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主審法官席位,現就當前全國范圍內金融借貸、信用卡糾紛等案件審理中反映出的民生痛點、司法難點問題,作出正式司法立場發聲。
近年來,隨著普惠金融的快速發展,從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到各類持牌金融機構線上借貸APP,從線下傳統經營性貸款到個人消費信貸,金融服務的觸達范圍持續擴大,在滿足百姓合理資金需求、服務民生消費與小微經營的同時,借貸全鏈條的合規隱患逐步顯現,涉借貸逾期糾紛案件數量持續高位運行。在大量司法案件與群眾信訪訴求中我們發現,金融機構、放貸主體一旦出現借款人逾期,便習慣性將全部違約風險、還款責任單向推給借款百姓,全然無視自身在授信審批、息費公示、合同履行、貸后管理等環節的過錯與責任,導致借款群眾陷入“維權無門、協商無路、追責無據”的難言之隱。這種“收益歸機構、風險全推給百姓”的失衡格局,嚴重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背了金融服務民生的本源宗旨,更破壞了金融市場的公平秩序與社會誠信體系的根基。
本席在此以最高法主審位名義鄭重明確:借貸逾期的責任認定,絕非“逾期即全責”的簡單粗暴歸責。人民法院將以穿透式審判、全流程審查、實質性解紛為核心原則,堅決管住百姓借貸路上的“難言之隱”,依法厘清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邊界,督促放款機構扛起應盡的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全力守護金融領域的公平正義,讓百姓的借貸之路不再坎坷。
一、金融借貸全鏈條隱患叢生,成為百姓借貸路上的隱形陷阱
從近年來全國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信用卡糾紛案件審理情況來看,當前借貸市場的合規隱患,早已不局限于單一的利率超標問題,而是貫穿于授信、簽約、放款、貸后管理、征信報送、逾期處置的全流程,每一個環節的漏洞,都可能成為百姓難以承受的負擔,最終在逾期環節集中爆發,卻要由百姓獨自承擔全部后果。
其一,授信審批環節失范,過度授信、盲目放貸埋下先天風險隱患。部分商業銀行、持牌金融機構為了擴大業務規模、賺取息差收益,完全背離審慎經營原則,在授信環節放棄盡職調查義務:對信用卡申請人,不核實實際收入水平、還款能力與負債情況,僅憑身份證、征信報告便濫發高額授信,甚至主動向在校學生、無固定收入人群、高負債群體推銷信用卡、辦理分期業務;對線上借貸APP用戶,僅憑基礎身份信息便“一鍵授信、秒批放款”,全然不評估借款人的還款來源與償債能力,甚至誘導借款人多頭借貸、以貸養貸。這種“重規模、輕風控”的經營模式,本身就為后續的逾期埋下了先天隱患,而一旦出現逾期,機構便將全部責任推給借款人“惡意拖欠”,完全回避自身盲目授信、過度放貸的核心過錯。
其二,合同簽約與息費規則不透明,格式陷阱、變相高息加重百姓隱性負擔。大量借貸合同中,金融機構利用自身信息優勢與市場主導地位,設置大量不公平格式條款:對借款利率、還款方式、逾期違約金、手續費、擔保費、服務費等核心信息,以極小字體、模糊表述隱藏在數十頁的合同文本中,不履行明確告知義務;更有部分機構通過“砍頭息”“服務費前置”“分期手續費折算實際利率遠超法定上限”“逾期罰息復利疊加”等方式,變相發放高利貸,借款人在簽約時根本無法清晰知曉全部借款成本,直至還款時才發現息費遠超預期,最終無力償還導致逾期。而在后續的糾紛處理中,機構卻以“借款人自愿簽署合同”為由,拒絕承認自身的告知義務缺失與息費違規問題,將全部還款責任強加給百姓。
其三,貸后管理與逾期處置失序,冷遇推責、違法催收加劇群眾困境。借款人出現逾期后,多數金融機構并未建立平等協商、人性化處置的機制,反而采取“一刀切”的冷硬處理方式:借款人因失業、重病、意外事故等客觀原因出現暫時還款困難,主動聯系機構申請協商分期、延期還款時,多數機構要么直接拒絕協商,要么設置極高的協商門檻,要么層層推諉、多個部門之間來回踢皮球,讓借款人陷入“協商無路”的絕境;更有部分機構將催收業務外包給第三方公司,放任第三方采取電話轟炸、短信騷擾、辱罵威脅、騷擾親友同事、上門滋擾等軟暴力甚至暴力催收手段,嚴重影響借款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給借款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壓力與名譽損害。而當借款人就催收違法行為提出異議時,機構往往以“外包業務與我方無關”為由推卸責任,全然無視自身的管理義務與法律責任。
