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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深圳市知名黃金交易平臺“杰我睿”旗下的多個線上平臺發生兌付危機,引發公眾關注。筆者基于小紅書、抖音、微信公眾號等多個平臺上流傳的相關信息,與大家一同分析“杰我睿”平臺暴雷的原因和可能最終被認定的結論或罪名,相關內容僅供法律實務討論,一切信息以官方宣布為準。
一、“杰我睿”平臺是怎么回事?
目前關于“杰我睿”平臺的具體業務模式說法多種多樣,許多親歷者的描述并不相同,筆者翻閱了網絡上大量用戶的親身經歷,摘取了大致相同的部分,總結如下:
“杰我睿”平臺的業務行為,主要圍繞著“預定價交易”模式展開。
所謂“預定價交易”,是指杰我睿通過小程序推出“約價回收”“定價買料”功能,平臺用戶只需支付少量定金(有消息稱系20元/g的定金價格)即可鎖定一個“出售/買入價格”,用戶可在未來按照之前的約定價格出售或買入。
舉個例子講解“約價回收”:譬如,當下金價為1000元/g,平臺用戶手上持有黃金飾品想要出手變現,如果用戶預期未來黃金會下跌,則可支付20元/g的定金鎖定1000元/g的價格,若屆時黃金價格跌至800元/g,則用戶可將黃金按照1000元/g的約定價格賣出給杰我睿平臺,并將黃金飾品寄給平臺,完成現金交付和黃金交割。
這種操作有個好處,如果預估金價下跌,則用戶可在沒有持有黃金的情況下先交定金鎖定價格,若金價下跌,再用較低的金價購買黃金拿去“杰我睿”平臺上按照約定價格銷售,一次賺取差價獲利。若金價不跌反漲,則用戶按照約定價出售黃金虧本,則可選擇不向“杰我睿”平臺寄出黃金并放棄定金,損失也相對較小。然而,想要通過“約價回收”獲利,往往需要出現金價下降的情形,如果金價持續走高,則“約價回收”難有獲利空間。
再舉個例子講解“定價買入”。平臺用戶預測未來金價將持續走高,則可通過20元/g的定金價格鎖定1100元/g的黃金價格,若預訂1000g黃金,則需要預交20元/g×1000g=20000元定金。一星期后,金價持續走高至1200元/g,則平臺用戶可按照原先鎖定的“1100元/g”的價格從平臺處購買黃金,并按照時價1200元/g左右賣出,賺取差價共計(1200元/g-1100元/g)×1000kg=100000元。
“預定價交易”在當下金價持續走高的當下,看似沒有風險,實則危機四伏:許多平臺用戶并非寄希望于在“杰我睿”平臺購買黃金,而是希望通過鎖定一個較低的預期金價,對賭“金價持續走高”,以此低買高賣實現差價獲利,而獲利的前提是,“杰我睿”平臺確實保有與對賭數量一致的黃金,或者有用戶愿意在“杰我睿”平臺上用較高的時價“接盤”收購其他用戶用于賺取差價出售的黃金,這里的風險在于,一旦有消息傳出“杰我睿”平臺實際上并未保有足額黃金,則所有用戶為了避免經濟損失將會在平臺上瘋狂拋售、擠兌“杰我睿”平臺自稱持有的黃金,而不再會有用戶愿意繼續在平臺上購買“平臺黃金”,“杰我睿”平臺將會出現現金兌付困難,最終導致暴雷。
綜上可見,“杰我睿”平臺設置了一套“看似美好”的游戲規則,并通過宣傳暗示平臺用戶“基于大家可預測的金價走勢”,通過支付定金鎖定“預定價”,則可以在未來的某一日賺取巨額差價,實現投資獲利。
許多用戶基于2025年有色金屬暴漲的態勢,大量進行“定價買入”,愿意“約價回收”的客戶急劇減少,當“看漲”的人數達到一定臨界值,且缺乏足夠多的看跌黃金價格的“約價回收”用戶形成自然對沖,最終導致“杰我睿”平臺從“平臺”轉變成“親自下場對賭的賭客”,最終必然導致資金池出現入不敷出,進而引發平臺持續挪用新入資金填補兌付資金,同時處置新回收的有色金屬實物進行黃金兌付,最終出現兌付困難,淪為暴雷資金盤。
二、應當以何種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上,當前對于“杰我睿”平臺最后處理結論(或罪名)有比較大的爭議,這些爭議的根源在于兩點,一是不同用戶視角下對“杰我睿”平臺的不同描述,導致許多人對事件定性判斷出現分歧,二是在類似事件中,“被害人”的追贓挽損和維護金融秩序可能存在一定的利益沖突,有關部門(包括司法機關)應當如何定性,也將體現對上述兩者的平衡考量。
觀點一: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46號指導案例“ 陳慶豪、陳淑娟、趙延海開設賭場案 ”,這個案例同時也是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入庫案例。該案例中,法院認為, 以“二元期權”交易的名義,在法定期貨交易場所之外利用互聯網招攬“投資者”,以未來某段時間外匯品種的價格走勢為交易對象,按照“買漲”“買跌”確定盈虧,買對漲跌方向的“投資者”得利,買錯的本金歸網站(莊家)所有,盈虧結果不與價格際漲跌幅度掛鉤的,本質是“押大小、賭輸贏”,是披著期權交易外衣的賭博行為。