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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國資委 、蛟龍政企通
近期,國務院國資委再次針對貿易業務進行回應,并首次就“兩頭在外”進行了定義。國務院國資委再回復中明確:
《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 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3〕74號)規范的貿易業務是指,為賺取購銷差價從事的“兩頭在外”(原始采購端、最終銷售端均在本中央企業集團外)的商品買賣活動。“原始采購端”和“最終銷售端”是指站在本企業集團層面來看最初的采購端和最終的銷售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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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國務院國資委已針對貿易業務進行9次回應。
2025年8月,國務院國資委再次針對“貿易業務十不準”進行回應。國資委表示:
《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 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3〕74號)僅適用于中央企業,各省屬國企等地方國企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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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3]74號),嚴禁中央企業開展各類虛假貿易業務。國資委還表示將繼續緊盯屢禁不止的“牛皮癬”問題,對融資性貿易、“空轉”“走單”虛假業務問題“零容忍”,并強調要持續深化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01
2025/7月
主題:關于貿易業務定義問題的咨詢
近期,在一則“關于貿易業務定義問題的咨詢”中,國務院國資委就貿易業務定義問題進行回應。具體如下:
【問題】國資發財評規(2023)74號文《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中,“本通知規范的貿易業務指為賺取購銷差價從事的 “兩頭在外”(原始采購端、最終銷售端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的商品買賣活動,不包括圍繞生產開展的采購、銷售以及子企業之間的內部貿易業務”。請問:子企業之間的內部貿易業務,是否屬于貿易業務,是否屬于非“兩頭在外”的商品買賣活動,為何這類業務未納入本通知規范范圍內?
【答復】根據《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 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3)74號)有關規定,同一中央企業集團所屬子企業之間的內部貿易業務屬于貿易業務,因在集團合并層面抵銷,不屬于本通知規范的“兩頭在外”的貿易業務。
這亦是國務院國資委針對貿易問題的第八次回應,國資委對于貿易問題的回復主要聚焦在貿易業務的定義、范圍、融資性貿易等多個方面,我們梳理如下。
02
2025/5月
主題:監管范圍
【問題】《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中第一條,不準開展背離主業的貿易業務:本通知規范的貿易業務指為賺取購銷差價從事的“兩頭在外”原始采購端、最終銷售端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的商品買賣活動。請問地方國企是否也不包括在內,不可以與其從事貿易業務。
【答復】根據《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 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3〕74號),中央企業可以與地方國有企業開展真實的貿易業務,可以直接參與商品采購和銷售,嚴禁開展各類虛假貿易。
03
2025/3月
主題:關于如何區分貿易業務與集成業務的咨詢
【問題】《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第一條,本通知規范的貿易業務指為賺取供銷差價從事的“兩頭在外”(原始采購端、最終銷售端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的商品買賣活動,如果雖然原始采購端和最終銷售端都在中央企業集團外,但采購之后加入中央企業自有產品(如系統、技術服務等),再對外銷售,是否符合合規要求?自有產品的占比需要達到多少可以將貿易業務與集成業務區分開?
【答復】根據《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 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可開展有商業實質的正常貿易業務,貿易業務與集成業務的區分不能由自有產品占比來確定,需要結合業務實質進行判斷。
04
2024/12月
主題:關于貿易業務開展范圍問題的咨詢
【問題】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第一條指出嚴禁開展背離主業的貿易業務。請問:是否可以理解如果是圍繞中央企業主業的“兩頭在外”貿易是可以正常開展的?
【答復】根據《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 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的規定,國務院國資委核定集團主業范圍不包括貿易的中央企業應由集團董事會審批后圍繞服務主業開展貿易業務,原則上不得開展與主業無關的貿易業務,關系國家能源、資源、糧食、國防、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以及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特定貿易業務經集團董事會批準后可保留。主業范圍包括貿易的中央企業應規范開展貿易業務,不得單純為做大規模開展貿易業務。
05
2024/11月
主題:關于貿易業務開展范圍問題的咨詢
【問題】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第一條,本通知規范的貿易業務指為賺取供銷差價從事的“兩頭在外”(原始采購端、最終銷售端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的商品買賣活動,不包括圍繞生產開展的采購、銷售以及子企業之間的內部貿易業務。請問是否可以理解為“圍繞生產開展的采購、銷售”業務不在文件規范的貿易范圍內?
【答復】《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 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規范的貿易業務指為賺取供銷差價從事的“兩頭在外”(原始采購端、最終銷售端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的商品買賣活動,圍繞生產開展的采購、銷售業務不屬于本文件規范的貿易業務。
06
2024/3月
主題:關于貿易業務開展范圍問題的咨詢
【問題】國資委《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第一條,本通知規范的貿易業務指為賺取供銷差價從事的“兩頭在外”(原始采購端、最終銷售端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的商品買賣活動,不包括圍繞生產開展的采購、銷售以及資企業之間的內部貿易業務。對于二級公司三級公司“兩頭在外”中的“中央企業集團外”如何理解?
【答復】《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 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3〕74號)規定的貿易業務是指為賺取購銷差價從事的“兩頭在外”(原始采購端、最終銷售端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的商品買賣活動,“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是指均在某一家中央企業集團外。
07
2023/12月
主題:關于貿易代理定義問題的咨詢
【問題】目前,融資性貿易在國資監管中的描述為禁止開展“名為貿易實為借貸”的融資性貿易,沒有查詢到詳細的界定標準。在各級地方國資監管部門和國有企業執行時,標準不一,爭議不斷。貿易大多有回款賬期存在資金實質性占用,如何與正常的貿易流通或供應鏈業務區分?
【答復】《關于進一步排查中央企業融資性貿易業務風險的通知》(國資財管〔2017〕652號)規定,融資性貿易業務是以貿易業務為名,實為出借資金、無商業實質的違規業務。其表現形式多樣,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虛構貿易背景,或人為增加交易環節;二是上游供應商和下游客戶均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間存在特定利益關系;三是貿易標的由對方實質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資金或通過結算票據、辦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變相提供資金。
08
2023/2月
主題:融資性貿易的界定標準
【問題】近期,國資發財評規(2023)74號文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中,規范的貿易業務是指為賺取購銷差價從事的“兩頭在外”的商品買賣活動。那么,貿易代理的定義指的是什么?
【答復】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該企業為主要責任人,用總額法確認收入;否則,該企業為代理人,用凈額法確認收入。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的情況請參考準則相關內容。
2023年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3]74號),該通知旨在規范央企貿易業務,并展現對融資性貿易、“空轉”“走單”虛假業務問題“零容忍”的態度。該通知還要求各中央企業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堅決根治虛假貿易業務各類問題。
在此之后,也有多地地方國資委進行監管跟進。本質上而言,對貿易業務的審查,是倒逼國有企業加快市場化業務的實質轉型,明確自身產業定位和業務發展方向,聚焦主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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