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發展,不會像很多人分析的那么簡單。
當地時間2月20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判決,判定總統特朗普大范圍加征對等關稅的做法違憲。
裁決即時生效,美國海關將停止征收上述關稅。已征收的約1750 億美元稅款可能面臨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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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撰寫的多數判決書指出,特朗普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加征關稅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羅伯茨指出,總統必須得到國會的明確授權才能行使加稅權,而憲法規定這項權力屬于國會,而非白宮。
這個事情的意義有多重大呢?自去年重返白宮以來,加征關稅一直是特朗普的一大噱頭,對內他用以聚攏選民的民心,對外,特朗普將關稅作為外交和經濟談判的“大棒”。
為了強調自己加稅整的重要性,他甚至將去年4月2日宣布對貿易伙伴加征對等關稅當天定為“解放日”(Liberation Day)。
所以,我們似乎也可以說,美國聯邦最高法的這次判決,讓特朗普“一夜回到解放前”了。
對此,老川當然惱羞成怒,在最高法做出宣判的第一時間,特朗普就發表白宮電視講話,大罵聯邦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是“不愛國”的。他甚至點名了兩位由他在任內提名,此次卻投票判定他違反憲法的大法官,說他們“讓家人蒙羞”——這在美國政壇辭令中已經接近指著鼻子破口大罵了。
不過特朗普并沒有就此認慫,首先對于法院勒令要退的那1750億美元的天價稅款,白宮在第一時間就表示要尋求司法救濟,說白了就是要繼續打官司,而這些官司可能會持續兩到三年的時間,所以被迫交錢的美國供貨商們,想要立刻拿到退稅是不可能的。
那么這個法案是不是至少可以立刻叫停特朗普的貿易戰呢?
接下來幾個月里,美國政府將確定并頒布新的“合法關稅”。
我查了一下,這次特朗普援引的應該是1974年的《貿易法》,該法案的122條規定,美國政府有權在緊急情況下不經由國會預先同意對外國進口商品加征臨時關稅,以保護美國利益。
但總統向國會“暫借”的這個加稅權是有期限的,最遲150天以后,該行政命令必須經過國會的追認或者被叫停。
所以翻譯翻譯,特朗普但現在其實是在利用他手中行政權的靈活性與已經表態不支持他的最高法院打“迂回戰”,你裁決我這個加稅違憲,那我就推出一個新的政令來拖延執行。
這個法案也可以打官司,但等訴訟程序走完,特朗普沒準又掏出另一個什么新的行政命令,達成了相似的效果。
在判例法的背景下,加之美國有兩百多年的歷史,總統真想這樣“鉆法律的空子”,是有的是機會的。
還有一點特別值得一說,那就是此次被判決引用違憲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和此次特朗普新引用的《貿易法》,都頒布或修訂于上世紀七十年代,而上世紀七十年代剛好是美國制造業受德日等過沖擊、出口下滑、進口飆增的時代。
當時美國國會為了增加政府在國際談判時的談判籌碼,搞了一堆的立法創新,把關稅的征收權“出借”給美國政府。
美國政府也確實是拿著這些授權,扛下了那一波。特朗普的司法團隊如果有心慢慢找材料,僅這個時代講究可以找到大量支持貿易戰繼續打下去的法案。
特朗普的這個打法,其實非常像富蘭克林羅斯福強推《工業振興法》的感覺——他會以行政權的靈活性與司法、立法權周旋。行政權至少短期內不會落入下風。
所以,與國內許多分析不同,指望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這一紙判決就讓特朗普的貿易戰計劃徹底歇菜,是不現實的。
判了以后,大概率貿易戰照打,只不過特朗普多費一些手續而已。
那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這次判決,到底改變了什么呢?
它的目的與意義其實都不是外部性的而是內部性的。
什么內部性呢?就是司法權再次勒緊了行政權的韁繩。強調政府未經授權不得加稅。
政府未經其所統治的人民同意不得增稅,這個事兒可以說美國的核心議題。
想當年十三州殖民地鬧獨立戰爭,起因說到底就是英國國王因為之前與法國在美洲打了七年的殖民地戰爭,國庫虧空甚巨,就想通過對殖民地加稅,羊毛出在羊身上,讓殖民地人自己交錢為這場戰爭買單。
但此舉就引發了殖民地人的憤怒,因為十三州殖民地在當時的英國國會中沒有議席,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發言,英國國王現在要加征新稅,本身對殖民地經濟影響也不大,但這個口子不能開,一旦開了英國國會和十三州殖民地成了刀俎與魚肉的關系,以后要加什么稅豈不是任人宰割。
所以美國人才喊出了“無代表,不納稅”的口號,鬧了獨立。
而在獨立后美國聯邦憲法中,第一條第八款是明確將征收所有稅款的權力賦予國會的,理論上來說,美國總統想要開征任何新稅都必須先經過國會的表決同意。
否則就是行政權力暴走,總統想征什么稅就征什么稅,美國豈不是連大憲章制定前的中世紀英國都不如了?
