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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楔子
前兩天我看到一個帖子,說的是:某個項目審計結束后,設計費核減了53萬,尾款只剩下7萬,而且還拖了好幾年。
這么多年來,我也確實沒看到過項目審計過后,哪個項目的設計費是“核增”的情況。
所以對于這個問題,我也有過相同的疑問:明明設計工作量沒有減少,只是總投資減少了,為什么設計費卻要核減呢?
今天這篇文章,就來聊聊設計費核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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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取費方式
首先我們要了解國內的計費方式是怎么樣的,才能理解設計費核減的根源。
這些年,我們國內設計費的計費方式通常分為四類:
1.固定總價:合同明確設計費總額,與總投資無關。
這種方式,即使審計后總投資減少了,也不影響設計費的數量。但這樣的合同方式,國有投資的項目不太常見。
2.按建筑面積/工程量:如住宅按元/㎡、市政工程按元/公里。
這種報價方式,也和總投資無關。前些年的房地產項目,大多都是這樣的計價方式。
3.成本加酬金:設計成本+固定酬金。
這種方式,適應于修改輪次比較多的項目,所以設計成本是開放式的。
4.按投資額百分比:設計費=計費基數×費率
這里的計費基數一般為:“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或者“批復的項目總投資”,而費率一般為2%~5%。
這是最常見的是計費方式,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普遍都是這種,也是設計費“核減”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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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限額設計
當我們了解了“ 投資額百分比”這種計價方式之后,也就理解:只要投資總額減少了,設計費自然也就下浮的道理 了。
但為什么投資總額總是會減少呢?難道審計時就沒有超出概算的情況嗎?
這就和“ 限額設計”這個概念有關了!
限額設計
是以批準的投資或造價限額為依據,通過分階段、分層次控制成本實現投資目標的技術設計方法。
其核心是:要求下一階段設計需在上階段限額內完成,項目各部分須按預設限額設計,通過縱向分解投資額至各專業及橫向考核機制確保投資可控。
翻譯一下就是:甲方要求你設計的東西,最后造價不能超出他的預算。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卻超出了,那就是設計失誤,不扣你設計費就算是“客氣”了。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及第八百條(勘察、設計合同責任),若設計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發包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減少價款。
就是因為大多數項目都是按“投資額百分比”計費,又都有限額設計的要求,所以項目審計之后,設計費只會少,不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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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弱勢地位
“ 投資額百分比”這種計價方式,雖然看似非常合理,但卻忽略了設計工作的特殊性。
因為設計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唯一結果,而是通過比選之后的“較優解”,如果業主不夠專業,那么過程中的反復工作量就會非常多。
但往往業主都不太專業!
而按照“ 投資額百分比”計費,這些由于各種原由進行的反復修改都無法體現在設計費上。
那既然是 這么 不平等的合同,為什么設計院卻是上趕著簽呢?
這就是市場行情決定的,目前的設計市場就是“ 僧多粥少”的局面。所以即使再不公平的合同,只要是合同,設計院也都愿意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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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想20年前的世紀之交,當時的甲方都是拿著錢,守在設計院門口等圖紙的,哪有這樣不平等的條約啊。
可惜這樣的“好行情”早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而現在設計院可以為了一個十幾萬的合同,什么要求都可以答應,設計費“核減”又算得了什么呢!
這真的是不可同日而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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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結束語
設計費在一個工程中的占比大概在3-6%,其實是非常小的一個支出,但是設計在整個工程中所起的作用卻是“至關重要”的。但這一點很少有業主意識到,更鮮有甲方認同!
而項目審計后,設計費“核減”看似是公平的買賣,實則存在著諸多的“不合理”。因為圖紙已經交付了,也就意味著設計工作量基本已經完成,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總投資的下浮導致設計費下浮,顯然有失公允!
但目前的市場行情下,審計后“設計費核減”的現象將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存在。只有當供需再次平衡時,才有可能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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