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王秉清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秉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王秉清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秉清利用擔任貴州省建設廳副廳長,遵義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貴州省交通運輸廳廳長,貴州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辦理項目規劃許可手續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19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秉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王秉清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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