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大慶的劉女士,兩年前丟了一部六千多的手機。當時因為忙著備考,找了一陣沒結果就放棄了。誰能想到,兩年后她偶然一查,發現手機竟然被激活使用了!她立馬把線索提供給警察,最后不但手機完璧歸趙,還額外拿到了2000塊錢的賠償。這事兒在網上炸了鍋,有人說是善有善報,也有人討論撿到東西到底該不該要報酬。今天,咱們就來聊聊這背后的人情和法律。
一、兩年后“復活”的手機,引出一段奇遇
家人們,你們丟過手機嗎?丟手機這事兒吧,大多數時候都是石沉大海,買個新的就當破財消災了。但黑龍江大慶的劉女士,她的經歷簡直能拍成電影了!
2023年10月,劉女士逛街時不小心把剛買沒多久、花了六千多的手機弄丟了。她當時那個急啊,因為手機里有好多重要的備考資料,立馬就報了警。可那會兒她正忙著沖刺考試,找了一陣子沒結果,這事兒也就暫時放下了,心想著肯定是找不回來了。
結果,戲劇性的一幕來了!時間一晃到了2024年8月,劉女士閑著沒事,在官網上查了一下自己那部手機的序列號,你猜怎么著?手機居然被激活了!系統顯示,手機先是被人拿到綏化刷了機,后來又跑到沈陽被人正常使用上了。
劉女士立刻把新線索提供給了警察。直到今年2月,警察叔叔不負眾望,還真就把手機給追回來了。原來,劉女士的手機是被一個修路工人撿到的。這位工人老哥沒有選擇歸還或者交給警察,而是自己拿去刷了機,然后送給自己在沈陽的外甥女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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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局很暖心:手機拿回,還多得了2000塊補償
手機雖然找回來了,但因為被刷過機,劉女士手機里那些珍貴的資料全沒了。要重新補辦、恢復這些資料,又是一筆時間和金錢的開銷。
最后,在警方的調解下,那位修路工人一方賠償了劉女士總共8500元。這里面除了手機本身的價值,還包含了2000元,專門用于補償劉女士尋找手機、補辦資料產生的各種損失和費用。
這事兒傳到網上,網友們瞬間炸開了鍋,評論那叫一個精彩。
有的網友分享了自己的神奇經歷:“2002年我撿到過一個手機,還給失主后,人家非要給我幾百塊錢感謝費,我堅決沒要。結果你猜怎么著?2015年我自己手機丟了,撿到手機還給我的,居然就是當年那個失主!這大概就是傳說中的福報吧!”
也有網友感嘆:“唉,這事兒全看人。之前看新聞,一個大媽撿到別人手機,硬是要2000塊才肯還,警察來了調解都沒用。人家大媽理直氣壯:‘我這是撿的,又不是偷的!’”
還有網友分享了自己遇到的爽快人:“我丟過手機,打通電話后對方接的,直接說‘拿兩包煙來換就行’。我給了100塊錢,手機就順利拿回來了,我覺得這樣也挺好,大家都不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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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說法:撿到東西不歸還,不只是面子問題
你看,同樣是撿到東西,不同的人處理方式,結局天差地別。那么,從法律上,咱們該怎么看這事兒呢?
第一,撿到的東西,不等于就是你的。
很多朋友可能有個誤區,覺得“地上撿到寶,問天問地拿不到”。其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說得明明白白:“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簡單說,撿到東西,第一反應應該是想辦法歸還失主,或者交給警察、商場服務臺這些地方。這是法定義務,不是可選項。
第二,撿了不還,可能涉嫌犯罪。
如果撿到東西后,明知是誰的還藏著掖著不還,或者直接占為己有,那性質就變了。在法律上,這叫“侵占”。如果東西價值比較大,比如像劉女士這樣價值六千多的手機,拒不歸還的話,就可能觸犯《刑法》里的“侵占罪”,是要被判刑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所以,別因為一時貪念,給自己惹上大麻煩。
第三,弄丟了或損壞了撿到的東西,要賠!
很多人在撿到東西后,可能保管不善,或者像本案中一樣,直接拿去刷機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劉女士能多要那2000塊錢,法律依據就在這兒。因為工人撿到后刷機,屬于“故意”行為,直接導致劉女士手機里的資料徹底沒了,這個損失,當然得由撿到的人來承擔。
結論:
誰能想到,一部丟了快兩年的手機還能完璧歸趙?劉女士的經歷告訴我們,自己的權益,哪怕過再久,也要敢于去爭取。而對于撿到東西的人來說,真的別心存僥幸。現在手機都有唯一的識別碼,你只要一使用,就像在網上留了“案底”,遲早會找到你。
與其最后尷尬地被找上門,賠了錢又失了面子,甚至惹上官司,還不如一開始就做個拾金不昧的人。如果失主主動給酬金,那是人情;但主動索取,甚至強行占有,那就是不懂法了。
最后想問問大家:
如果你撿到一部價值不菲的手機,你會怎么做?是等著失主聯系給點感謝費,還是直接交給警察?或者,你覺得失主應該給多少報酬才合適?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咱們一起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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