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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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10月,李某與張某發生交通事故。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李某作為網約車駕駛員,因此次交通事故修車八天,要求張某承擔停運損失費。因雙方對于停運損失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付車輛停運損失費八天3000余元。
張某辯稱,認可停運損失,但不認可數額。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張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車輛與李某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該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采信。本案中,李某所駕駛的涉案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損,張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存在過錯,李某要求張某賠償其停運損失,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李某主張停運損失為3200元,張某辯稱,對修車時間8天存疑,但張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李某主張車輛維修時間為8天,提交了相關證據,法院予以支持。李某主張以每日400元作為計算其停運損失的標準,提交2025年4月至6月、10月事故發生前的運營流水。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認為,李某的停運損失應參照2024年山東省道路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21280元作為計算標準為宜。經核算,李某的停運損失本院認定為2600余元。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李某停運損失2600余元。
法官說法
網約車作為新興就業載體,車輛是司機的核心謀生工具,停運損失本質是可得利益損失,與侵權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依法從事貨運、客運等經營活動的車輛,因交通事故不能運營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法院應依法支持,但并不是所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都能索賠“停運損失”,需要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車輛具有合法的營運資質,比如注冊登記為網約車、出租車、貨運車;二是損失必須合理,即與維修周期掛鉤,并能提供有效證據加以證明。同時需注意,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通常不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付范圍內,應由侵權人自行承擔。各方應敬畏交通規則,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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