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這起無接觸交通事故在網上爭得很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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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寫文解釋,為什么我認為兩名初中女生不應承擔22萬元賠償。
評論區反對聲音不少,我都看了,這里再系統說一遍。
反對者最常見的理由:
“女生未滿16歲騎電動車,又轉彎未讓直行,既然違規,為什么不該賠?”
這個問題問得好,但要把兩個概念分清:
行政違法,和民事賠償。
行政違法,是交警處罰的依據;民事賠償,是法院判你賠錢的依據。
二者有關聯,但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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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支持民事賠償,必須同時滿足三點:
- 行為人存在違法或不當行為;
- 受害人確實有損害結果;
- 該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該損害結果。
只有三點同時成立,賠償責任才成立。
回到本案。雙方沒有發生碰撞,因此只能按無接觸交通事故分析。
而無接觸事故定責,有一個核心前提:
你的行為,必須對損害結果產生了直接、可歸責的影響。
通俗點說就是:“她之所以摔,是因為你那樣做了。”
這也是法院要審理的核心問題:朱女士的摔倒,是否由這名女生的行為直接造成?
結合視頻,有三個關鍵事實:
一,朱女士是在避讓白色轎車后出現身體失衡;
二,自行車與電動車始終沒有接觸;
三,在朱女士出現明顯失衡的關鍵時刻,雙方仍保持約2–4米的空間距離。
這個距離并非主觀判斷,而是以畫面中的沙井蓋作為參照:
單個井蓋直徑約0.5–0.6米,兩車之間約跨越4–7個井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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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我此前提到的“1米多”,2–4米更接近視頻呈現的事實。
同時,視頻顯示電動車一方勻速通行,未出現貼身逼近、突然加速、搶行、鳴笛等異常行為。
有觀點認為,朱女士是受到電動車影響才發生摔倒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被嚇到”本身屬于主觀感受,在法律上,仍需要客觀證據證明:
電動車一方存在實質性的危險接近;且該行為是摔倒的直接、主要原因。
從視頻畫面看,在朱女士出現明顯身體失衡的關鍵時刻,雙方之間仍保持著約 2–4 米的空間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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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朱女士的身體失衡,發生在避讓白色轎車之后,在時間順序上,屬于其自身操作和避讓動作引發的失衡過程。
因此,很難認定電動車一方的行為在當時、當刻,對朱女士的摔倒形成了直接、現實、可歸責的因果影響。
最后補充一點
因果關系有強弱之分,賠償比例與因果關聯度成正比。
即便法院最終認定女生存在一定責任,賠償金額也必須根據其行為對結果的實際影響程度來調整。
如果摔倒主要由朱女士自身避讓車輛造成,電動車的影響只是次要、間接因素,那即便22萬元損失成立,也只能按有限比例分擔,而不可能全額賠償。
一句話,違規不等于致害,有錯不等于全賠。
民事賠償,最終看的是誰造成的損害,以及造成了多少。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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