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二審民事判決書,揭開了中國光大銀行違規代銷信托產品的隱秘一角。
一位投資者斥資300萬元認購該行推介的煤炭產業信托,最終僅收回本金163.87萬余元,虧損幅度超45%、金額高達136萬余元。
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作為代銷機構的光大銀行存在違規銷售行為,需承擔20%的損失賠償責任,即賠付投資者近27.3萬元。
這場“信任危機”背后,是銀行代銷業務合規底線的失守。監管層面的處罰記錄顯示,光大銀行因違規銷售理財產品,多次被監管部門處罰。
300萬信托投資虧掉136萬
2026年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二審判決書,可以完整還原這場持續數年的投資糾紛。
據判決書顯示,投資者耿某在某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的主動推介下,決定認購一款煤炭產業信托產品,總投入本金300萬元。彼時,銀行工作人員著重強調該產品“收益穩健、風險可控”,卻對產品的高風險屬性、底層資產狀況及潛在兌付風險避重就輕。
通過案號的對比,可以發現涉案銀行為中國光大銀行,涉案信托產品為“長安信托·煤炭資源產業投資基金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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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信托的認購時間為2013年,預期年化收益率約9.5%。購買過程中,光大銀行工作人員未向耿某出示完整的信托合同及風險說明書,未對其進行規范的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甚至未告知該產品屬于高風險(R5級)資管產品,與耿某自身穩健型的風險承受能力嚴重不匹配。更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信托合同的簽署地標注為西安,而實際簽署地點為光大銀行上海某營業網點,涉嫌異地違規代銷。并且,據客戶反映,銀行工作人員口頭向其承諾保本。
該信托產品到期后未能如期兌付。經核查,信托底層資產聚焦煤炭開采及加工企業,受行業周期波動、融資方違約等因素影響,底層資產出現嚴重減值。截至判決生效,耿某僅收回本金163.87萬余元,實際虧損136.13萬元,客戶多年的積蓄大幅縮水。
協商無果后,耿某2025年訴至法院,要求光大銀行賠償本金收益、利息、律師費等超300萬元,案件經一審、二審,由上海金融法院于2025年11月終審宣判。
三大爭議焦點
這場糾紛的核心是“光大銀行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過程中圍繞三大爭議焦點展開審理,每一個焦點的認定都直指光大銀行的違規行為,邏輯清晰且有充分證據支撐。
第一個焦點:光大銀行是否屬于涉案信托的代銷機構。這是承擔責任的前提,光大銀行辯稱其僅為“信息中介”,未參與產品銷售。但法院查明,光大銀行與長安信托簽訂了正式的代銷合作協議,約定由光大銀行向客戶推介該信托產品,并按實際認購金額收取1%的年度代銷手續費;涉案信托的認購資金通過光大銀行賬戶劃轉,工作人員的推介行為均以光大銀行名義開展,完全符合代銷機構的核心特征,最終認定其為代銷機構,需履行代銷環節的法定義務。
第二個焦點:光大銀行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根據有關規定,金融機構銷售高風險投資產品時,需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充分披露風險、確保產品風險與投資者承受能力匹配。而本案中,光大銀行未對耿某進行任何形式的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未如實告知涉案信托屬于高風險產品、底層資產可能面臨的違約風險,甚至夸大產品收益,明顯違反了適當性義務,這也是法院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的核心依據。
第三個焦點:耿某的投資是否存在實質性損失。光大銀行上訴稱,信托底層資產仍在破產重組過程中,未來可能收回部分資金,不應認定為實質性損失。但法院認為,截至二審判決生效,耿某的虧損金額已明確(136.13萬元),且信托底層資產破產重組方案已明確,可收回資金有限,虧損已成為既定事實,不存在“潛在挽回全部損失”的可能,最終認定存在實質性損失,光大銀行需對該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以上三點,法院最終判決光大銀行承擔20%的損失賠償責任,即賠付耿某27.23萬元,剩余損失由耿某自行承擔——這一判決既明確了銀行代銷的責任邊界,也警示所有金融機構:代銷不是“甩鍋”的借口,合規銷售才是底線。
昔日理財領頭羊掉隊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違規代銷信托被判賠,并非光大銀行個例,而是其近年來理財業務違規亂象的一個縮影。事實上,光大銀行因銷售該涉案信托產品,早已被監管部門處罰;與此同時,該行近年來因理財違規被處罰的記錄屢見不鮮,昔日的“理財領頭羊”,如今已逐漸泯然眾人。
首先,針對此次涉案信托的違規銷售行為,監管部門已對光大銀行相關分支機構處以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處分,明確指出其“代銷信托產品未履行適當性義務、違規推介高風險產品”的違法違規事實。
其次,近年來光大銀行因理財業務違規屢次被罰。據公開處罰信息顯示,2025年9月,光大銀行鹽城分行因“理財投資非標業務管理不到位、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等違規行為,被鹽城金融監管分局處以100萬元罰款,5名相關責任人被警告并罰款合計26萬元。
2025年2月,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因“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上海金融監管局罰款150萬元,2名理財經理被處以“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的頂格處罰,其中1名理財經理還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此外,2025年1月,光大銀行總行因“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等11項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處罰。
值得關注的是,光大銀行曾是中國銀行業理財業務的“開拓者”和“領頭羊”。據公開資料顯示,2004年9月,光大銀行發行了中國第一只人民幣理財產品“光大陽光理財B計劃”,拉開了我國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的序幕;2019年,光大理財正式成立,成為首家成立的股份制銀行理財子公司;截至2024年,光大銀行陽光理財業務累計為投資者創造收益超過4800億元,曾在行業內擁有極高的口碑和影響力。
但近年來,光大銀行理財業務逐漸掉隊。數據顯示,2024年該行理財服務手續費收入降至38.40億元,較2022年縮水近18%,連續兩年持續下滑;截至2025年6月末,該行并表口徑非保本理財產品余額1.799萬億元,在納入統計的11家全國性銀行中排名靠后,早已褪去“領頭羊”的光環。
理財業務收入下滑、違規處罰頻發,核心原因在于光大銀行忽視了合規底線,過度追求銷售業績,放松了對代銷業務、理財業務的風險管控。尤其是在資管新規落地后,理財市場進入“凈值化時代”,風險管控要求更高,但光大銀行仍存在違規推介、未履行適當性義務等問題,最終導致糾紛頻發、口碑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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