但是,如前所述,時間進入二十世紀后,國際經貿的變化速度大大超出了制憲會議時的預料,尤其是二戰之后美國成為世界最大的消費品市場之后,表決速度太慢的國會跟不上國際博弈的速度,美國總統外出談判手上也需要有籌碼。
于是出現了國會頻繁“出借”征收關稅權的現象。
這本來是個被默許的方便法門,但特朗普現在的問題,是他“借用”征稅權的力度實在是太大的了。
像去年4月2日的“對等關稅法案”,突然向全球增收關稅,這大大超出了上世紀70年代美國國會制定相關法案時的心理預期。
正如羅伯茨大法官在多數派意見中寫的那樣,這條法令本來不是讓總統這樣用的。
而“無代表不納稅,非授權不加稅”這恰恰又是美國自由保守主義者非常尊奉的信條,
這就解釋了為什么原本保守派占優勢的聯邦最高法院,最終會以6-3的投票結果判定特朗普違憲。
恰恰是特朗普親自任命的那兩位大法官,他們都是最正統的自由保守主義者,而不是川總說啥是啥的MAGA黨。
你指望他們投票反墮胎、支持擁槍都可以,因為這就是美國保守派的思路。
但你讓他們投票贊成給政府擴權,把征稅權大幅授權給政府?這可是他們最反感的左派思想,他們是萬萬做不到的。
身為大法官,他們甚至必須反向投票才能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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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特朗普本人對此事的回應,我覺得也有點急火攻心、方寸大亂了——他居然攻擊投票反對他的大法官們“反美”、“不愛國”?
拜托,你要知道,在美國,您跟自由保守主義右派根本說不著這個。
這幫(至少自認為)最代表美國傳統的美國人,他們建立這個國家的目的就是政府不能未經他們同意就胡亂收稅,假如不是為了堅持這一條,人家當初就不打獨立戰爭了。有什么稅,讓英王開心收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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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抗稅才是“愛國”的體現。
美國歷史上,總統任命大法官,大法官反過來反總統的例子不勝枚舉。
最著名的就是艾森豪威爾任命沃倫,后者主導了美國戰后最深刻的“司法能動”革命,給總統填了一堆麻煩,艾森豪威爾能怎么說呢?
他說,任命沃倫是“我一生中所犯的最特么愚蠢的錯誤(the biggest DAMN-fool mistake I ever m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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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川總啊,你別上火,最愚蠢的錯誤,艾森豪威爾犯了一個,你犯了倆,而已。
要怪就怪你沒脫生在水泊梁山的世界里,不會有人得了你的提拔就“納頭便拜,小弟從此水里火里跟定哥哥!”——美國這種蠻夷之地,居然不講人身依附?真是“無父無君,異于禽獸者幾希?”
所以此次美國聯邦最高法在延宕多時之后,做出這個判決,我覺得確實是在情理之中。
它不會對貿易戰立刻產生影響,它的主要作用是在這個亂世里,聯邦最高法院作為三權中的司法權再次守住了法律的某些底線。
事實上,這個判決讓我想起南北戰爭時,美國總統林肯為了懲治叛亂者,頒布過一個法令終止人身保護令。這個法案后來也被當時的美國最高法院判定為違憲。
這個判決今天看是滿滿正能量的,不然行政權動不動就借戰爭抓叛徒之名隨意踹門抓人,那美國就奔著體現實現納粹第三帝國去了。
但在訴訟過程中,林肯的法令已經在戰時起到了效果,遲來的聯邦最高法的判令其實起的是戰后叫停、翻案、“踩剎車”效果——有些事情,行政權在萬不得已的時候可以做一點,但如果沒有司法權或立法權出來及時踩剎車,行政命令就有被濫用、造成災難的風險。
歷史上,正是聯邦最高法的那個判例,結束了美國內戰后的軍事管制年代。
所以特朗普推動“對等關稅”,聯邦最高法時隔一年又判定此舉違憲,表面上看這似乎是“你唱戲,我拆臺”的內耗與互斗,甚至可能被不懂其中邏輯的人嘲笑為鬧劇。
但實際上兩者達成的是一種競合的關系,美國政策在這一進一剎之間,正在漸進式的逼近一個新的政策平衡節點。
當然,特朗普這上臺一年多了,他的政策思路確實是存在許多問題的。
從啟動“對等關稅”發動貿易戰,到擴權移民局(ICE)暴力驅逐非法移民,特朗普此次上臺后的施政呈現出典型的“四面出擊”的特點。
傳統上,一個老練的政客應該漸進式的逼近自己的政治目標。比如貿易戰和驅趕非法移民,這兩件事不是不可以做,但完全可以緩慢、更有步驟的、一步一步地來,但是特朗普卻選擇了一上來就“貼臉開大”,幾個事情一起做,而且每一項足以觸發違憲訴訟。單從行政效率講,這是特別不理智的。
究其原因,是因為美國當下的政治邏輯變了,特朗普的許多行政命令的目的,就不是追求效率、而是帶有“表演”的性質——明明可以潤物細無聲,他偏要搞個大新聞,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向其鐵桿支持者展現說到做到,以便聚攏更大的人氣。
人氣而不是合法,是推動這個奇人走到今天的動力。所以他注定要當個“法外狂徒”,為更大的人氣而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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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決定行政權權的“玩法”已經徹底變了,但司法權還在執著的堅守,堅守著憲法規定的若干原則,這就是此次最高法判決特朗普違憲的實質——沒有什么保守派撕裂,也不會真正叫停貿易戰。
美國人再次給行政權踩了一次剎車,僅此而已。
我覺得這個判例,還是展現了美國聯邦最高法大法官們作為美國“國家祭司”的勇氣的。司法就應該這樣,你身為總統可以迎合民意、作秀,可以整各種煽動人心的大詞,但我作為大法官該駁回的時候就要駁回。
尤其是被特朗普點名痛罵為“忘恩負義”的那兩位大法官——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和戈薩奇 (Neil Gorsuch)。
特朗普質問他們——“我當初頂著巨大反對聲提名了你們!兩位今天的表現到底是怎么回事?”
怎么回事?
就算你任命了我,我也不是你的私人專屬。
什么“愛國”?什么“個人效忠”?在必須遵守的永恒的憲政精神面前,I don't give a damn!愛咋咋地,你咬我?
就是這么回事。
聯邦最高法,本來就該是這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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