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著20年合法經營歷史的北京建新化工原料公司(下稱“北京建新”)陷入生存危機。其承租20年的經營場所——北京市宣武區騾馬市大街14號房產,在2019年租賃合同到期后,被產權方北京金座投資管理公司(下稱“金座公司”)單方面終止使用權。北京建新認為,該場所是1999年國企改制時上級部門批復明確的經營載體,使用權應隨企業存續而存在,金座公司的行為違背改制政策與歷史約定,直接導致企業面臨倒閉、職工權益無依的困境。
1997年,北京市上級部門及相關部門陸續出臺國有小企業改制政策,為企業轉型提供明確指引。1999年,作為國有企業的北京建新響應政策號召,啟動股份合作制改造。經相關責任公司評估與宣武區國資局確認,北京建新當時資產總值236萬余元,負債113萬余元,資產凈值12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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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復文件 圖一 (當事方提供)
按照“買瓤租殼”的改制模式,北京建新職工出資133368元,買斷了除房屋、土地外的全部國有資產;而案涉經營場所由原上級主管單位宣武百貨經營公司收回,北京建新以承租形式繼續使用。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宣武區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出具文件正式批復,明確北京建新改制后注冊地址為宣武區騾馬市大街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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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請示 圖二 (當事方提供)
2000年1月1日,北京建新與原宣武百貨經營公司相關主體簽訂租賃合同,后續該主體經區上級部門組建轉型為金座公司,雙方持續履行租賃協議。20年間,北京建新恪守合同約定合法經營,無任何違約記錄,不僅兌現了“多創利稅、增加職工收入”的改制承諾,還承擔著17名退休人員醫療費、11名內退人員及2名長病人員安置的社會責任。
2019年,案涉租賃合同到期,金座公司突然提出終止北京建新對該經營場所的使用權。其理由是,金座公司已轉制為非公企業,不再承擔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租賃合同到期自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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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協議 圖三 (當事人提供)
這一決定讓北京建新措手不及。北京建新負責人表示,1999年的改制批復是行政機關基于政策作出的合法有效文件,具有行政約束力,明確將該場所定為改制后經營地址,實質是改制配套的保障性安排,而非普通短期商業租賃。“‘買瓤租殼’是當年改制的核心前提,職工足額履行了買斷資產、承擔歷史人員安置成本的義務,如今金座公司單方面‘奪殼’,讓我們‘買瓤無殼’,經營基礎徹底崩塌。” 北京建新進一步指出,根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第八條約定,“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終止協議需雙方同意”,金座公司單方面終止行為已構成合同違約。同時,依據相關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后北京建新繼續使用場所且金座公司無異議,原合同應轉為不定期租賃,金座公司即便要解除合同,也應提前合理期限通知,而非直接終止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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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請示 圖四 (當事人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金座公司作為原主管單位轉型后的主體,依法繼承了“收回房屋、土地資產”的權利,卻拒絕繼承“保障北京建新改制后經營條件”的核心義務,被指存在“只享權利、不擔責任”的選擇性繼承問題。
此次糾紛對北京建新而言,經營場所被強制收回且無替代載體,20年積累的經營基礎毀于一旦,企業已瀕臨倒閉。對職工而言,包括17名退休、11名內退、2名長病人員及在職職工在內的數十人,持股權益受損,在職職工就業與分紅保障中斷,陷入群體性權益危機。
區上級部門1999年的改制批復執行出現斷層,“放活小企業”的承諾落空,不僅損害了信任,也破壞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市場契約精神。
目前,北京建新已多次向金座公司提出訴求,請求繼續履行租賃協議,直至北京建新自身終止經營。北京建新認為,案涉租賃源于改制政策安排,并非自由商業締約。金座公司混淆租賃性質,逃避歷史保障義務的行為,既違反相關條例規定,也違背了當年的政策精神與歷史契約。
截至目前,雙方仍未就租賃事宜達成一致。希望相關部門能介入調解,督促金座公司履行歷史義務,讓改制政策的承諾落到實處,保障合理權益。
事件后續進展,媒體持續關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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