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錢不好賺,現在搞機上銷售來拉輔營的航司越來越多了。
我不知道大家愛不愛在飛機上買東西,據我飛航班的觀察,大部分旅客其實并不會消費,甚至反感乘務組在機上的銷售。
我曾經遇到過乘務組剛出車,就被頭等艙旅客叫停,直接告訴她們別賣了,他直接全包,只為了讓乘務組別打擾他休息。這真是好大哥,我希望這樣的好大哥給我來一打。
我也曾經遇到過乘務組剛出車,也是被叫停,直接告訴她們如果再叫賣影響他休息就投訴。
但今天主要不是聊這些故事,而是說說在機上銷售乘務組推薦商品時,哪些說辭可能違法(《廣告法》)。
可能連大多數乘務組自己都不知道,當你向旅客介紹一款護膚品或推薦一款墨鏡時,你們就踏入了一個新的角色:法律意義上的“廣告發布者”。而這個時候你必須遵守與地面上任何廣告牌或銷售人員同樣嚴格的法律。
1. 禁止使用“最”字頭:絕對化用語的“禁飛區”
根據中國《廣告法》,廣告中嚴禁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的詞語。這意味著,即使產品再出色,銷售人員也不能用這類極限詞匯來給它“加冕”。
錯誤說法:
“各位旅客,這是我們在全中國最好的護膚品,也是最高級的抗衰老配方。”
?合規說法:
“這款面霜是我們機上免稅店銷量非常高的產品,采用了先進的配方,很受旅客歡迎。”
法律依據:《廣告法》第九條第三款禁止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這項規定在機艙這一封閉環境中尤為重要。作為“ captive audience ”(受限的觀眾),乘客無法像在地面一樣隨時掏出手機比價或核實信息。禁止使用絕對化用語,正是為了防止銷售人員濫用這種信息不對稱,保護消費者免受無法驗證的夸大宣傳影響。
2. 保健品不是藥:嚴禁暗示“療效”
機上銷售的保健品,如魚油、維生素等,是廣告違規的重災區。法律明確規定,任何非藥品廣告都不得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必須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錯誤說法:
“如果您有高血壓,吃這個魚油肯定能降壓,它能治療心血管疾病,是您健康必須的營養品。”
?合規說法:
“這款深海魚油含有豐富的Omega-3,有助于調節血脂,適合關注心血管健康的人士作為膳食補充。但請注意,它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法律依據:《廣告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這是一條嚴肅的法律紅線,旨在保護處于特定需求下的旅客。長途飛行后,人們可能因疲勞或時差顛倒而尋求快速恢復精力或改善睡眠的方案,這讓他們更容易相信那些暗示“療效”的宣傳。此規定確保了您不會因誤信宣傳而延誤必要的正規治療。
3. 數據與專利:所有聲明必須可供核查
為了讓產品聽起來更具說服力,銷售人員有時會引用數據、調查結果或提及專利技術。然而,法律要求所有引用的數據必須真實、準確且能說明出處。同樣,如果聲稱產品擁有專利,就必須能夠清楚標明專利號,決不能憑空捏造。
錯誤說法:
“科學實驗證明,這款儀器能讓皺紋減少99%,所有人用了都說好。”
?合規說法:
“根據品牌方提供的資料,許多用戶反饋使用后皮膚狀態有改善。”
法律依據:《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這條規則確保了消費者接收到的信息是基于事實的,而非憑空捏造的“神奇效果”。它關乎商業誠信的基石,防止消費者被無法證實的“科學光環”或虛假的專利聲明所誤導。
4. 突出自身優勢,但從不貶低“同行”
在商業競爭中,法律鼓勵商家突出自身產品的優點,但明令禁止通過貶低或詆毀競爭對手的產品或服務來抬高自己。
錯誤說法:
“大家千萬別去地面的商場買,那個牌子的專柜貨質量很差,只有我們飛機上賣的才是真貨。”
?合規說法:
“我們在機上銷售的這款產品是免稅價格,相比地面專柜具有價格優勢,且保證原裝進口。”
法律依據:《廣告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這條規則不僅僅是為了維護“公平競爭”。對消費者而言,它能防止銷售人員通過制造恐懼和不信任感(例如,“只有這里賣的才是正品”)來迫使您做出沖動購買的決定,從而保護您免受信息操縱。
5. 兒童不是目標:避免直接勸誘小旅客
針對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廣告法有特殊的保護條款。在推銷兒童玩具或相關產品時,廣告不得直接勸說或誘導孩子要求家長購買。
錯誤說法:
(對孩子說) “小朋友,這個飛機模型超酷的,快讓你爸爸給你買一個,不買就太可惜啦!”
?合規說法:
(對家長說) “先生/女士,這款飛機模型很受小朋友喜歡,如果您想給孩子留個紀念,可以看一看。”
法律依據:《廣告法》第四十條。
這項法規明智地避免了每個家長都感到頭疼的場景:在無法離開的密閉空間里,銷售人員將自己的孩子變成“說客”。它保護了未成年人免受商業誘導,也維護了家長在消費決策中的權威與體面。
6. 酒類銷售有講究:不能暗示功能性好處
對于酒類產品的推廣,法律同樣有細致的規定。廣告中不得出現誘導、慫恿飲酒的內容,更不能暗示飲酒具有消除緊張、焦慮或增加體力的功效。
錯誤說法:
“長途飛行很累,喝了這瓶威士忌,不僅能消除您的焦慮,還能讓您精力充沛。”
?合規說法:
“這款威士忌口感醇厚,非常適合送禮或自用品鑒。”
法律依據:《廣告法》第二十三條。
此規定確保了酒類的營銷聚焦于其品質、風味和文化屬性,而不是宣傳未經證實的心理或生理“益處”,從而引導一種更負責任的消費文化。
結語:云端之上的誠信
機上銷售并非隨意的閑聊,而是一場受到嚴格監管的商業活動,其核心原則可以總結為:不夸大、不瞎編、不承諾療效、不拉踩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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