問:「那還算不算工傷?」
答案是:算,而且很穩。
社保機構既然收了工傷保險費,就形成了工傷保險法律關系。
此時認定依據是:保險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在新政趨勢下,這一條正在被全面吸收進「超齡用工工傷保障」。
六、新業態平臺用工
不認勞動關系,但給你「準工傷」.
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大多不符合標準勞動關系。
但國家沒有裝看不見,通過「新業態職業傷害保障」,平臺人員發生事故時:不用先吵勞動關系,直接走職業傷害保障,認定流程和待遇,高度趨同工傷。
這是介于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之間的「第三條路」。
不叫工傷,但效果幾乎一樣。
最后小匯想說:現在的工傷認定,核心不再是「有沒有勞動關系」,是你是不是實際用工、是不是風險受益方。
凡是你在用人、在組織勞動、在從結果中獲益,法律就會想辦法把你拉進責任范圍。
現在正確的順序應該是:
1、是不是你在用工
2、風險是不是你這條線產生的
3、法律有沒有明確兜底規則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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