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節,團圓喜慶,年味正濃。在這充滿歡聚與溫情的日子里,法律也如影隨形,與我們的傳統年俗緊密相連。無論是紅包傳遞、年夜飯共享,還是爆竹聲聲、酒桌言歡,每一個看似尋常的習俗背后,都可能牽涉具體的法律權利與責任。今年春節,不妨跟隨阿信一起,從傳統年俗中讀懂法律,平安過年,溫暖相伴。
年夜飯套路多:“吉祥話”背后的消費陷阱
年夜飯是春節的重頭戲,但近年來,年夜飯“套餐制”逐漸成為一些商家的新套路。這些套餐常以“闔家歡樂”“鴻運當頭”等吉祥話命名,價格也常帶6、8等吉利數字,看似喜慶,實則可能暗藏消費陷阱。
“固定套餐、不可單點”的模式,實質是一種變相強制消費,涉嫌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若套餐菜品分量顯著不足、價格虛高,或商家單方面變更菜品、加價,則可能構成欺詐或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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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25年5月12日頒布的《餐飲業促進和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已明確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消費者可以這樣做:預訂前盡量實地考察,選擇信譽好、明碼標價的商家;
主動要求簽訂書面合同或確認單,明確套餐內容、菜品數量、價格、用餐時間等細節;
警惕“限時消費”“節日特價不退不換”等不公平條款,遇到問題及時與商家溝通,必要時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依法維權。
吃年夜飯,吃的是團圓,更是安心。別讓“套路”壞了年味。
電子紅包新“年俗”:搶紅包軟件的法律邊界
隨著電子紅包成為新年俗,各類“搶紅包神器”“自動搶紅包插件”也悄然興起。然而,開發并銷售寄生于微信等社交平臺服務的搶紅包軟件,不僅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也破壞了網絡服務的正常運行機制,甚至侵犯用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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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寄生于他人網絡服務產品的搶紅包軟件,破壞了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的正常運行,違反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互聯網公平競爭機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馨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兩原告系QQ軟件的開發和運營主體,QQ軟件提供手動搶紅包功能,即一名用戶可以點擊領取其他用戶通過一對一聊天或群聊方式發送的電子紅包。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豪公司)是兩款自動搶紅包軟件的開發和運營主體,通過多個安卓客戶端的手機應用市場以及其運營的兩個網站提供上述兩款軟件的下載服務。杭州古馨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馨公司)是其中一款軟件在華為應用市場、豌豆莢平臺的服務提供者。一旦有用戶發送紅包,自動搶紅包軟件即可自動領取紅包并自動發送答謝消息,軟件教程還有“搶紅包防限搶技巧”等內容。僅以華為應用市場、豌豆莢為例,其中一款涉案自動搶紅包軟件的下載量曾分別達到302萬次、268.4萬次。兩原告認為兩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兩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95萬元。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軟件的開發、運營系架構于兩原告已經擁有的廣大QQ軟件用戶群體和已經建立的真實、誠信的互動生態系統,該軟件妨礙兩原告合法提供的QQ產品和服務的正常運行,通過提供損害兩原告、消費者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服務而獲利,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該院于2021年9月15日判決: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停止侵害、登報消除影響,并分別賠償60萬元和10萬元。
一審宣判后,百豪公司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百豪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百豪公司提出的被訴軟件未影響QQ紅包正常運行的申請再審理由,經審查認為,兩原告提供的QQ搶紅包程序及相關服務在正常運行的情況下需要用戶主動關注紅包信息并手動點擊獲取紅包,以此提升用戶黏性和用戶爭搶紅包的趣味性。被訴軟件通過技術手段在無需人工操作的情況下就能實時獲取紅包信息并自動搶紅包,改變了真實社交狀態下用戶獲取QQ紅包的方式,進而導致用戶黏性的降低。雖然被訴軟件由相關用戶主動下載并安裝,但該部分用戶的選擇并不能代表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被訴軟件自動搶紅包本身是一種公平游戲規則下的作弊行為,對于未安裝被訴軟件的用戶而言,其喪失了公平參與搶紅包的機會和搶紅包的樂趣。被訴軟件破壞了兩原告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的正常運行,違反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互聯網公平競爭機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于2022年12月19日裁定:駁回百豪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2)浙民申5195號
案例來源:浙江高院發布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財產損失風險:外掛軟件可能被植入木馬,導致支付密碼、銀行卡信息泄露,造成經濟損失。
隱私泄露風險:此類軟件常要求過度權限,聊天記錄、通訊錄等個人敏感信息可能被開發者后臺收集并泄露。
賬號封禁風險:使用第三方外掛軟件違反平臺用戶協議,可能被限制功能或者永久封禁。
酒桌情誼深,勸酒責任重
佳節團聚,舉杯暢飲本是樂事。但請注意:不當勸酒,可能要負法律責任!
