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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及延遲退休政策推進,退休返聘、超齡農民工進城務工現象日益普遍,超齡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工傷認定爭議愈發突出。司法實踐中各地裁判標準不一,常導致勞資雙方權益困擾。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我國境內用人單位職工均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超齡勞動者不應被隨意排除在外。針對此類民商事用工糾紛,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渠迪哲律師結合現行法條、司法解釋及裁判規則,整理了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的核心法律要點,詳解權益保障路徑,供勞資雙方參考。
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情形
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并非無章可循,結合現行法律規范,以下情形可依法認定工傷或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渠迪哲律師結合法條逐一拆解:
1、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單位,現單位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傷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該情形同時契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行他字第6號答復》核心精神。
2、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齡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行他字第10號、行他字第13號答復》,農民無法定退休界限,應享有平等工傷保障。
3、未辦理退休手續或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期間受傷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該規定源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第一款。
4、用人單位招用超齡或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工期間因工作受傷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對應上述意見第二條第二款。
工傷認定要點與權益救濟
渠迪哲律師強調,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的核心是事實用工關系的界定與法條的準確適用,結合相關規范,以下要點需重點關注,同時明確權益救濟路徑:
1、事實勞動關系是重要前提,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雖未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受單位管理、從事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且勞動是單位業務組成部分,應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為工傷認定奠定基礎。
2、工傷認定需符合法定條件,超齡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事實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契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材料齊全的社保行政部門應依法受理。
3、明確禁止免責情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超齡勞動者即使符合工傷認定條件,若存在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自殺情形,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4、權益救濟路徑清晰,對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或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未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可通過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維權。
結語:
隨著超齡用工常態化,用人單位應規范用工管理,依法為超齡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摒棄“超齡即無工傷責任”的錯誤認知;超齡勞動者應留存用工證據,明確工傷保障約定,遭遇工傷及時依法維權。目前相關規范正逐步完善,未來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障將更加全面,切實維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用工環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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