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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產業蓬勃發展的當下,“劇本殺”作為新興互動娛樂形式,憑借獨特魅力迅速占領年輕市場。然而,行業繁榮背后,盜版侵權亂象叢生。今天我們一起來看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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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文化公司是某知名劇本殺的發行方,享有該劇本殺中文字作品及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某科技公司、某傳播公司未經許可,擅自通過其運營的劇本殺手機App、微信小程序、抖音等平臺,線上、線下傳播、銷售涉案劇本殺。某文化公司多次向某科技公司和某傳播公司發送侵權通知,要求停止侵權。但該二公司均未停止侵權,反而多次聲稱具有合法授權。某文化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某科技公司、某傳播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6萬余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某科技公司、某傳播公司雖均書面承諾停止侵權且案件生效前不再實施,但仍未停止侵權行為。
裁判結果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劇本殺市場知名度較高,二被告作為同行業從業者,以涉案劇本殺進行商業運營前未就權屬進行合理審查,在某文化公司多次發送侵權通知的情況下,仍未謹慎審核權屬、采取措施,反而多次聲明強調其行為合法合規,并持續實施侵權行為超過一年,在向法庭書面承諾停止侵權后仍未停止,侵權行為輻射全國多個城市,嚴重損害某文化公司合法權益,侵權故意明顯、情節嚴重,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劇本殺知名度較高,以“城市限定”的方式、高至2488元的售價對外發行,二被告營收數據、交易明細、公開宣傳的開場次數,及二被告“免費贈送+低價開本”的侵權模式獲取大量用戶流量等間接收益,裁量確認二被告獲利數額為5萬元。
綜合考慮二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頂格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判令二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某文化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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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近年來,“劇本殺”作為新興的互動娛樂形式,憑借其沉浸式體驗和社交屬性迅速風靡年輕群體,市場規模持續擴張。然而,行業蓬勃發展的同時,擅自復制、銷售、線上傳播盜版劇本殺等侵權行為泛濫,著作權糾紛頻發。本案即為一起典型的劇本殺企業盜用他人知名劇本殺用于線上、線下營利的著作權侵權案件。
本案中,法院一方面回應了“劇本殺”作品拆分保護與整體認定的路徑選擇,對劇本殺中符合作品特征的文字、美術等部分的著作權按照既有作品類型分別保護,明晰“劇本殺”中作品的權屬認定規則,為“劇本殺”行業著作權人維權提供類型化指引;另一方面,嚴格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審查“故意侵權+情節嚴重”主客觀要件后,明確在此情節下頂格適用5倍賠償遏制惡意侵權行為,并精準裁量被告獲利基數,對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提供裁判指引,彰顯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的司法導向,持續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為區域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來源:朝陽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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