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五記載,乾德二年,也就是公元964年,趙國胤下了道詔書量,明令:“諸州通判,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
意思就是,知州想辦任何事,不管是征兵、收稅,還是審案子,都得跟通判一起簽字才能算數,少一個人的字都不算數。開寶三年(970年),根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十一記載,趙匡胤又下了一道命令:“自今諸州通判,不得專決刑獄,須與知州同署文案”,還特意強調“凡州郡錢谷出入,通判皆得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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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下好了,通判雖不能獨斷,但卻能卡住知州的脖子,尤其是錢和案子這兩個最容易藏貓膩的地方,通判都能查,等于把知州的家底給看得明明白白。皇帝直接任命的通判相當于大清的密折制度下的官員,有向皇帝打小報告的權力,雖然也得擔心別人打自己報告。而且大宋的官員基本上很難和光同塵,宋代為了強干弱枝,地方官的任職時間都很短。以大名鼎鼎的蘇軾為例,任職最久被貶黃州時,干了五年。正常都是兩三年,甚至只有幾個月。
兩個人還不是同時到任的,升遷調離周期會隔開。兩個人剛熟悉,就有人要走了,這還怎么配合。而且知州還不是正式官,叫權知本州事 。趙匡胤為了防止地方官員做大確實是煞費苦心。順便說一下,宋朝的“州”在行政層級上類似于現代的地級市,知州作為一州之長,總管民政、財政、司法等事務,這與市長職責相近。???同時兼掌軍事職能?,知州全稱“權知某軍州事”,常兼領當地兵政,因此其角色還近似于?市長兼軍分區司令員?。???
通判是州府的副長官(“倅貳”),與知州(知府)共同處理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等各項政務,所有公文需與知州聯署方能生效。???通判由中央直接委派,大致相當于現代地級市的常務副市長,核心職責是監督州府長官及所屬官吏,可獨立向朝廷報告情況,是皇帝在地方的重要耳目與制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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