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最近聯合發布了一批規范職業索賠維護市場秩序典型案例,旨在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既依法保護正當維權,又規范職業索賠、懲治違法索賠,助力營造消費者放心消費、經營者安心經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和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
相比于之前常說的“職業打假”,“職業索賠”這一表述無疑更加準確:某些人以此為業,其目的不在打假,而在索賠。毋庸諱言,職業打假人的出現對于監督市場主體、震懾違規經營曾發揮了積極作用,客觀上推動了相關管理體系的完善。但與此同時,一些人在利益驅使之下,以“打假”之名、行“假打”之實,將職業打假變成了一樁“無本萬利”的生意。
在此次發布的5個典型案例中,有4個與“假打”有關。有人在餐館就餐時惡意投放異物并要挾商家、索取財物,有人將異物塞入食品外包裝要求商家退款并索要高額賠償,這些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有人虛構買家信息和商品質量問題騙取商家財物,構成詐騙罪。還有人在短時間內大量購買同類問題商品并據此向商家索要十倍賠償,如案例四中的曾某一次性購買了900斤鮮竹筍,遠超其日常生活所需且不能證明合理用途,法院最終認定曾某個人和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為1件竹筍20斤(價款200元),判決某農副產品加工廠支付懲罰性賠償金2000元。
在上述幾種“假打”之中,最后一種尤為常見。究其原因,“知假買假”不僅操作簡單,而且看起來沒有法律風險。據此前媒體報道,2023年,上海市職業索賠投訴量高達24.6萬件,其中近8000人年投訴量超過10件。甚至有人一年內以“無證拍黃瓜”為由,向1372家餐飲店提出高額索賠。這雖然是極端個案,卻映照出一個荒誕的現實:職業打假正在演變為某種屢試不爽的“商業模式”。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懲罰性賠償制度本身是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卻被職業索賠人當作可以利用的“商機”。他們四處搜尋存在瑕疵的商品,先批量采購,后集中施壓,利用商家懼怕投訴舉報的心理,企圖以所謂“和解”牟利。甚至由此催生出了分工明確、規模化運行的灰色產業鏈:有人在線上吸粉引流、直播帶“課”,有人在線下開班收徒……此類行為不僅使市場主體不堪其擾,同時也造成了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
近年來,圍繞“知假買假”能否“假一賠十”的爭議持續不斷。隨著相關典型案例的發布,“兩高”及市場監管總局已亮明態度:知假與否并非關鍵,重點在于購物行為是否屬于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明確這一原則,有助于執法者甄別“打假”和“假打”:在合理的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消費者的維權行為應當受到保護;反之,如果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費需要,則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
需要強調的是,規范職業索賠絕不意味著拒絕社會監督。現實生活中,部分職業打假人既不關心產品質量,也不在乎市場秩序,他們熱衷于打假,主要是為了“搞錢”。剔除碰瓷式打假,推動依法行使監督權,方能有效維護市場秩序,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實現法律剛性與民生溫度之間的平衡。
當然,市場主體也要進一步提高合規意識和風險防控能力,以更加優質的產品和服務贏得消費者的信任與支持。事實上,這也是典型案例的價值所在——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督促生產者和經營者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始終將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放在首位。(趙志疆)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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