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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陪朋友在酒店門口丟手機那天,真切見識了什么叫:
法律像張紙。
那天朋友剛從酒店出來,手機掉了,等她反應過來回頭找,手機已經沒了蹤影。
我們抱著最后一絲希望,輪番給她的號碼打電話,從下午打到傍晚,聽筒里永遠是機械的:
您撥打的電話暫時無人接聽。
她另一個朋友在身邊,掏出自己的iPhone點開查找,屏幕上那個小小的藍點,把我們引到了附近一個老舊小區里。
我們順著定位挨家挨戶敲門,敲到某一戶時,門開了一條縫,一個中年男人探出頭,眼神躲閃。
我們說明來意,他先是裝傻,說“沒見著什么手機”,直到我們把定位截圖懟到他眼前,他才梗著脖子嘟囔一句:
俺拾到的,咋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我們說我們可以報警,他嗤笑:
報唄,警察還能搶我東西?
等警察真來了,事情的走向更魔幻。
民警站在中間,既沒要求對方掏手機,也沒說對方違法,只是反復勸。
更讓人哭笑不得的是,民警后來私下跟我們說:
我們也不能硬搶,要是他實在不還,可以給他兩百塊錢。
到了執行層面,應當返還竟成了:
拿錢才返還。
后來我上網查,才發現我們遇到的不是個例。
大部分拾得人會索要“感謝費”,金額從幾百到幾千不等。
有個網友分享自己的經歷:丟了iPhone,定位到某小區,敲門后對方承認撿到,但要2000 塊辛苦費,否則就刷機。
他報警,警察調解無果,最后他只能花1500 塊把手機贖回來。
還有人更慘,手機被刷機,里面的工作資料、家人照片全沒了,報警后警方說不夠刑事立案標準,去法院起訴又:
不知道對方身份。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可問題是,要告侵占,得知道對方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我們除了知道他住在這個小區、大概長什么樣,其他一概不知。
我們求民警幫忙查一下對方身份,民警攤手:
我們也不能隨便查公民信息,這是隱私。
處處是漏洞。
有人說,現在人心壞了,拾金不昧的傳統丟了。可我覺得,不是人心壞了,是制度把人往壞里逼。
在這樣的規則下,不還的成本極低,還的收益為零,甚至可能惹麻煩。
換作是你,你會怎么選?
這就像一個劣幣驅逐良幣的游戲:當拾物不還成為低成本甚至無成本的選擇,拾金不昧就成了傻子才做的事。
當維權成本高于物品價值成為普遍現象,我們失去的就不只是一部手機,而是整個社會的信任底線。
最后,朋友還是沒能拿回手機。
拾主關了門,再也沒開過。
我們站在小區門口,看著查找里那個不再移動的藍點,像看著一個遙不可及的希望。
文|蛙蛙和洼
圖|《我的天才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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