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想這樣一個場景:你開著車,哼著歌,遵紀守法地綠燈過路口,突然從側面竄出一輛沒牌照、沒保險、還無視紅燈的老頭樂,直接懟到了你的車頭上。你下車一看,對方是一對老夫妻,斷了幾根骨頭。你覺得這事兒自己倒霉,但至少不用擔責吧?畢竟是對方闖紅燈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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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院的一紙判決卻讓你懷疑人生:賠償對方36萬元!理由是生命權大于路權。這幾天,發生在上海的這起判例,徹底引爆了全網車主的怒火。大家憤怒的不僅僅是錢,而是這種我弱我有理、我老我有理的邏輯,正在把交通規則變成一紙空文。
綠燈行的成了冤大頭,闖紅燈的喜提養老金?
事情的經過其實并不復雜,但每一個細節都精準地踩在了守法司機的雷點上。在上海某個路口,一位大媽開著那種所謂的老頭樂——也就是那種不用駕照、不用上牌、甚至連安全帶都沒有的低速電動三輪車,載著大爺,大搖大擺地闖紅燈橫穿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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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倒霉的李女士正駕駛著小轎車,在綠燈狀態下正常通行。結果,“嘭”的一聲,兩車相撞。老兩口因為沒有任何防護措施,這一撞不僅車翻了,人也多處骨折,光是醫療費就花了十幾萬。
按理說,交通規則最核心的原則就是紅燈停,綠燈行。你闖紅燈,你全責,這是連小學生都懂的道理。但是,到了法庭上,畫風突變。法院雖然認定闖紅燈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同時也指出,機動車司機李女士在通過路口時疏于觀察,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所以要承擔次要責任。
最后算下來,闖紅燈的大媽承擔50%的主責,正常綠燈通行的李女士承擔33.3%的次責,另外16.7%由后座的大爺承擔。基于這個比例,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老兩口各項損失共計3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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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結果一出來,網友們直接破防了。所謂的疏于觀察,在實際駕駛中簡直就是一個無解的BUG。難道開車還得具備透視眼,能預判鬼探頭?難道綠燈通行時,我們還得停下來給闖紅燈的人磕個頭讓行?這36萬的賠償,在很多人眼里,哪里是賠償金,分明是對違規者的獎勵,是對守法者的懲罰。這種判決一旦成為范本,以后誰還敢在綠燈時放心大膽地踩油門?
工業垃圾橫行霸道,是誰給了它們免死金牌?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公憤,除了判決本身,更因為肇事車輛是臭名昭著的老頭樂。
不知從什么時候起,我們的城市道路被這種奇形怪狀的生物占領了。它們有著迷你的車身,卻有著坦克的脾氣。它們不用掛牌,所以監控拍不到;它們不用考駕照,所以交警管不著;它們不用買保險,所以撞了人兩手一攤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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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三四線城市,甚至一線城市的郊區,老頭樂就是馬路之王。你開著幾十萬的車,看見它們得躲著走。它們敢在快車道上逆行,敢在早晚高峰時龜速散步,敢在紅燈面前視若無睹。車里的駕駛員,往往是年過六旬的老人,接孫子、買菜、遛彎,主打一個隨心所欲。
這起事故中的車輛,經鑒定屬于機動車范疇,但卻是不合規的劣質產品,俗稱三無產品。這種車,鐵皮薄得像紙,剎車軟得像棉花,一旦發生碰撞,車內人員非死即傷。可就是這種移動棺材,卻因為披著助老代步的外衣,在很長一段時間里處于監管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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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決時,引用了一個概念叫優者風險負擔原則。意思是說,你的轎車是鐵包肉,對方的老頭樂是肉包鐵,你在物理上占優勢,所以你在法律上就要多承擔風險。這聽起來似乎很有人道主義精神,但在現實操作中,這往往變成了誰弱誰有理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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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邏輯的荒謬之處在于,它無視了因果關系。并不是因為我車子結實撞傷了你,而是因為你違規闖入了我的車道才導致了受傷。如果僅僅因為工具的強弱來定責,那是不是以后火車撞了闖鐵軌的人,火車司機也得賠錢?畢竟火車比人強太多了。這種對老頭樂的縱容,實際上是在鼓勵更多的老人無視規則,拿自己的生命去賭那個弱者紅利。
