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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美容欺詐行為及責任的司法認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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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自2022年開欄起,“辦案心法”欄目致力于傳遞上海法院各條線優秀法官、法官助理的辦案方案、經驗和心得,其中“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干”特別專題帶來了很多深入的思想交流。

      即日起,我們繼續推出“辦案心法”欄目“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干”特別專題,邀請他們分享辦案理念、經驗心得,期待你在這里依舊有所感、有所悟、有所獲。


      本期“辦案心法”欄目“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干”特別專題,邀請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干,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一級法官——奚懿為我們分享醫療美容欺詐行為及責任的司法認定要點。

      根據美容機構提供的服務性質不同,可將美容分為生活美容與醫療美容兩個大類。所謂生活美容,是指運用手法或技術、產品為消費者提供人體表面無創傷性及非侵入性的保養、化妝、清潔等服務。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第二條的規定,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侵入性醫療技術方法對人體各部位的修復或者再塑。生活美容領域的欺詐行為通常以虛構療效、夸大宣傳為典型手段,而醫療美容領域的欺詐除了虛構療效和夸大宣傳外,往往還包括醫療機構或醫療人員缺少醫療資質、擅自更換醫療機構或服務人員、違規引流等。在違規引流方面,部分醫美機構將宣傳、推介的工作交由第三人(行業內稱為渠道人員),給予第三人較高報酬,甚至將“定價權”交給該第三人。第三人為了吸引顧客,實現利益最大化,便通過“虛構事實”“夸大療效”等手段進行宣傳,不僅給消費者造成了嚴重損害,也影響了醫療美容機構的整體形象和行業聲譽。盡管第三人并非醫療美容機構的工作人員,但對于第三人的欺詐行為,亦應當由醫療美容機構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在審理醫療美容案件時,應當嚴格審查醫療美容機構的診療服務行為全貌,秉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切實保障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01

      醫療美容欺詐的類型化分析

      對于欺詐的定義,還需追溯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痹撘幎ň瘳F已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所繼受——“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苯Y合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來看,醫療美容欺詐應當符合具有欺詐故意、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陷入錯誤、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四個方面。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2020年修訂)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規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主要表現為虛構質量,假冒廠家、產地、商標,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等。在醫療美容領域,則主要包含以下幾種類型:

      一、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是最為傳統和典型的欺詐類型。虛假宣傳作為一種惡性競爭行為,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范之中,意為宣傳呈現的內容不實,意圖導致信息接受者產生錯誤認識。其表現形式大致包括虛構、夸大美容機構的地位、市場影響力、行業認可度,虛構相關醫生專業資質、執業經歷、職務職稱,夸大產品特征或手術效果等。關于虛構和夸大醫療機構的地位,例如,在林某訴北京某醫院有限公司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中,該醫院自稱為“綜合性國家正規三甲老醫院”,患者林某出于信任至該醫院診療花費6萬余元。經查,該醫院僅為一級醫院,而非三級甲等醫院,法院據此判令該醫院承擔三倍的賠償責任。而醫療美容機構夸大產品特征和效果方面則更為普遍和多見,例如,在楊某訴成都某醫學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入庫編號:2025-18-2-137-001)中,患者楊某至醫美機構行鼻部整形,醫療美容機構卻將國產膨體冒充進口膨體,術后發生感染癥狀,法院認為成都某醫學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判決承擔懲罰性賠償。