對相關網站應當認定為賭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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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二:構成非法經營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將“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期貨業務 ”列入非法經營罪的打擊范圍。“ 杰我睿”未取得期貨經營許可證,擅自開展“預定價交易”(本質是期貨交易),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涉嫌非法經營罪。當然,非法經營罪的適用可能存在爭議,因為“杰我睿”平臺本身沒有設置杠桿,沒有形成標準化合約(交易內容可以自由協商)、沒有強制實物交割,因此有可能被認定為是遠期合約,遠期合約只是衍生品交易而非期貨交易,有可能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非法經營罪的規定。
不難看出,觀點一和觀點二,從指導案例裁判思路和《刑法》條文而言,都很契合“杰我睿”平臺的相關事實。只是如果真的適用這兩個罪名,投資者想要追回損失的可能性就基本沒有了,畢竟開設賭場案的案涉賭資和非法經營罪的案涉資金大概率是要罰沒、上繳國庫了。
觀點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許多同行都在關注和討論這兩個罪名的適用,一方面來說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平臺用戶有可以被認定為被害人而參與到刑事訴訟維權、追贓挽損過程中,從損失救濟角度而言將會有更多的程序性、實體性的權利;此外,對比于法定最高刑只有十年的開設賭場罪和量刑標準并不明確的非法經營罪,非吸和集資詐騙罪最高刑罰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從量刑角度而言更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眾所周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之間最本質的區別在于有無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該因素的認定在行業內已有共識,具體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的諸多情形,如“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資金使用不成比例”“轉移資金、隱匿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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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杰我睿”平臺事件中,如何認定“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以及如何認定“隱匿財產”,可能存在爭議。譬如在該案中,“杰我睿”平臺使用多個私人賬戶收取資金,這一行為是否可能被認定為是隱匿財產?譬如,“杰我睿”收取資金后,隨即用于平臺用戶兌付,這種行為是否可視為“沒有投入生產經營”,這些問題,恐怕還會有很大的爭議。
三、結尾
“杰我睿”平臺暴雷,不禁讓筆者想起了2015年的湖南“微財金”非法經營案。該案中, “維財金”通過類似炒股、炒期貨的交易軟件銷售,通過代理簽約后,客戶可像買賣股票一樣,從行情漲跌賺取差價,交易所和代理公司則按交易量收取傭金。同時,如果客戶賬戶保證金低于30%,系統就會按時價強行平倉,除非客戶補倉。該案案發時涉及金額6000多億,被稱為境內非法炒金第一案,被法院判決構成非法經營罪。該案實控人楚維獲刑14年,趙丹獲刑6年。
該案審理過程中,關于“黃金延期交付”到底應該如何認定曾經出現過爭議,最終法院認為案涉平臺在實際交易中 采用標準化合約、集中競價、保證金制度,本質上是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從事期貨交易,構成非法經營罪。
十一年后的今天,“杰我睿”平臺案的處理最后將會如何一錘定音,用戶平臺追贓挽損之路又該何去何從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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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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