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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依法服務保障碳市場建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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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人民法院護航美麗中國建設、服務全面綠色轉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吳兆祥、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趙柯、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劉小飛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發布會上,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趙柯介紹了依法服務保障碳市場建設典型案例。


      2025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宣布我國2035年國家自主貢獻目標,首次提出覆蓋全經濟范圍、包括所有溫室氣體的絕對量減排目標,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要覆蓋主要高排放行業,這充分彰顯了中國負責任的大國擔當,為全球氣候治理注入強大信心和動力,也為我國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指明了方向。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將“美麗中國建設取得新的重大進展”作為“十五五”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之一,要求以碳達峰碳中和為牽引,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積極穩妥推進和實現碳達峰。碳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重要政策工具。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加強全國碳市場建設的意見》要求,堅持碳市場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碳市場。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四中全會部署,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生態環境部門職能作用,推動加強全國碳市場建設,為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建設美麗中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依法服務保障碳市場建設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四件典型案例涉及碳排放權交易合同效力、核證自愿減排量法律性質,規范“碳匯認購”替代修復責任適用等碳市場規范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維護碳市場交易秩序,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綠色低碳轉型。我國積極推進碳市場建設,建成了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納入了電力、鋼鐵、水泥、鋁冶煉行業,實現了對全國60%以上碳排放的有效管控。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碳市場相關合同糾紛等案件,規范和維護碳市場交易秩序,服務碳市場建設。案例一四川某發電公司訴北京某環保公司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糾紛案,明確碳市場的交易主體不限于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完成結算交割的合同應依法認定合法有效,為重點排放單位購買碳排放配額提供了規則指引和法治保障,助力碳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服務綠色低碳轉型。

      二是完善碳市場交易規則,推動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機制不斷優化完善。作為我國碳市場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通過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將減排效果轉化為可交易資產,激勵全社會共同參與溫室氣體減排。針對核證自愿減排量的法律性質問題,案例二青海某化工公司訴深圳某環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合同糾紛案,明確核證自愿減排量系新類型民事權益客體,兼具公益性和政策性,交易主體合法擁有的核證自愿減排量系財產性權益,應參照無形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有效回應市場關切、明確市場規則,推動碳市場機制優化完善。

      三是規范“碳匯認購”責任適用,推動生態產品價值有效實現。“碳匯”是通過森林、濕地、海洋等生態系統從大氣中清除溫室氣體的過程、活動或機制。基于項目產生的碳匯需通過量化并核證進行備案后,才能夠轉化為可以在碳市場交易的核證自愿減排量。“碳匯認購”作為生態環境執法司法實踐中,為保護生態系統固碳增匯功能,由侵權行為人以購買碳匯替代履行生態環境修復和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創新性地將生態環境修復、應對氣候變化、市場激勵與法律責任有機融合,有助于減少碳排放量、豐富生態環境法律責任體系、服務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案例三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訴文某某等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人民法院在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擔盜伐林木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其以“碳匯認購”方式替代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賠償責任;案例四上海市寶山區某公司毀壞綠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生態環境部門與違法砍伐樹木的行為人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明確行為人承擔補植復綠責任,并以購買林業碳匯的形式開展替代性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的等量恢復,為破壞森林、濕地、海洋等具有清除、儲存溫室氣體功能生態系統、造成碳匯損失案件的執法司法,提供了具有示范意義的替代性修復方案。

      依法服務保障碳市場建設典型案例

      目 錄

      一、四川某發電公司訴北京某環保公司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糾紛案——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與非重點排放單位簽訂的碳排放配額交易合同效力認定

      二、青海某化工公司訴深圳某環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合同糾紛案——核證自愿減排量的法律性質和交易繳稅義務主體

      三、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訴文某某等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侵權行為人購買造林碳匯替代履行林木生態修復責任

      四、上海市寶山區某公司毀壞綠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雙方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購買造林碳匯實現替代履行

      案例一

      四川某發電公司訴北京某環保公司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糾紛案

      ——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與非重點排放單位簽訂的碳排放配額交易合同效力認定

      【基本案情】

      2021年,四川某發電公司為完成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配額清繳義務,就采購46萬噸碳排放配額事項發布比選公告,選定北京某環保公司為交易對象進行碳排放配額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北京某環保公司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因北京某環保公司違約,四川某發電公司以高于北京某環保公司投標單價另行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合同并產生差價損失。四川某發電公司請求判令北京某環保公司承擔違約損失289萬余元及相應利息。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四川某發電公司是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系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北京某環保公司雖不是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未經初始分配取得碳排放配額,但雙方約定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交割,并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雙方簽訂的碳排放權交易合同有效。北京某環保公司多次作出差價補足承諾,仍未履行,導致四川某發電公司為完成碳排放配額法定清繳義務,另行向案外第三人購買碳排放配額,由此產生相應差價損失,北京某環保公司應依約賠償。判決:北京某環保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289萬余元及利息。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糾紛典型案例。碳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政策工具。2024年1月,國務院頒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環節和各類參與主體法律責任,規定了重點排放單位按時足額清繳配額的法定義務。本案中,人民法院遵循民法典誠實信用原則和綠色原則,依法確認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完成結算交割的合同合法有效,駁回北京某環保公司提出的其并非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不具備碳排放權交易主體資格導致合同無效的主張,明確碳市場的交易主體不限于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本案進一步明確了碳排放權交易合同效力的判斷規則,為重點排放單位購買碳排放配額履行清繳義務提供了規則指引和法治保障,助力碳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服務綠色低碳轉型。

