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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06年,李偉(化名)看中一套位于北京的經濟適用房——一號房屋,但因無購房資格,便與朋友趙建國商議:由趙建國以其名義購買,李偉全額出資,待滿五年后過戶。
趙建國同意。同年12月,趙建國與甲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李偉通過趙建國賬戶支付全部房款34.5萬余元。此后,李偉又支付了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綜合地價款等,并花費數十萬元裝修入住。
2007年10月18日,雙方簽訂《協議書》,明確約定:
一號房屋歸李偉所有;
趙建國不得出售、出租;
滿五年后必須配合過戶;
李偉另付“好處費”3萬元。
此后十余年,李偉一家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趙建國從未提出異議。
直到2018年,李偉具備購房資格,要求趙建國配合過戶時,對方卻突然拒絕。更令人震驚的是,李偉在訴訟中才得知:趙建國早在1999年就被評定為智力殘疾四級,2018年經法院判決確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子趙明遠為其監護人。
此前,趙建國的母親侯某曾代收3萬元好處費,全程參與購房過程,但從未告知李偉趙建國的行為能力問題。如今,趙明遠作為新監護人,拒絕追認《協議書》效力。
2019年,法院終審判決:借名協議因趙建國系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無法定代理人追認,應屬無效,駁回李偉過戶請求。
李偉無奈提起新訴:請求確認協議無效,并要求趙建國返還全部款項、賠償房屋增值損失近500萬元。
趙建國反訴:要求李偉騰退房屋,并支付十余年房屋使用費64.5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李偉勝訴!
確認《協議書》無效;
趙建國賠償李偉房屋增值差價損失483萬余元;
李偉騰退一號房屋,趙建國同步返還購房款、稅費、好處費等共計39.2萬余元;
駁回趙建國關于房屋使用費的請求。
法院說理
法院重點審查“誰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并作出關鍵認定:
第一,李偉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趙建國日常生活無異常,能獨立辦理房產證等復雜手續,外觀上完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李偉作為普通購房者,無義務、也無能力識別其限制行為能力狀態。
第二,趙建國家人長期知情且參與。
其母侯某代收好處費、協助簽約,全家均知悉借名安排。隱瞞行為能力事實的過錯在趙方,不在李偉。
第三,合同無效≠出資人自擔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58條,無過錯方有權就信賴利益損失獲得賠償。一號房屋從34萬漲至518萬,差價483萬屬于李偉的直接經濟損失。
綜上,法院認為:李偉無任何過錯,趙建國一方應承擔合同無效的全部法律后果。
辦案心得
本案為“借名買房遭遇出名人行為能力瑕疵”提供了重要警示:
首先,信任需有邊界,但不應苛責善意出資人。
李偉基于朋友關系信任簽約,已做到常人所能——保留付款憑證、簽訂書面協議、長期公開居住。不能因其未主動查詢對方殘疾證而認定過錯。
其次,家人隱瞞是最大風險源。
趙建國母親全程參與卻隱瞞關鍵事實,導致李偉陷入被動。在親屬或熟人借名中,務必核實對方婚姻、監護、精神狀況等基礎信息。
再次,協議無效≠血本無歸。
即使借名協議被認定無效,只要出資人無過錯,仍可主張房屋增值賠償。這是對誠信交易的最大保護。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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