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宜賓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加強全市犬只規范化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市犬只限養區范圍
根據《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規定,全市城市(城鎮)、近郊區、工礦區、游覽區、港口、碼頭、車站和機場為犬只限養區。限養區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品種名錄和標準按照《宜賓市限養區禁養犬只品種目錄和大型犬標準》執行。
二、市級有關部門職責分工
公安機關為限養區犬只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限養區內犬只登記和管理,狂犬、傷人犬處置,流浪犬捕捉等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違法養犬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和犬類狂犬疫病的監測,犬只診療機構的許可和監管,犬只收容場所動物防疫和死亡犬只無害化處理的指導等工作。
住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主體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和救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就本轄區內有關養犬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勸阻違法養犬行為,調解涉犬糾紛。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參與養犬管理、培訓服務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本市各級媒體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新媒體等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狂犬病防治的宣傳活動。
三、限養區養犬管理相關規定
(一)限養區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盲人、肢體重殘人士和重點安全保衛、科研等單位因輔助、護衛、科研等工作需要,需由本人或主管單位報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飼養,經批準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必須圈(拴)養;除執行重要護衛、科研任務外,不得攜帶離開本單位。
(二)限養區的犬只飼養人必須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全市限養區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轄區公安機關批準和農業農村部門免疫登記,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養犬。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飼養人須持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居住證),攜帶犬只到縣(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定點的犬類免疫注射點進行犬只狂犬病的免疫登記,申領縣(區)級農業農村部門統一印制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證》。飼養人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后十日內攜帶犬只到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證》。
(四)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定期到縣(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定點的犬類免疫注射點實施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領取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縣(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定點的犬類免疫注射點應當告知本次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和再次強化免疫的時間。
(五)狂犬、疑似狂犬病的犬只自然死亡的,應當主動報告社區(村組)等基層組織,由社區(村組)聯系農業農村部門,并在其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私自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剝皮、食用、出售。
四、限養區養犬行為規范
(一)攜犬出戶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或用籠具裝載,必要時應當為犬只戴嘴套。
(二)攜犬出戶應當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三)攜犬出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人;攜帶犬只乘坐電梯、上下樓梯時,主動避讓他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傷人。
(四)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學校、酒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宗教場所、車站、機場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軍警人員執行公務、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輔助犬的除外)。
(五)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軍警人員執行公務、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輔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車應征得駕駛人同意。
(六)及時制止犬吠和犬只攻擊行為。犬只傷害他人的,飼養人應當立即將受害者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治,支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犬只造成他人財物損失的,飼養人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七)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只;不得組織、參與利用犬只進行賭博等違法活動;不得隨意拋棄犬只尸體;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養犬管理證件。
五、法律責任
(一)在疫點飼養犬只,或在疫區、狂犬病防護帶未經批準飼養犬只,或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犬只,或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根據《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在城市(城鎮)、工礦區、港口、碼頭、車站和機場由當地公安機關組織捕殺犬只,并對責任人處以每只犬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在其它地方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捕殺犬只,并對責任人處以每只犬四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二)飼養的犬只不按規定登記、免疫和定期檢測,責令飼養人限期登記、免疫、檢測,在規定限期內拒不履行的,根據《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處以每只犬二十元至一百元罰款,并限期辦理登記、免疫、檢測手續。在城市(城鎮)、工礦區、港口、碼頭、車站和機場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處理,在其它地方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三)飼養犬只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根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未對犬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犬只傷害他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罰。
(八)飼養犬只未按規定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出售或者運輸的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飼養人和動物診療機構發現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未報告或者未采取隔離等控制性措施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2025年1月21日發布的《關于加強犬只管理的通告》即日廢止。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宜賓市公安局
中共宜賓市委宣傳部
宜賓市農業農村局
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宜賓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6年2月24日
來源:宜賓新聞網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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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范賓丨責編:小站長 丨編審: 殷靖翔
監制:易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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