      二、虛構資質

      虛構醫療機構資質或醫療人員資質,違規向患者提供超出資質等級的醫療服務也將構成欺詐。作為專業的美容機構經營者,其為消費者提供的醫美服務往往涉及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理應知曉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具備相適應的資質。若美容機構及其具體的經營人員、操作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就向消費者提供相關醫美服務,或者盡管具有資質但資質未達到標準,或者在手術過程中擅自更換沒有資質的操作人員,抑或夸大資質等級,都應當視作主觀上具有欺詐消費者的故意,從而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執業活動。而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具有經注冊的執業醫師資格;二是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三是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等。但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即構成違規向患者提供醫療美容服務。例如,在“王某非法行醫案、上海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行醫案”(參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布的2019年醫療美容違法違規典型案件)中,消費者在上海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內使用強脈沖光治療儀進行脫毛服務。根據規定,使用強脈沖光脫毛屬于微創治療項目,實施人員應當事先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而醫美機構應當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實施人員王某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上海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具備醫療資質,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虛假承諾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所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醫療美容機構及其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做虛假的承諾和保證療效。虛假承諾醫療產品、醫療服務效果,過分夸大自己的醫療技術水平和能達到的結果,誘使患者購買相關產品、服務的,將構成欺詐。例如,在劉某訴某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某醫院在廣告中強調隆鼻整形“無排異反應”“手術一次成型”“無需反復”等,夸大了隆鼻填充術的效果,與患者劉某手術后出現的并發癥大相徑庭,法院據此認定某醫院構成欺詐,支持劉某主張的三倍賠償訴請。


      四、過度治療

      過度治療,也稱為過度醫療行為,是指醫方在診療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與當事人約定的義務,為患者提供遠超治療疾病所需的醫療服務,從而導致患者財產損失及人身損害的行為。虛構或夸大患者病情,為患者提供不必要的診療行為,進行過度醫療將構成欺詐。認定構成過度醫療,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主觀上需存在惡意,同時也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醫療管理制度的要求,違背了作為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醫療行為本身需是過度的、多余的,甚至是對患者有害的。其表現為誘導消費者做不必要的手術或購買不必要的藥物、儀器,增加消費者開支。2025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發布了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件中,黃石某醫院對125份病歷中113份存在無手術指征的患者強行手術,謀取不法利益17萬元,構成了典型的過度醫療。檢察機關據此提起公益訴訟,法院最終以黃石某醫院存在“欺詐”定性該過度醫療行為,從而支持了懲罰性賠償。


      02

      歸責的考量因素

      一、職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醫療美容機構、醫療服務具體實施者以及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存在欺詐行為,其賠償責任應由該醫療美容機構承擔。職務行為本身屬于職務代理,是指根據代理人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所擔任的特定職務而產生的代理行為。與一般的意定代理不同,意定代理需有獨立的代理權授權行為,而職務代理中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因其在內部擔任“職務”,故成為其代理權的重要表征,據此可將工作人員的行為后果直接歸屬于該組織。醫療美容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包括相關負責人、一般職員、醫護人員等,在吸引顧客和診療活動中,上述人員基于其職務所具備的代理權限通常不存在明示的代理權授予行為,也即代理權主要基于相關負責人、一般職員、醫護人員的職權范圍。因此,在作為組織體的醫療美容機構自身無法對外表達意思的情況下,需依法結合交易習慣、相對人信賴利益來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職務行為及職權范圍。作為消費者,礙于信息差和專業能力,如果醫療美容機構的相關人員作出相應的承諾或表示,應認為該承諾或表示的法律效果及于該醫療美容機構。

      二、表見代理:第三人

      當前醫療美容行業中,廣泛存在“渠道”人員,通過推介醫療美容服務而取得返現,甚至獲得“定價權”而獲取大部分醫療美容服務費,當糾紛發生時,卻因系個人而脫逃于法律關系之外,亟待法律規制。民事代理分為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在有權代理的情況下,自然對被代理人產生拘束力。而即使是無權代理,在特定情況下,因其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征,從而仍然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果。如果該第三人雖非醫療美容機構的相關負責人、一般職員、醫護人員,而系“渠道”人員,但在推介業務時以醫療美容機構的名義開展宣傳活動,實際收取消費者服務費,促成交易實現,發生糾紛后又斡旋其中,達到足以令消費者信賴系醫療美容機構人員的程度,則該代理行為仍然有效,其后果拘束醫療美容機構。特別是當消費者是善意且無過失時,如強令代理行為無效,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于不顧,勢必影響交易安全。要求相對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詳細考察被代理人的真正意思,不僅要花費很大的交易成本,實際中也很難做到。因此,只要相對人對行為人有代理權形成了合理的信賴,即使實際情況相反,也應該保護這種信賴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犧牲被代理人的利益,將無權代理的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以維護交易安全。

