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轉賬需謹慎,不當得利須返還
2026 New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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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節,
手機轉賬、收發紅包成為日常,
操作失誤、錢款誤轉他人賬戶的情況
也時有發生,
那么,誤轉出去的款項
對方是否有義務返還?
今天,
與大家分享一起
因轉賬失誤引發的
不當得利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2025年9月,原告李先生本欲通過手機銀行向朋友轉賬40000元,因一時疏忽,誤將款項轉給了僅有短暫業務往來、并不熟識的被告張某。李先生發現失誤后,第一時間聯系張某說明情況,要求其返還該筆錢款。然而,張某雖承認收到款項,卻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歸還。多次協商未果后,李先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張某訴至我院,請求判令張某返還40000元。
處理經過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及時向被告張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手續,并初步了解了案情。法官明確指出,張某沒有合法依據而獲得40000元,導致李先生受損,其行為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當得利”,依法負有返還義務。經過法官耐心的釋法析理,張某認識到自身行為的法律性質,在開庭審理前,主動將40000元全額返還給了李先生。收到錢款后,李先生向我院申請撤回起訴,我院依法裁定準許撤訴。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當得利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不當得利包括四個構成要件:一方獲利,他方受損,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獲利沒有合法依據。
本案中,張某賬戶內“多出”的40000元,直接來源于李先生的錯誤轉賬行為,張某獲得該利益沒有合法依據,導致李先生遭受財產損失,完全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因此,張某負有法定的返還義務。
法官提醒
1.轉賬操作需謹慎:利用手機銀行、支付寶、微信等電子支付工具轉賬時,務必仔細核對收款人姓名、賬號等信息,確認無誤后再進行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誤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2.誠信做人是根本:作為收款方,若意外收到他人誤轉的款項,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及時主動聯系對方或通過銀行等渠道予以返還。惡意占有他人財物,不僅違背道德,更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乃至侵占,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依法維權有途徑:一旦發生誤轉賬情況,應首先與對方溝通,固定好轉賬記錄、溝通錄音等證據。若協商無果,可以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以保護自身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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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沁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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