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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大理市公安局在開展“兩搶一盜”和“道路交通”專項整治及日常執法辦案工作中依法扣留761輛無主機動車、非機動車(詳見附件),經公安機關多方核查,至今無法查清車輛權利人,無人認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面向社會發出認領公告,將車輛信息予以公示。
公告期三個月,在公告期間內,車輛所有人可持有效身份證明及車輛權屬證明材料到大理市公安局警務保障室辦理認領手續。公告期滿,仍無人認領的,公安機關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置。
特此公告
大理市公安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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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理市警方
編輯:陳絲華
值周:張輝 黑浩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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