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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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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則讓人看了之后有點說不出滋味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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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是校長,韓某是老師;
一個2011年10月登記離婚,一個2022年登記離婚;
兩人于2023年6月確定男女朋友關系,但未對外公開;
2023年10月27日,韓某前夫周某向區教育局實名舉報陳某亂搞男女關系,并散發二人不雅微信聊天截屏圖片;
2023年11月,陳某報警,公安以侮辱誹謗立案,最終周某被認定散布他人隱私被行政拘留6日;
2024年6月,龍安區紀委出具處分決定書,認為陳某行為嚴重違反社會公德,違反黨的生活紀律,最終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此后,陳某后被調離該校,代課老師韓某也被辭退。
2025年底,學校開展專業技術崗位等級晉升競聘工作,他在調取資料時,發現2024年他的師德師風考核被定為不合格。
陳某找到區教育局,得到的答復是與他和韓某相戀一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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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極目新聞2月4日發布的一篇新聞中報道的情況,筆者按照時間順序進行了排列、概括。
在對報道進行全面分析和梳理后,總覺得這是一起有點莫名其妙的事件,從事件發生到紀委給予當事人處分,再到學校給予陳某師德師風不合格,似乎有點不是以理服人,而存在比較多的疑問。
疑問之一:離婚后可以戀愛嗎?對陳某與韓某來說,雖然年齡相差稍稍有點大,差距在14歲,但是,這不構成他們不能戀愛的理由。
也就是說,兩個單身老師,是可以戀愛的,誰也無權剝奪他們戀愛的資格。
疑問之二:對造謠者的處罰是否可以證明兩位老師的戀愛是正常的?韓某前夫周某得知兩人關系后,通過竊取韓某手機隱私的方式,誣陷陳某、韓某,被認定舉報不實。
周某因在龍安區教育局辦公樓內散發20份傳單,內有其前妻韓某與陳先生的聊天記錄截圖,被認定散布他人隱私被行政拘留6日。
也就是說,陳某與韓某的戀愛是正常的,沒有任何可質疑的。不然,不可能對周某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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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之三:區紀委的處分是如何做出的?既然周某的舉報是誣陷,是不符合事實的,公安機關也對舉報者給予了處罰,為什么區紀委還要給陳某處分呢?
紀委的處分,到底是依據的是什么情節呢?陳某和韓某二人的微信聊天截屏圖片,有問題嗎?傳播后引發負面網絡輿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責任在陳某與韓某嗎?所謂的陳某行為嚴重違反社會公德,違反黨的生活紀律,依據是什么呢?難道紀委在給予陳某處分時,沒有經過認真調查和分析嗎?
疑問之四:一紙錯誤處分就是師德師風不合格嗎?對正當戀愛和微信聊天的老師,區紀委對陳某的處分是錯誤的。
區教育局在已經了解到實際情況,清楚陳某的處分是冤枉的情況下,仍然給予陳某師德師風不合格,顯然是過于教條和僵化的,只知道死搬紀委的處分教條,是對陳某的不負責。
疑問之五:陳某的處分可以撤銷嗎?能為陳某恢復名譽嗎?只要報道的內容都是真的,陳某也好,韓某也罷,對他們的處分與辭退,都是錯誤的,是必須糾正的。
比較奇怪的是,當地紀委在明知陳某與韓某戀愛正當的情況下,仍然給予陳某處分,是很不慎重的,必須依據相關規定,糾正對陳某的處分決定,并公開向陳某道歉。在此基礎上,恢復陳某的名譽,按正常渠道給予陳某重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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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原本并不復雜的案件,因為當地紀委的草率行事,變成了一起冤假錯案,確實值得反思。而眼下最急需做的,就是依據實際情況,由當地紀委首先糾正錯誤行為,給陳某恢復名譽。同時,對韓某的處理,也要糾正,要恢復韓某的名譽。如果給陳某和韓某造成了經濟損失,也需要賠償。教育部門和學校則要深刻檢討,為什么不保護好老師,而要讓老師受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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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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