      案例二

      青海某化工公司訴深圳某環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合同糾紛案

      ——核證自愿減排量的法律性質和交易繳稅義務主體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青海某化工公司通過北京某交易所平臺向深圳某環保科技公司購買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共計11萬噸用于抵銷碳配額清繳履約,交易方式為線上公開交易,總金額為400余萬元。交易完成后,青海某化工公司聯系深圳某環保科技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深圳某環保科技公司以交易價格不含稅,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義務為由拒絕開具發票。青海某化工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深圳某環保科技公司開具價稅合計400余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裁判結果】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青海某化工公司與深圳某環保科技公司進行核證自愿減排量線上公開交易,雙方簽訂了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根據現行財稅法規,核證自愿減排量現貨產品交易應按照無形資產計稅。在交易雙方沒有約定價款是否含稅且無交易習慣的情況下,賣方應對價款是否含稅負有告知和披露的義務,如果未履行告知和披露義務,賣方在收取價款的同時,理應履行相應的開具發票義務。判決:深圳某環保科技公司向青海某化工公司開具價稅合計400余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糾紛典型案例。核證自愿減排量系新類型民事權益的客體,兼具公益性、政策性,系交易主體合法擁有的財產性權益。本案在依法界定核證自愿減排量法律性質基礎上,參照相關行政規章明確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應按照無形資產計算繳稅,有效回應市場關切、明晰市場規則,保障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推動碳市場機制優化完善。案件審理過程中,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等適用增值稅政策的執行口徑”,明確了碳交易的相關財稅政策。2025年9月,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結算規則將交易系統內掛牌協議方式的申報價明確為含稅價,將賣方在收取價款的同時,應履行相應的開票義務明確為結算規則之一。人民法院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聯動,形成政策合力,共同規范引導全國碳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案例三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訴文某某等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侵權行為人購買造林碳匯替代履行林木生態修復責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9日,文某某等5人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三甲港海塘區域內完成當日綠化養護及清理業務后,駕駛未滿載的卡車離開海塘區域。當車輛經過浦東新區合慶鎮人民塘路川楊河路路口時,文某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用汽油鋸將8株水杉樹切割成段后搬到卡車上。在現場,公安機關查獲已被切割的水杉樹段50余根。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文某某等共同連帶賠償林木資源生態損害費用16820元,以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

      【裁判結果】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文某某等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砍伐國家所有的林木,屬于盜伐林木行為,且盜伐林木達到數量較大標準,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關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委托第三方林業資源專業評估機構對案涉被伐林木生態修復方案及相關費用進行評估、計算,并委托相關科研機構的專業人員對以購買碳匯方式替代履行的合理性提供專業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可以準許。判決:文某某等共同連帶承擔林木生態修復費用人民幣16820元(已預繳)。上述費用由文某某等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以認購經核證的造林碳匯方式替代履行。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23年7月,文某某等通過申購并注銷160噸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履行支付林木生態修復費用的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系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被告人以“碳匯認購”方式替代承擔林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典型案件。執法司法實踐中,“碳匯認購”是指在審理或者辦理破壞森林(林木、林地)、濕地、海洋等生態系統案件中,對于因生態系統碳匯功能受到不利影響造成的碳匯損失,由侵權行為人自愿購買碳匯項目產生的碳信用承擔生態環境替代修復和賠償責任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與生態環境部高度重視“碳匯認購”的規范適用,先后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等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并采取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法答網答疑、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規范。本案中,侵權行為人購買造林碳匯項目產生的碳信用,替代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屬于同質修復,對于破壞林木類(森林、林地)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依法適用“碳匯認購”責任方式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四

      上海市寶山區某公司毀壞綠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雙方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購買造林碳匯實現替代履行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上海市寶山區水務局向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寶山區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反映線索,稱在河湖長常態化巡查時發現吳淞口濱江區域有大量成年樹木被砍伐,可能涉及毀壞綠化。經查,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在未經綠化管理部門許可情況下,擅自在黃浦江吳淞口濱江區域砍伐樹齡15-20年的成年喬木35株,破壞綠化面積768.6211平方米。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會同寶山區生態環境局委托專家組對案涉砍伐林木致生態服務功能損害價值量進行評估,測算出案發當年固碳釋氧等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價值為1.23萬元/年,同時結合樹種情況及相關森林林木生長速率情況,以補種后恢復到基線狀態蓄積量所需周期作為損害周期,開展價值等值分析,確定損害恢復至基線期間的固碳釋氧、凈化大氣環境和林木積累營養物質等服務功能的期間損失折合人民幣3.73萬元。

      【磋商情況】

      上海市寶山區吳淞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根據《上海市綠化條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等規定,對該公司擅自砍伐樹木的行為進行查處。2024年6月,在檢察機關支持下,寶山區生態環境局與該公司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明確賠償義務人要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開展補植復綠(該公司已于磋商前編制所毀林木《修復施工方案》并開展修復),同時以購買林業碳匯的形式開展替代性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

      【典型意義】

      本案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采用“碳匯認購”方式替代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典型案件。2023年10月,生態環境部聯合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對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主體各方權責進行了明確,并制定發布了項目設計與實施指南、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規則、交易結算規則等配套性制度文件,向交易主體提供全流程、全要素的規范指引。目前,發布了包括造林碳匯、紅樹林營造、淤地壩碳匯、濱海鹽沼植被修復、海草床植被修復等方法學,推動碳匯核證科學化、規范化發展。本案中,賠償義務人破壞的系林木資源,降低了區域生態固碳功能,所采用的修復方式一方面在原毀壞地通過補植復綠的方法實現了對區域生態功能的恢復,另一方面通過認購核證自愿減排量造林碳匯對補種后恢復到基線水平的期間生態服務功能損失開展了替代性賠償,具有實踐示范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平鈺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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