未觀察是個什么筐?守法司機怎么裝都是錯
在這起案件中,最讓司機們感到憋屈的,莫過于那個疏于觀察的罪名。只要發生人車事故,哪怕機動車完全無責,交警或法院往往也會扣上一個觀察不周或者未采取有效制動措施的帽子。這似乎成了處理交通事故的一種萬能公式。
但咱們實事求是地講,在復雜的城市路況下,這個要求是不是有點強人所難?綠燈亮起,兩側車流都在動,司機的視線往往聚焦在前方。這時候,如果有一輛低矮的電動車從視覺盲區里突然沖出來,哪怕是F1賽車手來開,恐怕也反應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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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防御性駕駛,應該是建立在雙方都遵守基本規則的前提下。如果一方完全無視規則,另一方再怎么防御也是徒勞。法院要求機動車司機在通過路口時要減速慢行、仔細觀察,這沒錯。但減速不代表靜止,觀察不代表全知全能。
當法律對守法者的要求苛刻到近乎完美,而對違法者的寬容度卻無限拉大時,這本身就是一種不公。這會讓司機產生一種心理暗示:不管我怎么守規矩,只要撞了人就是我的錯。既然如此,那我為什么還要嚴守交規?這種心理的蔓延,才是對交通法治最大的破壞。
更有意思的是,這次賠償是保險公司全額買單,司機李女士個人不用掏腰包。很多人覺得,既然有保險兜底,何必這么較真?但這是兩碼事。保險公司的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羊毛出在羊身上。賠付率高了,來年的保費是不是得漲?更重要的是,這36萬的賠付記錄會跟著李女士的車,成為她履歷上的一個污點。
真正的弱者是誰?被道德綁架的合法公民
我們常說要保護弱者,但在這個案例里,到底誰才是真正的弱者?是那個開著違規車輛、無視紅燈信號、隨意踐踏規則的老人嗎?表面上看,他們受傷了,值得同情。但從路權的角度看,他們是規則的破壞者,是交通秩序的攪局者。他們手握我老我有理的尚方寶劍,肆意侵犯著別人的正常通行權。
反觀李女士,她考了駕照,買了車,上了保險,年檢合格,綠燈通行。她做到了一個守法公民該做的一切。結果呢?她被撞壞了車,耽誤了時間,受了驚嚇,最后還得背上一個次要責任的鍋,看著對方拿走3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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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面前,她才是那個無法掌控自己命運的弱者。她面對的是一種不確定的司法風險,一種隨時可能降臨的飛來橫禍。
現在的社會輿論有一種奇怪的傾向,只要涉及老人、孩子、電動車,機動車就天然帶有原罪。仿佛你開了車,你就成了強者,你就得無限包容。但別忘了,每一輛車背后,也是一個為了生活奔波的普通人,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支柱。這種泛濫的同情心,正在讓守法成本變得越來越高,而違法成本卻低得驚人。
如果36萬可以輕松到手,那對于某些法律意識淡薄的人來說,碰瓷甚至可能成為一種創收手段。這絕不是危言聳聽,當違法收益大于違法成本時,人性中的惡就會被釋放出來。
別讓和稀泥毀了法治的根基
其實,大家并不是沒有同情心。如果老人真的生活困難,由于意外受傷,大家出于人道主義,通過社會救助或者專門的基金給予幫助,沒人會反對。
但賠償和救助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賠償的前提是責任。沒有責任,就不該賠償。現在的做法是,把本該由社會保障體系承擔的救助功能,強行轉嫁給了交通肇事的責任方和保險公司。
這種和稀泥式的判決,雖然在個案上似乎解決了老人的醫療費問題,平息了糾紛,但從長遠來看,它毒害的是整個社會的法治信仰。它告訴人們:規則不重要,慘才重要;對錯不重要,鬧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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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近年來其實已經出現了一些好苗子。比如有些地方判決行人闖紅燈被撞全責,機動車無責且不承擔任何賠償;甚至有判決行人闖紅燈導致機動車受損,行人還得倒賠修車費。這才是法治進步的方向。
但上海這起賠償36萬的判決,無疑是一次倒退。它讓那些原本已經開始敬畏規則的人,又重新燃起了僥幸心理。它讓那些正在清理整頓老頭樂的城市管理者,感到前功盡棄。
我們需要的是公正,而不是按鬧分配
交通安全法的第一要義,應該是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暢通,而不僅僅是事后的算賬賠錢。
對于老頭樂這種怪胎,必須從源頭上治理。生產環節要查,銷售環節要禁,上路環節要管。不能平時不管,出了事就拿機動車司機當替罪羊。
對于司法判決,我們期待的是黑白分明。生命權固然至高無上,但生命權的保障不能建立在踐踏規則的基礎之上。尊重生命,首先要尊重規則。只有當每一個交通參與者,無論開的是豪車還是三輪,無論年齡是十八還是八十,都對紅綠燈心存敬畏時,我們的馬路才會真正變得安全。
這36萬,買不來老人的健康,也買不來社會的和諧。它只買來了一個昂貴的教訓:在這個路口,規則輸給了弱者,而正義,還在等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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