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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露韋美起訴宇樹科技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作出(2025)最高法知民終756號二審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家敢叫板宇樹科技的公司這次真是踢到了鋼板上。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指出:
本案中,露韋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從案外人處獲得涉案專利權,其并未實際制造、銷售專利產品,經營范圍也與涉案專利技術明顯無關。
其在短短5天之后,即于7月1日對宇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起訴狀中聲稱宇某公司侵權獲利高達數千萬元,但其一方面僅主張500元的賠償訴訟請求,另一方面又要求“以人民法院審計為準”。
二審中,露某美公司在一審已經認定宇某公司不構成侵權、其訴訟請求被判決駁回的情況下,請求本院先行判決宇某公司賠償8000萬元,并以此作為賠償訴訟請求數額,但二審詢問結束后僅一天又以書面方式確定為500元。
露某美公司在一、二審中的前述行為可謂既精心算計、又反復無常,其意一方面在于規避其主張高額賠償訴訟請求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另一方面在于給對方當事人施加額外的訴訟壓力。露某美公司的上述訴訟行權行為有違誠信原則,本院予以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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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1 日:露韋美公司受讓專利 5 天后,向杭州中院起訴宇樹科技,主張 G02 機器狗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初期主張 500 元,同時申請審計獲利)。
2025 年 9 月 26 日:杭州中院一審判決,駁回露韋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認定被訴產品不具備專利必要技術特征。
2025 年 10 月:露韋美公司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中先將賠償請求提至 8000 萬元,后又撤回至 500 元。
2026 年 2 月:最高法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明確原告行為構成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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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閱讀了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民終756號二審判決書,有個驚奇發現:二審竟然沒有律師代理。
大家都知道,知識產權案件還是比較有技術含量的,特別是專利案件,我至今連敢碰都不敢,要知道我在20年前可是知識產權法官。但我們是小知產,對專利我是敬而遠之,因為不懂。
但露韋美公司的法人不知何方神圣,竟然親自上陣。
從其關于賠償數額的騷操作看,不排除有明白人在后面指點,畢竟普通老百姓哪有這么專業。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這話,盡管是說在企業身上,不排除指桑罵槐,你應該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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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害死貓,又查了露韋美這家企業,這是一家2014年注冊的企業,股東2人,很大可能就是夫妻店,因為顯示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也就2人。
大家應該知道怎么回事了。
不過,我還是挺佩服這家主要從事食品、日用品銷售的公司,竟然申請了國家專利,然后又敢和風頭無兩的巨無霸企業宇樹科技對壘。
真是初生牛犢不怕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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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批評,但也很理解企業的想法,變更成500元數額,訴訟費是50元。
而如果按8000萬元,案件受理費是441800元。
要知道人家企業注冊資本才50萬元,這個費用太高了。
說起來,我前段時間在深圳某法院起訴某大型航空公司、某APP侵犯個人信息、泄露個人隱私案,因為沒有數額,我以為案件受理費是50元,后來法院開來了500元,于是我干脆不交錢按撤訴處理了。
理由很簡單,性價比不高。
再說,受理前法院已經開庭了一次,反正大家都知道了底線,而且該公司和APP已經在購票官網上進行了醒目提示,達到了我的公益訴訟目的。
那我還交他500元錢干啥。
我想說的另一層意思是,現在都在降費減稅,法院的案件受理費是不是也應該考慮一下啊?前段時間我看到有個法官說他一個案件收費240萬元,引得許多法律人艷羨。
這得多大標的啊。
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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