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2月13日訊(記者 林堅)券商交易結算系統壓力測試新規繼2025年9月征求第一版意見稿后,進行了第二次修訂。財聯社近日獲悉,中證協發布第二版《證券公司交易結算系統壓力測試指引》,目前正在重新征意中。征求稿進行多次修訂,足見重視程度,也關注行業的真實反饋與客觀實際情況。
新規出臺的最重要背景在于交易量放大帶來的系統容量擔憂。中證協提到,證券市場交易量快速放大,證券公司交易系統性能不足的問題頻發。在此背景下,證券行業亟需切實提升性能容量管理能力,以有效應對市場波動帶來的沖擊。
修訂稿雖不是正式稿,但體現了行業監管的趨勢。相較2025年9月發布的第一版(參考《券商應當每年至少一次系統壓力測試,監管新規征意中》報道),二稿未改變第一版核心框架,僅針對落地環節的模糊點、空白點進行完善,字數增加了369個字。記者發現,從監管導向來看,這次具化了分類監管、壓緊壓實責任、強化主動風控三個維度的方向。
變化一:關鍵基建單位每年測試不少于兩次
測試頻次與觸發機制的調整是二稿核心變化之一,第一版統一要求券商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測試,二稿則實施分類要求,同時擴充觸發情形并細化定義。
二稿明確,券商使用生產環境或與生產環境配置相當的測試環境,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測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單位每年至少開展兩次,成為首個針對不同類型券商提出差異化測試頻次的條款。
如何理解這一改動?綜合來看,一方面,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單位提出更高要求,將其年度壓測頻次從一次提升至兩次,這類單位作為證券市場的核心基礎設施,交易結算系統的穩定性直接關系市場整體安全,更高的測試頻次意味著更嚴格的風險防控要求;另一方面,對系統變更、環境影響等觸發條件的細化定義,也針對不同業務場景的風險程度做出差異化的壓測觸發要求,避免單一標準無法適配券商不同的業務變更與市場風險場景。
觸發機制方面,二稿將第一版的四條情形擴充為五條,同時對原有情形做細化表述。第一版僅提及“新系統上線或重大變更前”,二稿則明確“交易結算系統重大變更或主要功能變化”的定義,即經券商自行評估可能影響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變更,包括技術架構調整、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更換等。
針對系統上下線的影響,二稿將第一版“系統下線移除可能對線上系統性能容量存在影響”,擴展為“信息系統或基礎架構設施的新建上線、下線移除或主要功能變化對交易結算系統性能容量造成影響”,覆蓋范圍更廣。
此外,二稿新增第五條觸發情形:研判市場發展趨勢和建設規劃,識別系統性能容量可能存在風險隱患的情況,要求券商從被動應對轉為主動預判。
變化二:測試場景劃定硬性標準
在組織保障與測試場景要求上,二稿進一步明確責任歸屬,對測試場景劃定硬性覆蓋標準,解決第一版場景選擇的靈活性過高問題。
組織保障環節,第一版要求券商指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管壓力測試工作,二稿則將該主體明確為“信息技術分管領導”,直接將壓力測試管理責任綁定至券商信息技術條線負責人,避免職責虛化。
測試場景要求上,第一版僅要求券商參照測試指南“科學合理選擇相適應的壓力測試場景”,二稿則提出硬性要求:每次壓力測試必須覆蓋測試指南中的基礎合規場景,當系統架構發生重大變更或明顯變化時,券商需根據系統情況增加擴展增強場景及推薦補充場景測試。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版單獨設立的“指標要求”條款在二稿中被整合,相關指標要求不再單獨列示,統一融入測試場景、測試執行等環節,要求券商參照測試指南開展相關工作。
變化三:環境數據工具要求全面收緊
二稿對壓力測試流程與方法的調整集中在測試準備階段,從環境、數據、工具三方面收緊要求,同時補充測試目的與測試方案的內容要素,讓實操環節更具指導性。
測試目的與測試方案的制定上,二稿在第一版基礎上新增考量要素。測試目的需結合“系統變更范圍”,測試方案則新增“測試執行計劃”內容,第一版方案僅包含測試場景、用例準備等五項內容,二稿擴充為六項,要求券商制定更完整的測試執行規劃。
環境準備是二稿調整幅度較大的環節,第一版允許測試環境根據生產環境“保持一致或等比例縮小建設”,二稿則明確要求測試環境與生產環境同架構部署且資源配置一致,若存在差異,券商需在測試報告中明確指出,并分析差異對測試結果有效性的影響,大幅提升測試環境的真實性。
數據準備環節,二稿新增測試數據來源渠道,第一版要求測試環境僅能使用“脫敏生產環境數據”,二稿則允許使用“脫敏生產環境數據或自行構造數據”,同時保留未脫敏數據的安全控制要求,兼顧數據安全性與測試靈活性。
工具準備方面,二稿僅做表述簡化,將第一版的“交易所擋板工具”調整為“擋板工具”,未改變工具的功能要求,仍需滿足高峰時點關鍵業務品種的場景模擬需求。
此外,二稿將第一版中未分點的測試總流程,正式拆分為六項分點表述,流程更清晰,未調整核心測試步驟。
變化四:雙報送+五年保存的流程明確
在壓力測試報告與應用環節,二稿從報告報送、整改流程、文檔保存三方面提出更嚴格要求,明確時間節點、報送對象與保存期限,形成從報告到整改的管理閉環。
報告報送環節的變化最為顯著,第一版僅要求券商“每年向協會提交報告”,未明確時間與模板要求,二稿則劃定多重標準:需依據測試指南規定的模板編制報告,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測試并向中證協和屬地證監局雙報送;若為協會組織的壓力測試,券商需按要求配合并及時報送報告,新增屬地證監局為報送對象,同時明確時間與格式要求。
整改流程上,二稿在第一版基礎上增加審議環節。第一版要求發現系統性能不達標或重大風險時,制定限期整改計劃并組織實施,二稿則要求測試結果先提交信息技術分管領導審閱,發現問題后需將整改計劃報信息技術分管領導審議后再組織實施,讓整改流程更具內控性。
文檔管理方面,第一版僅要求文檔保存期限“滿足相關要求”,二稿則給出明確期限,測試報告及測試過程收集的原始數據至少保存五年以上,同時保留文檔完備性要求,讓檔案管理有明確標準。
變化五:行業評估常態化,關鍵時點明確
自律管理方式上,第一版僅要求中證協對券商測試工作進行評估和檢查,二稿則明確中證協每年至少組織1次券商交易結算系統測試評估,收集匯總評估材料并形成報告,報送證監會科技司、機構司,將行業評估常態化,并建立向證監會的報告機制。
自律措施方面,二稿調整了違規處理方式與違規情形。第一版規定協會可對違規券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二稿則改為對違規券商督促整改并發送屬地證監局,將自律管理與屬地監管結合;同時,二稿補充了違規情形,在第一版基礎上新增“測試報告填寫未按要求填寫”“測試結果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兩類情形,覆蓋更多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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