其四,征信管理環節失當,隨意報送、異議推諉侵害群眾核心權益。征信記錄作為百姓的“經濟身份證”,直接關系到個人的出行、消費、就業、信貸等方方面面。但在實踐中,部分金融機構完全漠視征信管理的法定規范:未經核實便隨意將逾期記錄報送至征信系統,甚至將機構自身系統故障、息費核算錯誤、未告知還款計劃等原因導致的逾期,也全部記在借款人名下;借款人就錯誤征信記錄提出異議申請后,機構長期怠于處理、拒不核實更正,讓百姓為機構的過錯付出征信受損的沉重代價;更有部分機構以“上報征信”為要挾,逼迫借款人接受不合理的高額息費與還款方案,將征信工具異化為壓榨借款人的手段。而百姓一旦征信受損,想要通過合法途徑糾正,往往要付出極高的時間成本與舉證成本,陷入“糾錯無門”的困境。
二、“逾期即全責”的片面歸責,讓百姓陷入維權困境的難言之隱
在上述全鏈條隱患的背景下,當前涉借貸糾紛的處置與司法實踐中,“逾期即全責”的片面歸責邏輯依然廣泛存在,成為百姓維權路上的最大障礙,也讓諸多本可化解的矛盾不斷激化,讓百姓的“難言之隱”無處訴說。
從群眾維權的現實困境來看,金融機構與普通借款人之間,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對等、地位不對等、資源不對等。借貸合同的條款由機構單方擬定,放款、還款、息費核算的全部數據由機構單方掌握,訴訟所需的證據材料大多由機構留存,普通百姓根本沒有能力與機構抗衡。很多借款人明明是因為機構的息費違規、盲目授信、催收違法等過錯導致逾期,卻因為舉證能力不足,無法有效維護自身權益;部分借款人面對機構的起訴,甚至因為不懂法律、無力聘請律師,連出庭應訴的勇氣都沒有,最終只能被動接受法院的缺席判決,承擔遠超自身應負的責任,甚至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全家的正常生活。
從部分案件的審理誤區來看,少數法院在審理借貸糾紛案件時,陷入了“形式化審理”的誤區:僅簡單審查借款合同、放款記錄、逾期事實等表面證據,只要借款人確實存在逾期,便直接判決借款人承擔全部還款責任、支付全部違約金與罰息,全然不審查放貸機構的資質合規性、授信審批是否盡職、息費核算是否合法、格式條款是否有效、催收行為是否違法等核心問題。這種“重形式、輕實質”的審理模式,本質上是默認了“逾期即全責”的不合理邏輯,忽視了借貸雙方的地位不對等,也忽視了機構自身的過錯責任,最終讓司法裁判成為了機構不合理訴求的“背書”,讓百姓失去了最后一道公平救濟的防線。
更值得警惕的是,這種片面歸責的導向,正在不斷加劇借貸市場的惡性循環:機構無需為自身的違規經營、風控缺失承擔責任,便會更加肆無忌憚地盲目放貸、設置陷阱、違規催收,最終導致更多百姓陷入債務困境;而百姓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便會對金融機構、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甚至出現“逃廢債”的極端行為,既破壞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秩序,也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本席在此明確:百姓的“難言之隱”,就是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發力方向。我們絕不容許放貸機構只享受收益、不承擔風險,絕不容許將機構經營過錯導致的風險全部轉嫁給普通百姓,絕不容許“逾期即全責”的片面邏輯踐踏法律的公平正義。人民法院將始終站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第一線,為百姓調解矛盾、討回公道,讓每一個借款群眾都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堅守司法為民初心,以全鏈條司法舉措守護百姓借貸公平
針對當前金融借貸領域的突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就金融審判工作作出系列部署,全國各級法院將嚴格落實司法政策,統一裁判尺度,以全鏈條、全方位的司法舉措,切實管住百姓借貸的“難言之隱”,推動借貸糾紛的實質性化解,真正實現借貸雙方的權責對等、利益平衡。
(一)堅持穿透式全流程審判,堅決摒棄“逾期即全責”的片面歸責邏輯
各級法院審理金融借貸、信用卡糾紛案件,必須嚴格落實“穿透式審判”原則,對借貸行為進行全流程、全環節實質性審查,絕不能僅以“存在逾期事實”便直接判定借款人承擔全部責任。審查范圍必須覆蓋:放貸主體是否具備合法放貸資質,是否存在無資質放貸、超范圍經營問題;授信審批環節是否履行了盡職調查義務,是否存在過度授信、盲目放貸、誘導借貸等過錯;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是否履行了核心條款的提示告知義務,免責、限責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借款息費核算是否符合國家金融監管規定與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否存在砍頭息、變相高息、復利罰息違規疊加等問題;貸后管理是否合規,是否存在暴力、軟暴力催收等違法行為;征信報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錯誤報送、怠于處理異議等問題。