      03

      懲罰性賠償的考量及范圍

      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相關信息應當作廣義理解,既可以包括關于商品或服務自然屬性的信息,也可以包括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服務提供者的信息,還可以包括商品的市場信息。當認定是否屬于虛假宣傳、虛構資質、虛假承諾和過度治療構成欺詐時,要考慮該行為是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如果信息雖然不真實,但對購買決策沒有實質性影響的,不宜認定為欺詐。反之,則應當予以認定。在賠償標準方面,我國目前采用三倍賠償標準。在賠償范圍方面,存在按照全部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與按照存在欺詐部分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計算的分歧。通常情況下,需根據欺詐部分的商品或服務在整個商品或服務中的作用或地位進行綜合判斷。

      一、部分計算情形

      當欺詐的部分具有單一性或可分性時,應當以接受該部分醫療美容服務所支付的價格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具體而言,當消費者接受了單個的醫療美容服務,該服務的提供過程中存在欺詐的,以該單個服務的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的依據。同樣,如果消費者接受了多個醫療美容服務項目,但僅有其中一個項目存在欺詐,該項目與其余項目互不隸屬或牽連,則亦僅就該單個項目的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的依據。如消費者在醫療美容機構分別行眼部整形與鼻部整形,當醫療美容機構僅對鼻部整形存在虛假宣傳、虛假承諾和過度治療等欺詐行為時,不宜將眼部整形費用一并納入懲罰性賠償金額計算之中。

      二、整體計算情形

      當欺詐行為涉及醫療美容整體,或者盡管僅在部分美容項目中存在欺詐,但該項目與其他項目之間具有不可分性或緊密牽連時,應以整體服務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例如,在上述楊某與成都某醫美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雙方合意是接受隆鼻整體塑形服務。雖然手術項目包括“鼻中隔延長術”“鼻小柱延長術”“鼻尖再造術”等,但成都某醫美公司對楊某實施的手術是對膨體與自身肋軟骨雕刻縫合,從而形成完整鼻部的醫療美容服務,楊某不能也沒有必要單獨購買膨體;楊某的支付憑證也能證實其接受的是鼻部醫療美容,不應將三個手術項目割裂計算??梢?,如果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而存在欺詐的商品或者服務不能獨立于整體且屬于核心關鍵部分,則經營者應當按照整體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為基數而非按照存在欺詐部分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為基數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結語

      在醫療美容案件的審理中,應依法審慎認定是否構成欺詐:第一,嚴格區分欺詐類型,明晰欺詐構成及其責任范圍;第二,要將具備表見代理特征的“渠道”人員的違規行為歸責于醫療美容機構,維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在欺詐實體認定時,要區分服務接受者主觀感受未達到預期效果與客觀上已經構成損害之間的關系,把握好故意誤導和錯誤決策這一實質要件,將違規行為與民事欺詐嚴格區分,既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企業合法依規經營。

      作者介紹

      奚懿,浙江大學法學學士、南昌大學法學碩士,現任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一級法官。獲評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干、業務能手,兩次榮立上海法院個人三等功。承辦的案件獲全國法院優秀案例分析二等獎、優秀獎,全國法院優秀裁判文書,4個案件入選上海法院“三個一百”精品案例。執筆全國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論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課題、上海市法學會課題并獲獎,在《人民法院報》《上海法學研究》《上海審判實踐》等刊物發表論文10余篇。


      來源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干部培訓處

      作者:奚懿

      責任編輯:孟文娟、張巧雨

      編輯: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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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觀號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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