以下四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相應責任:
強迫性勸酒,言語或行為施加壓力;
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宜飲酒,仍勸其喝酒導致疾病發作;
未對醉酒者盡到安全護送義務;
明知對方酒后駕車未加勸阻,導致事故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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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朋友進行勸酒的行為人,未盡到或未完全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及通知等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經營場所對客人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吳某乙、黎某勸酒致人死亡案
2016年4月27日晚6時許,吳某甲和被告吳某乙及包某、袁某在長壽區一家餐館吃飯,吳某甲和吳某乙、袁某各喝了約3兩白酒。當晚9時許,4人又乘車來到另一餐館,與被告吳某丙、李某等6人一起吃飯、喝酒。飯后,吳某甲和吳某乙等6人又來到黎某經營的音樂廳唱歌、喝酒。當晚11:41時許,吳某丙、楊某、李某、涂某先后離開音樂廳。次日凌晨0:20時許,吳某甲醉意明顯,吳某乙和音樂廳工作人員攙扶吳某甲離開音樂廳下樓梯時,吳某甲掙脫后因站立不穩從樓梯摔下倒在地上,導致頭部出血。音樂廳工作人員趕緊打“110”、“120”報警和求助,“120”醫護人員來到現場,吳某甲即被送往長壽區人民醫院搶救,后經醫治無效死亡。
原告親屬一紙訴狀將被告吳某乙、長壽區某音樂廳、吳某丙、李某、涂某、楊某、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618834元。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被告吳某乙、黎某各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62874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被告黎某不服,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判決生效后,被告吳某乙、黎某均向原告支付了賠償款,并主動繳納了應由其負擔的案件受理費。
法院審理認為,死者吳某甲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認識,其本人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吳某乙參與了吳某甲喝酒的全過程,未盡到或未完全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及通知等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音樂廳存在安全隱患,對客人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音樂廳出入音樂廳的樓梯間無扶手存在安全隱患,實際經營者為被告黎某,故應由黎某承擔責任。現無證據證明被告吳某丙、李某、涂某、楊某在共同飲酒時,對吳某甲有強迫勸酒行為,且上述被告均先行離開音樂廳,對離開后發生的情況不可預知,故上述被告對吳某甲死亡后果的發生無過錯,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根據相關當事人過錯程度及責任大小,確定被告吳某乙、黎某均承擔10%的責任為宜。
案例來源:重慶法院網 2017年6月27日
聚會娛樂:放松可以,“彩頭”莫加
打牌、搓麻將是春節常見的娛樂方式,但一旦涉及金錢“彩頭”,性質可能就變了。娛樂重在開心,別讓一時的“添彩”壞了氣氛、觸了法律。
劃重點:這些都算賭博行為
線下以現金、財物作賭注,進行打牌、擲骰子等棋牌博弈;
網絡平臺參與棋牌、彩票、電競類投注押注、兌換提現;
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局;
為賭博提供場地、資金、工具,充當托兒、代理等幫兇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春節是情感的歸宿,也是文明的縮影。知法、守法、用法,不僅能保護自己和家人,也能讓節日的歡笑更加純粹、溫馨。愿我們每個人都能成為法律知識的傳遞者,在團圓的餐桌上、在相聚的笑語里,多一份法治的理性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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