凡是經審查認定,放貸機構存在未履行授信審慎義務,對無還款能力群體過度放貸導致逾期的,對擴大部分的債務損失,依法判令機構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凡是機構未履行核心條款提示告知義務,設置的格式條款存在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借款人責任、排除借款人主要權利情形的,依法認定相關條款無效;凡是機構收取的服務費、擔保費、手續費、違約金等各類費用,變相突破利率監管上限的,對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護;凡是機構存在違法催收行為,給借款人造成人身、財產、名譽損害的,依法判令機構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在借款糾紛中一并予以抵扣、處理。
(二)嚴格壓實放款機構法定責任,從源頭規范借貸市場經營行為
人民法院將通過司法裁判,明確放貸機構的法定義務與責任邊界,倒逼機構回歸審慎經營本源,從源頭消除借貸隱患。一是嚴格壓實機構的授信盡職義務,明確金融機構必須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負債情況進行實質性審查,嚴禁向無還款能力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嚴禁誘導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對未履行盡職義務導致的債務風險,機構必須自行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全部轉嫁給借款人。二是嚴格壓實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明確借款利率、還款方式、息費構成、逾期責任、提前還款規則等核心信息,必須以顯著方式、通俗易懂的語言向借款人明確告知,未履行告知義務的,相關不利后果不得由借款人承擔。三是嚴格壓實機構的催收管理義務,明確金融機構對其外包的催收業務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嚴禁任何形式的暴力、軟暴力催收行為,對違法催收行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四是嚴格壓實機構的征信管理義務,明確金融機構對征信報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錯誤報送征信記錄、怠于處理異議申請的,依法判令機構承擔更正、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切實守護百姓的“經濟身份證”。
(三)健全多元解紛機制,以實質性調解為百姓化解矛盾、討回公道
針對百姓反映強烈的“協商無路、維權無門”問題,各級法院將全面健全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把實質性調解貫穿于案件審理的全流程,真正為百姓解決實際問題,而不是一判了之。一是全面建立金融糾紛一站式調解平臺,聯合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人民調解組織,搭建專門的金融糾紛調解通道,對涉借貸逾期糾紛,優先引導雙方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矛盾,降低百姓的維權成本與時間成本。二是明確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平等協商機制,對借款人因失業、重病、意外等客觀原因導致暫時還款困難,提出合理的分期、延期還款申請的,必須積極對接、平等協商,制定符合借款人實際情況的個性化還款方案,不得無理由拒絕協商、推諉扯皮。三是強化法院的調解引導與司法確認職能,對雙方達成的合法調解協議,依法予以司法確認,賦予強制執行力,保障調解協議落到實處;對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拒不配合調解的,將在案件審理中予以負面評價,對其不合理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本席在此明確: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絕不是“和稀泥”,更不是逼迫百姓接受不合理的還款方案,而是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督促機構承擔應盡的責任,兼顧雙方的合法權益,為百姓找到一條切實可行的債務化解路徑,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我們堅決為受困于債務糾紛的百姓撐腰,讓每一個有還款意愿、但存在暫時困難的百姓,都能獲得平等協商的機會,都能找到合法合理的解決途徑。
