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市民日益增長的運動健身需求,緩解公共體育場館資源供給不足的困境,近日,廣東省珠海市決定在寒假期間面向全體市民開放46所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這不僅是一項惠民舉措,更是對法律精神的踐行。
從法律屬性看,學校體育場地屬于公共資源,其使用效率最大化是公共財產權理論的基本要求。體育法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開向社會開放的辦法,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實行優惠。”《全民健身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學校體育設施的開放義務。這些規定為學校體育場地對外開放提供了法律依據。
學校體育場地對外開放的相關法律法規背后所蘊含的法治理念,是希望通過強制性和規范性的舉措來滿足市民日益增長的運動健身需求,緩解公共體育場館資源供給不足的困境;但由于目前學校間的條件水平差異較大,國家層面出臺法律法規若對此問題的所有細節直接“一刀切”還不具備相應立法條件。比如,一些老舊學校,由于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并不獨立于教學區,因而很難對社會開放。而一些新建校的體育場地和設施相對獨立,并進行了相關圍擋,管理起來相對容易,這樣的學校操場稍加改造,就容易對社會開放。因此,需要地方層面制定既符合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的規范內容和立法思想,又切合當地實際的政策細則,實現“地區政策與國家法律有效銜接”。
學校體育場地對外開放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和公共利益平衡。珠海市在立足當地實際的基礎上,在寒假期間面向全體市民統籌推進開放46所學校體育場地設施,這一舉措是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具體行動。其開放依據《珠海市推進學校體育場地向社會開放的工作方案》,是對體育法第八十六條“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體育場地設施向公眾開放”規定的細化,體現了地方政府通過法治手段推進惠民工程的積極探索。
在惠民誠意方面,珠海的做法體現了權利保障的法治思維。通過免費或低收費方式向市民開放,體現了對公眾體育權的尊重和保障。這種做法契合《全民健身條例》關于“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立法精神,將法律規定的公民體育權利轉化為切實福利。
更為重要的是,珠海探索建立了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根據《關于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學校須具備“健全的安全管理規范,明確的責任區分辦法和完善的安全風險防控條件”。對多元主體的安全責任精確界定是當前法律實踐中的難點,因此在實際執行中,責任劃分不夠清晰成為制約開放的重要因素。珠海通過完善預約制度、加強安全管理規范等措施,既保障了校園安全,又滿足了市民健身需求,在法律權利與義務之間找到了平衡點。這種探索為破解學校體育場地開放中的“安全困境”提供了有益經驗。
珠海的實踐表明,學校體育場地對外開放要真正體現惠民誠意,需要將法治原則轉化為具體可行的制度安排。通過明確的法律依據、細致的運行機制和合理的責任分配,才能讓法律規定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法治建設的實惠。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規范還存在法律位階問題。一方面,法律層面的規定較為原則化,缺乏強制約束力;另一方面,政策文件雖具體但法律效力有限,難以完全替代法律法規的作用。當前主要依靠政策推動的開放模式,反映了“政策先行、法律跟進”的中國特色法治路徑。但從長遠看,需要通過法律固化政策成果,實現從行政推動到法治保障的轉變。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珠海46所學校體育場地寒假對外開放,是對法律規定的具體落實,也是法治精神的生動實踐。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監管機制的持續加強,期待更多學校體育場地從政策倡導走向法律義務,從臨時舉措走向常態化機制。這不僅有利于全民健身事業的推進,也是法治中國建設在教育體育領域的具體體現。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本科生)
《中國教育報》2026年02月24日 第02版
作者:楊程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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