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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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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實施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6〕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6年6月3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實施細則》(晉政辦發〔2016〕79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保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本地實際和重點工作,制定年度決策事項目錄,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決策事項外,經審定的年度決策事項目錄一般在每年一季度向社會公布。納入目錄的決策事項一般在當年年底前完成。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納入年度目錄的決策事項進行調整。

      第六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包括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決策執行和調整等。

      第七條?決策機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起草、論證、評估、審查和決策執行等工作。

      第八條?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九條?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對尚未公開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有關會議內部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露。

      第二章??決策啟動

      第十條?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上級決策機關提出要求或者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建議的,由決策機關辦公廳(室)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的,由提出建議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議的,由建議、提案承辦單位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建議的,由收到建議的單位或者建議內容涉及的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一條?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稱“決策承辦單位”)和辦理期限。

      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二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擬訂決策草案:

      (一)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第十三條?決策承辦單位在擬訂決策草案時,應當與決策事項涉及的單位進行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意見和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依據。

      第三章??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與有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六條?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決策承辦單位或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聽證會應當依法公開,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決策承辦單位對通過公開征求意見、聽證會以及其他方式獲取的意見建議,應當全面收集、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建議,完善決策草案。

      第四章??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支持專家、專業機構獨立開展論證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專家、專業機構出具傾向性意見。

      第十九條?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專家論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決策承辦單位明確論證的目的、內容、方式、時限等具體要求;

      (二)確定論證專家或專業機構;

      (三)為專家提供開展論證所需的必要資料;

      (四)專家在指定時間內進行相關研究,按確定的內容、方式開展論證活動并提出論證意見或論證報告;

      (五)整理、分析、吸納論證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給予專家充分的研究時間。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規范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沒有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的,可以使用上級決策機關的專家庫。

      第五章??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以下稱“風險評估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風險已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二條?風險評估單位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方法和評估過程;

      (二)明確風險點;

      (三)可能引發的風險等級;

      (四)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五)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三條?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六章??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四條?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決策機關所屬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二十五條?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送審公函;

      (二)決策草案文本;

      (三)決策草案起草說明,包括決策背景、決策啟動、決策內容、決策過程等;

      (四)決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規定;

      (五)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相關材料;

      (六)按照規定履行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相關材料;

      (七)征求意見及采納匯總情況;

      (八)決策承辦單位的內部合法性審查意見;

      (九)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決定的相關材料;

      (十)決策相關的統計依據、調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提供。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三)召開座談會、論證會;

      (四)對存在重大法律風險的,委托專業機構參與;

      (五)其他方式。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其他法律專家、專業機構參與合法性審查的,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

      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因情況復雜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的,經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應當及時通知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征求意見、調研論證、修改決策草案文本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時限內。

      第二十八條?審查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根據不同情況出具相應的審查意見:

      (一)決策內容和程序不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出具重大行政決策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決策內容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出具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審查意見,說明存在的問題和理由,可以提出具體修改的意見建議;

      (三)未依法履行有關程序的,出具要求補充履行相關程序的審查意見。

      審查意見應當加蓋司法行政部門公章。

      第七章??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二十九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后,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報送材料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材料外,還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二)決策機關要求的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其他材料。

      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第三十條?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決策事項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依法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納入民主協商事項的,按照民主協商程序辦理。

      第三十一條?決策機關應當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讀重大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一)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及時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二)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三十二條?決策機關辦公廳(室)、決策承辦單位、審查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依法規范管理。

      第八章??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三條?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稱“決策執行單位”),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決策機關報告執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因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指定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開展決策后評估工作:

      (一)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的。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確需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應當經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行決定中止執行,再提交集體討論決定;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按照本辦法進行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程序決策、執行,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鄉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016年6月3日印發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實施細則》(晉政辦發〔2016〕79號)同時廢止。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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