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潘雪冬,男,漢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縣麥市鎮陳段村四組,身份證號422324196812317236。在此,我公開實名舉報湖北通城縣人民法院法官蔣昊,其在審理(2025)鄂1222民初3857號、(2025)鄂1222民初1757號,我與通城縣平安房地產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件訴訟中,身為承辦法官、審判長,竟聯合合議庭其他成員故意違背事實與法律,系統性實施枉法裁判、操縱訴訟程序、破壞證據規則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已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懇請上級黨委政府、人大、政法委、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立即介入徹查,以維護司法公正與我的合法權益!
在上述系列案件中,案件核心爭議涉及數億元資金往來的真實性,必須通過完整證據調取、司法會計鑒定才能查清客觀事實,但蔣昊作為主審法官,全程刻意設置層層障礙,故意阻礙案件關鍵事實查明,公然破壞法定證據規則。我先后于2025年3月10日、5月15日、7月20日三次提交書面調查取證申請,加上當庭、口頭申請累計達6次,申請法院調取由原告通城縣平安房地產有限公司掌控的完整銀行流水、會計憑證等核心鑒定檢材,這是法律明確賦予法院的調查取證義務,可蔣昊始終以“證據是否必要由合議庭認定”等模糊理由全部拒絕,故意制造事實查證障礙,主觀惡意極其明顯。
更讓人無法接受的是,蔣昊公然違法剝奪我的訴訟權利,架空法定質證程序:2025年7月2日證據交換時,他強行支持原告“只準當庭查閱、不準復制拍照”的無理要求,無視我提出的數億元資金需專業審計核對的合理訴求,還要求我以“商業秘密”為由簽訂保密協議,實則掩蓋原告及相關人員涉嫌犯罪的證據;后續2025年8月5日質證時,合議庭口頭同意我復制部分證據,卻私下通知鑒定機構不得提供鑒定檢材查閱,這些前后矛盾、刻意刁難行為,讓我根本無法對核心證據進行有效核對與質證。同時,在已生效的(2025)鄂1222民初1757號判決中,蔣昊主導的合議庭故意采信重大瑕疵證據,對關鍵借款協議、收條不組織原件質證,直接用復印件定案,對我提交的24頁項目投資結算、資金流向等關鍵證據斷章取義僅保留3頁,使證據在案卷中成了無效卷,對對被訴方潘某某非股東卻私自轉走340萬元等關鍵事實,在判決中只字未提,且對我方提交的答疑申請書未作任何回應,嚴重違反證據裁判規則。
蔣昊還惡意操縱司法鑒定、審判全流程,程序違法觸目驚心。他通過拒絕調取完整檢材、默許原告僅提供部分憑證、阻礙我方參與鑒定監督、檢材不全時強令鑒定機構出具意見這“四步法”,徹底架空司法鑒定程序,導致鑒定意見完全脫離客觀事實;我于2025年5月20日書面申請追加平安電工材料有限公司等必要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并提交被訴方潘某某大額轉賬等具體線索,蔣昊所在合議庭未聽證、未出具書面裁定,僅口頭駁回,人為割裂數億元資金往來的完整事實鏈;法律適用上,本案應適用《民法典》及現行司法解釋,蔣昊卻故意適用已廢止的舊司法解釋,典型的“結果導向型”枉法裁判,導致案件定性出現根本性偏差。
在(2025)鄂1222民初3857號案件審理中,蔣昊的違法行為更是肆無忌憚:該案從應訴通知、傳票到司法鑒定委托函,均明確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可2026年1月22日開庭當天,蔣昊未出具任何法律文書、未提前告知原、被告雙方,當庭擅自將案由變更為“合伙合同糾紛”,直接改變案件性質、舉證責任與法律適用,讓我完全措手不及,實質剝奪我的辯論權利。我開庭前已提交回避申請書,蔣昊未在法定期限內回復、未出具文書便徑行駁回,庭審中我再次申請回避,仍被無故拒絕,明顯偏袒原告方。此外,庭審中存在同一代理人特別代理身份沖突、原告代理人余某某代理資格存疑、我方詢問鑒定專業問題,被原告無故打斷且蔣昊裁定“反對有效”、法院委托鑒定性質與實際審計不符等多項程序違法,蔣昊均刻意縱容、違規裁定,庭審程序完全失范。
在長達三個年頭的審理過程中,蔣昊與合議庭相關成員作出高度一致的違法決定,協同實施枉法行為:三次合議庭均拒絕我的合法調查取證申請,共同支持禁止復制證據的違法決定;法院2025年9月19日調取的農商銀行流水,拖延至10月21日才轉交鑒定機構,且流水無銀行印章、被人為篩選篡改,卻被作為鑒定依據;法院還以內部帳戶為由,掩蓋平安房地產賬戶1700萬元無依據轉出的事實,在我申請調取賬戶資料后,故意拖延、不完整移交檢材,種種協同違法行為足以證明,蔣昊等人已形成共同枉法的主觀故意。
蔣昊等人的上述行為,已造成極其嚴重的后果:不僅導致我面臨巨額財產損失,造成(2025)鄂1222民初1757號案件錯誤生效判決,更嚴重踐踏法律尊嚴、破壞司法公信力,完全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且“情節嚴重”的刑事立案標準。
我在此鄭重承諾,本次舉報內容全部屬實,所有書面申請、庭審記錄、鑒定材料、法律文書等證據均完整留存,愿意配合一切調查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我強烈懇請上級各有關組織、單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蔣昊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行為迅速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立即糾正本案所有違法程序,中止不公正不公平的審理,將案件移送至其他異地法院審理;同時懇請媒體與全社會共同監督,堅決守護司法公正這道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嚴查個別人為的司法腐敗,還我一個民營企業的公道!
實名舉報人:湖北省通城縣麥市鎮陳段村四組 潘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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