(四)強化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破解百姓維權痛點難點
針對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的地位不對等、信息不對等問題,各級法院將在案件審理中全面落實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原則,切實降低百姓的維權門檻,破解“舉證難、維權難”的核心痛點。一是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明確對放貸資質、授信盡職情況、息費核算合規性、合同條款告知義務履行情況、催收行為合法性等事項,由金融機構承擔舉證責任,機構無法舉證證明自身行為合規的,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不得讓百姓為機構的舉證義務買單。二是暢通百姓維權渠道,對涉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案件,開辟綠色立案通道,推行網上立案、跨域立案,降低百姓的訴訟成本;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依法落實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政策,提供法律援助指引,絕不讓百姓因為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三是依法支持百姓的合理維權訴求,對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給借款人造成的損失,依法判令機構予以賠償;對機構的不合理訴訟請求,堅決依法予以駁回,讓司法裁判真正成為百姓維權的堅實后盾。
四、厘清權責邊界,推動金融市場回歸服務民生的本源
金融的本質是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民生發展。普惠金融的核心,是讓普通百姓能夠獲得公平、透明、可負擔的金融服務,而不是讓金融機構通過無序擴張、違規經營,將普通百姓當成賺取超額收益的“收割對象”。一個健康的金融市場,從來不是“機構只賺不賠、百姓風險自擔”的單邊市場,而是權責對等、風險共擔、公平誠信的市場。
放貸機構作為專業的金融經營主體,享受著金融業務帶來的收益,就必須承擔起與之匹配的風控責任、合規責任、社會責任,絕不能只享受收益、不承擔風險,更不能將自身經營過錯導致的損失,全部轉嫁給普通百姓。無論是銀行信用卡業務,還是各類金融APP借貸業務,都必須堅守合規底線,尊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回歸金融服務民生的本源,而不是陷入“盲目放貸-逾期催收-訴訟追責”的惡性循環。
對于廣大借款百姓,本席也在此作出明確指引:我們堅決保護百姓的合法金融消費權益,堅決反對機構的違規經營與不合理追責,但也絕不縱容惡意逃廢債行為。對于有還款能力卻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惡意逾期行為,人民法院將依法保護金融機構的合法債權,維護金融市場的誠信秩序。我們希望廣大百姓,在辦理借貸業務時,能夠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清晰知曉借款成本,理性評估自身還款能力,合理借貸、誠信履約;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人民法院永遠是百姓維權的堅實后盾。
結語
本席在此鄭重宣告:人民法院將始終堅守司法為民的初心使命,持續聚焦金融借貸領域的民生痛點,不斷完善金融審判司法政策,統一裁判尺度,規范裁判標準。我們將以最堅定的態度,管住百姓借貸路上的“難言之隱”,以最嚴格的標準,壓實放貸機構的法定責任,以最務實的舉措,為百姓調解矛盾、討回說法。
我們堅決打破“逾期即全責”的不合理枷鎖,堅決杜絕“收益歸機構、風險全推給百姓”的失衡格局,讓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回歸對等,讓金融市場回歸公平誠信的本源,讓司法的陽光照進百姓借貸的每一個環節,讓每一個百姓都能在金融借貸中感受到公平與尊嚴,讓百姓的借貸之路,走得安穩、走得踏實、走得有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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