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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優化大理旅游治安環境,近日,大理市公安局結合旅游警務工作重點,開展旅店業“普法宣傳+執法整治”專項行動。
在本次行動中,各派出所深入轄區開展排查、檢查,通過現場普法向經營者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其依法規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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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山派出所發現一客棧存在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旅館的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該客棧自2025年10月初起,在未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招攬旅客住宿,未落實住宿人員身份信息查驗登記制度,存在嚴重治安隱患。公安機關依法對經營者曾某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并追繳違法所得,對該客棧依法予以取締。
古城派出所查處7家涉嫌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旅館違法行為的民宿、旅店,對6名涉嫌違法的責任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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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此次專項整治,進一步壓實了行業主體責任,強化了行業守法意識,切實保障了游客的住宿安全和合法權益,為大理旅游高質量發展筑牢法治防線。
公安機關提醒:旅館業屬于國家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者必須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許可,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方可經營。廣大經營者必須嚴格落實住宿人員實名登記,確保安全經營,共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將持續加大巡查整治力度,對未獲許可擅自經營旅館業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堅決予以查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來源:大理市警方
編輯:陳絲華
值周:張輝 黑浩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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